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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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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关键术语 域名 争议解决机制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子商务专利 商业方法专利,第一节 域名权,一、域名系统及其管理 (一)域名 所谓域名(Domain Name),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 1、顶级域名 (1)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int,edu,gov,mil) (2)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uk,hk,tw,…;中文顶级域名) (3)新增顶级域名(info,biz,name,pro,coop,aero,museum) 2、二级域名 命名规则由对应的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制定与实施管理,我国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了各级域名 (1)类别域名(ad,com,edu,gov,mil,net,org) (2)行政区域名(bj,ah,sh,…34个),第一节 域名权,一、域名系统及其管理 (一)域名 3、三级域名 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由相对应的二级域名所有人来管理,第一节 域名权,一、域名系统及其管理 (二)域名系统的管理 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域名系统发明者波斯特尔管理当时的国际互联网数码分配当局(IANA); 1992年12月31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与网络方案公司(NSI)达成协议,确立了由NSI负责国家互联网域名协调和维护的机制; 1998年11月建立了独立于政府、民间的国际顶级域名管理机构,国家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特点是非盈利性与独立性;与NSI不同,它只负责域名根服务器的管理,不直接进行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交给由ICANN授权的商业机构完成第一节 域名权,一、域名系统及其管理 (二)域名系统的管理 我国目前的域名系统管理体制采用的是工信部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双重管理模式 CNNIC被定位于民间组织,是工信部的被管理方,主要职责按照国际惯例被定位于四个方面: 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根据该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而应将域名注册的职能交由商业机构运行,但目前在实际运行中未能完全脱离商业服务的功能,仍然直接接受中文域名,CN域名和通用网址的注册申请第一节 域名权,二、域名权及其特征 (一)各种学说 争议的焦点是:域名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域名权的性质如何?等,当前有三种主要观点: 权利否认说:没有必要赋予域名本身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域名只是一种符号,不可能也没必要给予其独立的权利; 民事利益说:域名权是一种民事权益 知识产权,第一节 域名权,二、域名权及其特征 (二)域名权的概念和特征 域名权是一种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区别的、独立的新型知识产权。

      从技术上讲,域名持有人通过其掌握的域名密码,自由解析域名的权限 从法律上讲,是合法的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排他性地控制域名解析和分配的权利,第一节 域名权,二、域名权及其特征 (二)域名权的概念和特征 如何理解域名权? 1、域名权是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善意的申请人,自由解析其域名指向; 2、域名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和支配权:绝对支配权; 3、要区分域名权与域名持有人对组成域名的符号的其他权利 4、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使侵害域名权的行为模式具有唯一性 5、“网域霸占者”(Cybersquatter)不是域名权的侵权人,而是商标权的侵权人:此时域名权让位于驰名商标所有权,“网域霸占者”可能是合法的域名所有者,但由于驰名商标制度对一切标志都会产生影响,因此这种合法拥有仍不能抵抗在先的驰名商标权第一节 域名权,三、域名权的知识产权属性之界定 域名权虽然不能完全体现既有知识产权的全部特性,但并不妨碍被承认为知识产权,原因是: 1、无论形式上有多么简单,域名都是一种智力劳动的成果; 2、域名权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意义上的专有性、时间性等特性,因此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相似性; 3、域名权是对一切人的绝对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对世权性质; 4、可能与域名权产生冲突的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等)大多被纳入了知识产权的范畴,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一、域名争议在美国的产生及《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 (一)域名争议的产生 始于美国,美国法院采取“商标淡化”的理论:只要域名对既有的驰名商标造成淡化,那么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权就要被转让给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抢注者注册了对驰名商标进行贬损的域名,并在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刊载一些不利于驰名商标及其所有者形象的内容,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一、域名争议在美国的产生及《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 (二)《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 1999年11月,美国联邦通过了该法案,并将其作为1974年商标法的一部分 1、构成网域霸占行为的条件 行为人注册的域名必须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行为人必须有恶意 另外,法案还非穷尽性地列举了判断行为人是否恶意的9个要素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一、域名争议在美国的产生及《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 (二)《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 2、法案对网域霸占行为的救济方式作了规定 禁止令; 授权法院可通过判决将系争域名没收、撤销或直接转让予商标持有人 法定赔偿金(即便商标持有人无法证明其已经由于抢注行为遭受到了实际损害,其仍然可以选择依据法案的授权,申请1000到10万美元之间的赔偿额),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一、域名争议在美国的产生及《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 (二)《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 3、法案明确了商标权人对域名持有者有诉权 法案规定:若任何人带有从他人商标蕴含的商誉中牟利的恶意目的,注册、交易或使用与具有识别性的商标相同、混淆性相似或对驰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的域名,则商标持有人可对该人提起诉讼。

      4、法案确立了便利的对物诉讼制度 法案规定:若商标持有人在尽其合理努力后,仍无法确定系争域名注册者的具体身份,则其可以直接将该域名作为被告,向该域名注册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对物诉讼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二、中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 (一)域名纠纷在中国的出现 (二)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域名争议案由的确定 并未直接确立所谓的“域名权”,而是在案由的确定上“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二、中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 (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条件,需同时满足: 原告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判; 被告对域名不享有权益,或者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 被告的注册、使用行为具有恶意,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二、中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 (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恶意”,包含以下五种情况: 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站点; 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或其不正当利益; 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为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 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二、中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 (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这使得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从单一的行政认定演变为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相结合。

      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三、域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 1999年8月ICANN公布实施 1、UDRP的适用范围 凡是对国际顶级域名com,net,org的争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均可向纠纷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申请: 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地近似; 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申诉人对以上3个条件负有举证责任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三、域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 2、判断“恶意”的参考因素 裁决者发现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限于这些情形),即可认定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成立: 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高于域名注册的直接花费的高昂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注册;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对应的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类型的行为;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名,可能使网络用户误以为投诉人的商标与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站点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同一来源或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故意试图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网站。

      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三、域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 3、善意抗辩 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的通知后,如能举证证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不限于),纠纷裁决者就能基于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域名注册人就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域名注册人就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能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域名注册人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其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的商标的声誉,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三、域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 4、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与纠纷裁决人员 UDRP的纠纷处理服务并非来自ICANN,而是由其选择的专业和中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组织(ADR)目前有: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公共资源中心纠纷解决事务所 国家仲裁事务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具体裁决域名纠纷的人员为各个服务机构聘请的各领域的专家,他们按照UDRP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来进行裁决;每个案件的裁决人员数目为一人独任制或三人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三、域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 5、裁决形式及裁决与司法诉讼的关系 国际域名申请人在申请时都会获得UDRP,即承诺服从争议裁决机构的裁决; 裁决人员应在被任命后14日内将裁决结果交给纠纷处理机构,裁决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裁决的理由、出具的日期以及裁决者的姓名; 裁决的救济仅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将其转移给投诉人,至于因被投诉人恶意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不属于UDRP的范围,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三、域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 (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UDRP) 5、裁决形式及裁决与司法诉讼的关系 UDRP属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其效力源于当事人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契约,因此UDRP让位于司法判决的; 根据UDRP,域名注册组织在收到纠纷处理机构关于某域名纠纷的裁决通知后,将等待10个工作日。

      如果被投诉人在此期间提交了其已经向对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不执行已有的裁决直到其得到证据证实(1)当事人已经解决了纠纷;或(2)域名注册人的起诉被驳回或撤回,或者(3)收到法院驳回域名持有人的起诉,或者(4)法院也判定域名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在法院诉讼或相关仲裁程序已经开始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封锁域名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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