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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许可项目申请管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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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58034080
  • 上传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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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概述与适用范围1.1 本程序阐述了飞机维修工程部申请新增维修许可项目(含定期检修、动力装置和附件修理、特种作业等项目,不包含航线维修)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1.2 本程序适用于飞机维修工程部各部、办公室、福州分公司机务部1.3 程序属性口 CCAR121口 CCAR145 航线■ CCAR145 定检/部件2 依据文件2.1 AC-145-1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2.2 AC-145-7 《航空器部件维修》2.3 《维修管理手册》“维修能力说明”3 术语和定义无4 要求4.1 所需的人员岗位4.1.1 质量部主管、质保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审核员4.1.2 基地维修部主管、维修人员4.1.3 生产计划部主管、生产计划工程师4.1.4 工程部主管、工程工程师4.1.5 EMCt管、动力工程师4.1.6 航空器材部主管、航材计划员4.1.7 机务培训部主管、培训工程师4.1.8 办公室文员4.2 职责4.2.1 质量部:a )负责新增维修许可项目向局方的申请、及适航联络和协调;b )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风险评估;c )负责完成相关人员的资格评估和授权工作;d )负责《维修能力清单》管理和有效性控制;e)负责新增特种作业中NDT项目的资料准备。

      4.2.2 生产计划部a) 负责根据飞机维修计划确定飞机定检、动力装置等非部附件的新增维修项目;b) 负责组织新增维修许可项目取证的各项生产准备和工具设备准备, 并就适航性资料、 航材配备等事宜与相关部门协调a)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重要改装维修能力的符合性说明;b) 负责启动并组织重要改装新增能力项目的风险评估4.2.4 基地维修部:c) 负责新增维修项目的各项准备和及其它维修项目的自我审核资料准备;d) 负责启动本部门实施的新增维修能力项目的风险评估;e) 配合质保工程师及局方的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核发现问题进行整改;f) 及时报告影响维修项目能力的不符合项4.2.5 机务培训部:负责组织对新增维修项目的相关维修人员初始培训和复训工作4.2.6 航空器材部:负责新增维修项目的相关航材准备4.2.7 办公室:负责展示维修许可证原件5 维修许可项目申请的规定5.1 申请维修能力时必须满足CCAR-145部的要求,具备承修项目所需要的合格人员、工具设备、器材、技术文件资料和厂房设施5.2 涉及新能力申请的培训,需由培训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生产一线自发组织的培训仅作为操作技能的自我提高5.3 所需申请资料5.3.1 “初次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a)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b) 《维修管理手册》;c) 维修能力清单(仅适用于申请航空器部件项目的申请人);d) 法人单位的工商执照和法人单位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

      5.3.2 “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a)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b) 《维修管理手册》的变更草稿;c) 维修能力清单的变更草稿(如适用)5.3.3 “改变地点或设施”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a)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b) 《维修管理手册》的变更草稿5.3.4 “改变机构或名称”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a) 维修许可证申请书;b) 单位机构、名称变更原因说明;c) 《维修管理手册》的变更草稿a)维修能力清单的变更草稿;b)由质量经理签发的,申请增加件号的单位内部维修能力评估报告及评估记录5.3.6 "其它原因”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a) 由维修单位责任经理或其授权质量经理签署的申请函件;b)需要说明的有关资料5.3.7 新增的维修项目申请,原则上应在该项目实施前二个月向适航部门提交下列材料:a)《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如仅申请维修能力清单的变更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上的批准项目,则不需);b)动力装置、螺旋桨、航空器部件维修项目自我评估情况;c)机体维修项目自我评估情况;d)特种作业项目自我评估情况;e) “维修能力清单”;f) 其它5.3.8 维修许可项目的申请类别:a)机体的定期检修、修理、翻修维修许可申请;b)重要改装项目(依据 VSTC^ MDA申请;c)动力装置修理、部附件修理、特种作业维修申请;d)发动机(含QEO解、组装)、起落架等重要系统或部件的更换;e)其他。

      6维修许可项目申请程序6.1 新增维修项目的前期准备6.1.1 新增机体维修能力项目的前期准备生产计划工程师6.1.1.1 每年12月份对下一年度涉及的新增飞机机体维修能力项目,制定新增维修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单位 /部门的准备工作与完成日期,并督办各项准备工作按期完成工程工程师、动力工6.1.1.2 对于重要改装项目,制定新增维修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单位/部门的程师准备工作与完成日期生产计划工程师、工6.1.1.3 报告生产计划部门/工程部门主管、飞机维修工程部分管生产/工程的程工程师、动力工程副总经理,视情成立新增项目开发小组召集各相关部门确认新增维修项目,明确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工作项目、工作流程、时间进度和项目负责人,并组织完成相关符合性说明生产计划工程师6.1.1.4 在维修项目开工前 6个月通知飞机维修工程部相关单位做好新增维修项目的准备工作6.1.1.5 新增附件修理项目的前期准备基地维修部主管6.1.2.1 根据《维修工作程序手册》“附件项目开发程序”完成新增附件维修项目的前期开发准备,并向质保处按需提交相关资料工程工程师基地维修部安全工程师机务培训部主管 责任单位主管生产计划部主管、生 产计划工程师、基地 维修部主管、工艺工 程师、培训主管、培训工程 师、航空器材部主管、 航材计划工程师工程部主管、工程工程师审核员责任单位主管质保工程师质保工程师各相关单位主管质保工程师1.1.1 对于涉及重要改装新增能力的项目,按照《维修工作程序手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要求,负责发起并组织质量部、机务培训部、施工部门等进行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拟定相应的缓解措施。

