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doc
31页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 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袪》的规 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 杳,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杳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力元以上的;(三)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木生活资料烧毁的;(四)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血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 林地、苗圃地血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木条和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 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 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刀元以上的;(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竄乙酰胺、寢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 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 造成严重坏境污染的;(六) 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 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人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 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日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 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H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 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 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木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 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第四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 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持有、私藏军川枪支一支以上的;(二)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考以压缩气体 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 二百发以上的;(四) 非法持有、私藏于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线i枚以上的;(五)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 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恻置枪 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口藏匿所11!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五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备 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 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怯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 员或单位,以及依法呢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 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三) 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六条[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 枪支不及时报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川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 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川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七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 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考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丁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追诉:(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考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 的;(二) 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三) 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 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四) 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I、曲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五) 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考用来 进行违法活动训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六) 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具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j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 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力元以上的;(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玄接经济损失一百力元以上的;(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九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力元以上的;(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力元以上的;(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条[重人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了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玄接经济损失五十丿j元以上的;(三)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玄接经济损失一百力元以上的;(四) 具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一条[人型群众性活动重人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人型 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肓接经济损失五十丿j元以上的;(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 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人事故,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力元以上的;(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丿J元以上的;(三) 具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十四条[教育设施重人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 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収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二) 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第十五条[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 督机构通知釆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Z-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考重伤三人以上;(二) 造成肓接经济损失五十丿j元以上的;(三)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考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 林地、苗圃地血积四公顷以上的;(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笫一•百四十条)]生产考、销售考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力元以上的;(二)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力元以上的;(三)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力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伟的伪劣 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力元以上的木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 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 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疑要求的产品对木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略、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进行鉴定木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 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 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扌I【押、追缴、没收 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 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 所标明的适丿应症或考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I韦I,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木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 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 药,涉嫌下列情形Z—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 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第十九条[生产、销伟不符合卩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