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及审批程序( X页).doc
30页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申报及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医院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 审批,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订本程序一、新制剂申报临床研究的新制剂由省局的市局受理点受理,市局 对申报资料初步审查,省局审批一)新制剂初审市局初审程序:1、市局受理点受理(5日)(1 )申报资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一);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说明书、综述资料)2)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导入电 子系统,予以受理2、市局初审查(30日)(1) 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2) 10 0内组织对现场核查:核查与申报资料相关的实验原始记录真实性及与申报 资料是否一致;核查试制样品的研究条件和检验条件,三批 试制样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原始记录,并出具现场核查报 告3) 抽取三批试制样品并通知省药检所检验抽取样 品的数量为检验的3倍量,填写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通知单, 贴封后送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制剂标准复核和检验4) 市局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 具审核意见,将两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
上报资料包括:(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2) 申报资料;(3) 现场核查报告表;(4 )市局综合审查意见;(5 )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6)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二)新制剂的审批省局审批程序:1、省局受理大厅1) 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进行核对 并签收登记2) 对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 进行查收并登记3) 将受理申报资料一套送交药品注册处,一套送交省 局药品审评中心2、 省局药审中心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并将审 评意见报药品注册处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资 料通知函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药审中心(由 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除外)逾期未补的,药审中心将 退审意见报省局注册处3、 药品注册处审核后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疗 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不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审 批意见通知件》;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退审通知件》予 以退审4、 临床研究必须在1年内实施5、 完成临床研究后,申请人向市局报送临床研究总结 资料,市局10日内对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填写《医 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现场核查表》,与临床总结资料一起一 式二份报省局受理大厅。
5、 省局受理大厅对两套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和现场考核 表签收并登记2日内将接收的资料1套交省局注册处,1 套交省药品审评中心6、 药审中心在收到资料后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 将审评结论报省局7、 省局审核符合规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 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二、仿制制剂(-)仿制制剂申报要求1、 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且市场上仍无同药 品供应的,可以申报仿制制剂2、 市局初审时应严格审查该仿制制剂是否在市场上已 有药品供应3、 化学仿制制剂可以免于进行临床研究二)仿制制剂申报和审批程序仿制制剂由市局初审,省局审批市局初审程序:1、市局受理大厅受理(5日)(1 )申报资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见《办法》附件一);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说明书、综述资料)2)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导入电 子系统,予以受理2、市局初审(30日)(1) 对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2) 10 H内组织对现场核查:核查与申报资料相关的实验原始记录真实性及与申报 资料是否一致;核查试制样品的研究条件和检验条件,三批 试制样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检验原始记录,并出具现场核查报 告。
3) 抽取三批试制样品并通知省药检所检验抽取样 品的数量为检验的3倍量,填写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通知单, 贴封后送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复核检验4) 市局完成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样品抽样后,出 具审核意见,将两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上报资料包括:(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2) 申报资料;(3) 现场核查报告;(4 )市局综合审查意见;(5 )抽样记录单和送检验通知单各1份;(6 )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2、省局审批程序(1) 省局受理大厅%1 对市局上报的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进行核对并签 收登记1 对药品检验所报送的检验报告书和标准复核意见进 行查收并登记1 将受理申报资料一套送交药品注册处,一套送交省局 药品审评中心2) 省局药审中心在40日内组织完成技术审评,并将 审评意见报药品注册处技术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发补充 资料通知函申请人应在3个月内将补充资料报药审中心(由 于实验周期原因导致延期除外)逾期未补的,药审中心将 退审意见报省局注册处3) 药品注册处审核后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医 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不符合规定的,10日内发给《审批 意见通知件》;逾期未补资料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退审。