      1.1.2 对于本部门实施的新增能力(重要改装除外),按照《维修工作程序手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要求,发起并组织质量部、机务培训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拟定相应的缓解措施1.1.3 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风险评估(需含涉及该次新申请能力申请的培训要求),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给质保处1.1.4 及时组织培训,按期完成培训课程;并及时向质保处提供相关培训记录1.1.5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组织落实相应的缓解措施6.3 维修许可项目的申请6.3.1 根据本手册“生产准备工作程序”,至少在新增机体维修项目开工前4个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向质量部门按需提交相关准备材料,包含如下资料:a)拟申请项目清单(含 MRBRt、维修间隔、工卡号、工卡名、实施地点等);b)涉及新项目的厂房设施情况;c)涉及新项目所需工具设备、航材清单及其配备情况;d)涉及新项目的维修、放行、检验(如涉及)的培训、已具备授权等情况;e)涉及新项目的适航性资料准备情况;f)符合性评估;g)其他6.3.2 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重要改装项目维修能力的符合性说明,并提交质量部6.3.3 参照本手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程序”对新增的维修项目视情实施专项审核,审核范围至少包括:适航性资料、人员资质 /培训/授权、工艺准备/工作单卡、厂房设施、工具设备、航材准备等。

      将审核发现问题通知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6.3.4 按本手册“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程序的要求,整改审核发现的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发现问题整改单”6.3.5 获得风险评估报告或会议纪要后,按需准备5.3款中所规定的申请资料,经责任经理审批后,向局方适航部门提出新增维修项目申请6.4 局方现场审查6.4.1 收到局方的审查通知后,立即将局方审查计划通报飞机维修工程部各相关单位6.4.2 按局方审查计划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并接受局方的现场审查6.4.3 陪同局方适航检查员,协调各职能单位检查工作各相关单位主管质保工程师质保工程师办公室文员基地维修部主管或相关工程师质保工程师各责任单位放行人员质保工程师生产计划工程师各相关单位维修人员各相关单位主管质保工程师6.4.4 收集、汇总局方审查的发现问题,接局方问题通知单后下发至各责任单 位征求意见6.4.5 对局方问题通知单进行认可后,制订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并向质保处反馈6.4.6 若对局方问题通知单有任何异议,请在两日内反馈质保处6.4.7 对各责任单位拟定的纠正预防措施的进行跟踪,确认纠正预防措施后,拟定“纠正预防措施报告”报局方。

      6.5 取证和展示6.5.1 在收到局方颁发白^维修许可证/函件;或维修能力清单后,如涉及维修许可证更改,则需将维修许可证扫描或复印存档,并及时以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通 责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相关职能单位,并组织相关手册的修改6.5.2 收到维修许可证原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许可证”原件在飞机维修工程部六楼会议室展示6.6 首件维修项目的现场监察6.6.1 接到新增维修许可项目获批之后,在 5个工作日之内或开展首件维修工作之前的10个工作日,将首件维修计划日期通知质量部门6.6.2 将首件维修项目计划开工日期通知局方主管适航监察员,并与其确认是否进行首件现场监察,及其具体日期或计划6.6.3 将局方现场监察的日期或计划通知相关单位6.6.4 针对局方首件现场监察中所提出的问题,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要求及时组织整改6.6.5 局方进行首件监察后,首件必须经局方现场监察并认可后,方可签发放行证明6.6.6 局方确认不进行首件现场监察时,质量部门应在维修单位进行首件维修时,视情进行现场观察,重点关注维修现场管理、测试步骤实施等方面6.7 维修许可项目的后续管理6.7.1 首次执行或因 MRB改生修订造成增加工作项目时,通知质保工程师。

      6.7.2 结合本手册“生产准备工作程序”,按需组织生产计划部、工程部、基地维修部、航空器材部、机务培训部等单位对新增工作项目进行评估6.7.3 一旦发现与维修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厂房设施、人员等情况发生改变而影响维修项目按标准实施时,立即通知本单位主管及质量部6.7.4 评估发现情况对维修项目的影响程度和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反馈给质保处6.7.5 在得到通知后,对以上情况进行确认,报告经质量部主管批准后,通知 维修单位暂停该项目的维修工作6.7.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报质量经理批准后向适航部门提出该维修项目的暂a)厂房、主要设备损坏不能在三个月内恢复;b)缺少的维修/放行人员不能在三个月内通过培训和授权得以补充;c)缺少或失效的适航性资料 /维修实施依据/、能在六个月内恢复各相关单位主管6.7.7实施并跟踪纠正措施,完成后符合维修标准,拟恢复该维修项目的,向停申请质量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恢复申请审核员 6.7.8 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并跟踪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质保工程师 6.7.9 对确实已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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