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人管理规则》.docx
6页《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人管理规则》 1.国家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专用汽车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成备案制核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3.对于中外专用汽车合资项目,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港澳台投资者按外商对待摘自《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专用汽车分为6大类:普通半挂车(含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自卸汽车、罐式汽车鉴于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车的产能已经过剩,对申请新建上述产品的企业,2年内暂不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对现有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上述产品的,2年内暂不受理;除满足《通知》规定的生产范围外,不允许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改委不受理专用车企业跨品种生产的申产品申报摘自国家发政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丰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一、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舍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按照《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见附件3)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条件》中的相关审查要求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第六条专用车产品许可条件:(一)专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二)专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专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车产品品种,.对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实施分类管理。
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车生产企业拟跨品种生产其它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许可专用丰产品分为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共八个品种(见附件1)各类专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的具体要求可参考附件5第八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2份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申请书》“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四)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具备专用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五)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六)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专用车产品包括专用装置和专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提交材料第九条申请专用车产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专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二)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七)关于专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八)申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产品时,应当在“专用车产品情况简介”中予以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专用车产品许可申请材料第十条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特种作业车底盘,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专用车产品,不得对外销售第十一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八许可的专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企业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迁址、增加产品类别、品种或生产地等),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对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许可条件》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的,将暂停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准入许可。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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