三、制剂的补充申请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质量标准, 严格按照制剂注册批件所载明的事项配制,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注册批件中载明的事项,应进行变更补充申 请或变更备案)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分类1、市局初审,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1)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工艺、处方(2) 修改制剂质量标准(3) 中药制剂变更委托配制单位(4) 变更制剂规格(5) 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药用辅料(6 )其他2、 省局组织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1) 医疗机构内部变更制剂配制场地(2) 变更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3 )其他3、 报省、市局备案的变更事项:除上述1、2外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所载明其他事 项进行变更,需报省、市局备案备案事项包括:(1) 变更原料药产地(2) 变更制剂有效期(3)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4) 变更包装规格(5) 变更包装标签(6) 变更说明书中安全性内容,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等项目的增加(7 )其他(-)补充申请的申报及审批1、市局初审,省局审批的补充申请(1)市局受理(5日)申报资料包括:%1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1 申报资料(见本程序后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1 电子文档(申请表、变更事项的证明性资料(视变更 事项而定,包括证明变更必要性和科学性的临床使用资料和 药学资料等)。
1 制剂的三批自检报告书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导入 电子系统,予以受理2)市局审核(10日)%1 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 的工艺处方、和变更委托配制单位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现场考 核并抽样一批改变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药用辅料应送样一 批市所检验1 提出审核意见1 将一套完整的资料上报省局受理大厅上报资料包括:《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2份申请人申报资料1套市局《行政许可内部流转单》1份药检所检验报告书(3)省局审批程序%1 省局受理大厅受理(5日)%1 省局审批(30日)%1 修改质量标准、变更规格和变更工艺的补充申请,经 省药审中心审评(20日)后报省局审批(30日)省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 批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2、 省局组织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1) 市局受理大厅受理(5日)申报资料包括:%1 《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表》(一式三份)%1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 报资料要求)%1 电子文档(申请表)%1 制剂的三批自检报告书(2)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 导入电子系统,予以受理。
2) 市局审核(30日)%1 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1 对医疗机构内部变更配制的补充申请进行现场考核, 并抽样一批送市药检所检验1 符合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 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1 将整套资料报省局备案3、 报省、市局备案的变更事项申请人如需变更注册批件及原注册内容的事项,应在发 生变更之日起30内,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备案表》,将整套 资料(见本程序所附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分别报省、 市局各一份,30日无异议即表示认可四、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再注册时间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 需继续配制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局提 出再注册申请,按照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 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二)不予再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 号:1、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2、 按照《办法》应予以注销批准文号的;3、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4、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三)申报审批1、市局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要求 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局受理(5日)申报资料:(1)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2)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见《办法》附件三)(3 )电子文档(申请表、质量标准、工艺、质量、稳 定性、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情况总结)(4) 受理大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 导入电子系统,予以受理2、市局审核(30日)(1 )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资料时应核实 再注册品种是否与注册批件一致,配制工艺是否与申报资料 一致,配制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抽样检验同时审查 制剂制剂质量、不良反应及临床使用是否能确保安全、有效2) 对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市局 审查后在1个月内对制剂再注册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局审查3、 省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60日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 的,由市局予以再注册4、 不符合制剂再注册规定的,由省局发出不予再注册 的通知,并说明理由除因法定事由被撤消制剂批准证明性 文件的外,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其制剂文号5、 制剂再注册报国家局备案五、医疗机构制剂调剂(-)调剂的原则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 有供应时,经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应严格按制剂调剂原则审查调剂的必要性二)调剂的申报和审批1、 同一市内调剂外用制剂,向所在市局提出申请2、 口服制剂和省内跨市外用制剂调剂向省局提出申请3、国家规定的特殊制剂调剂和跨省调剂,向取得批准文号所在地省局提出申请,省局审查同意后,由使用单位将 审查意见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使用单位所在省局审核后,报 国家局审批4、制剂调剂按上述事权划分报省(市)局受理大厅,经 形式审查,5日内受理省(市)局审核时间为15日符合 要求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不符合要求 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五、制剂注册检验1、新制剂注册检验:新制剂注册检验和标准复核由省药检验所完成省药检 验所在40日内完成标准复核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