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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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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574829
  • 上传时间:2018-03-30
  •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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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03 年 8 月 27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维护生态平衡, 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 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 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驯养繁殖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加工、 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及其产品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 别称、 图案制作招 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分工协作,依法查处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公安、城管、检疫等部门 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林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 可以扣留、 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采取扣留、 封存措施的, 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扣留的野生动物,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保护、饲养、放生、接收 和移交工作 政府鼓励、指导、监督单位与个人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助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新 闻媒体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曝光, 林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 发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 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 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举报违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林业、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林业、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对被没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动物不 予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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