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粉尘、噪声、高温、电离辐射、煤气).docx
18页XXX 企业规程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XXX 企业一、 XXX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照)二、 XXX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照)三、 XXXC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照)四、 XXX (电离辐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照)五、 XXX(煤气)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照)1 粉尘2 术语2.1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 粒2.2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2.3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 劳动的作业2.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 硅的质量百分比2.5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1 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 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2.6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 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2.7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2.8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 病2.9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3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 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 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 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4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10%〈游离 Si02 含量<50% ; 50%〈游离 Si02 含量<80%总尘 PC-TW A(mg/m3)呼尘 PC-TW A(mg/m3)10.70.70.30.50.25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1 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5.2 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5.3 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组织检查5.4 在粉尘作业场所的职工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5.5 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6 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 象,降低职业危害5.7 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 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8 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5.9 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 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5.10 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xxxB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照)1 噪声2 术语2.1 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职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碍的声 音。
2.2 噪声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噪声的作业3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 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4 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限值标准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 (A)职业接触 4 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 88dB( 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 115 dB( A)5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1 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2 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 象,降低职业危害5.3 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 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4 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 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5 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5.6 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5.7 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5.8 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5.9 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 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规定的时间,缩短 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5.10 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 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职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 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 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XXXC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照)1 高温2 术语2.1高温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 摄氏度时的作业WBGT:又称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 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摄氏度2.2 接触时间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触高温作业的累计时 间与 8h 的比率2.3 生产性热源: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 工件等3 危害程度:高温致使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 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
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C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 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 痉挛和热衰竭3.1 当有先兆或轻度中暑时,应将患者迅速离开高热环境,移至荫凉 通风处休息,解开衣领,并给予清凉饮料、浓茶、淡盐水和人丹、解 暑片或藿香正气丸等解暑药物3.2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立即移到荫凉处,让其平卧(或抬高下肢), 根据不同的病情,分别作如下处理:3.3 中暑痉挛时,牵伸痉挛肌肉使之缓解,并服用含盐清凉饮料;3.4 中暑衰竭时,服用含糖、盐饮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3.5 日射病时,头部用冰袋或冷水湿敷;身体高热时,应迅速降温, 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肤发红),或在额、颈、腋下和腹股沟 等处放置冰袋,也可用 50%酒精擦浴3.6 症状重或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涌泉、中冲等穴,并应迅速送 医院进行抢救4 作业现场接触高温限值标准表 1 工作场所不同体力劳动强度 WBGT 限值接触时间率体力劳动强度—一二三四100%3028262575%3129282650%3230292825%33323130表 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分钟)工作地点温度(°C)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807060〉32〜34706050〉34〜36605040〉36〜38504030〉38〜40403020〉40〜42302010〉42〜442010105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1 操作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 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2 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5.3 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5.4 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 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5.5 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5.6 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 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5.7 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5.8 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 通风5.9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 装空调或风扇5.10 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5.11 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 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XXX (电离辐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参照)1 电离辐射2 术语2.1 电离辐射:能够通过初级过程或次级过程引起电离的带电粒子或 不带电粒子组成的,或者它们二者混合组成的辐射是指a (阿尔法)、 B (贝塔)、Y (伽马)、X和中子等射线这些射线能够直接或间接 地使物质电离(即原子或分子获得或失去电子而成为离子)电离辐 射按粒子带电情况又可分为带电粒子辐射(如a、B、粒子)和不带 电粒子辐射(如中子、X和Y射线)。
2.2 放射性:某些核素具有自发地放出粒子或 r 射线,或在发生轨道 电子俘获之后放射 X 射线,或发生自发裂变的性质,这种性质称为 放射性2.3 天然放射性:天然存在的核素的放射性2.4 电离辐射照射作业职工:其职业岗位伴有电离辐射照射的作业职 工2.5 个人剂量限值:个人在一年期间受到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 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有效剂量当量两者 之和的限值2.6 辐射源:产生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2.7 放射性半衰期:是放射性核素因放射性衰变而使其活度降低到原 来的一半所经过的时间一般来说,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较长, 而多数人工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都较短2.8 外照射:由放射源或辐射发生装置(如粒子加速器)释出的贯穿 辐射由体外作用于人体,称为外照射在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 的事故中,向下风向移动的放射性烟云以及已沉降于设备、建(构) 筑物及地面表面上的放射性物质也可成为人体外照射的放射源2.9 内照射:外源性放射性成物质经由空气吸人,食品或饮水食入, 或经皮肤、伤口吸收并沉积在体内,在体内释出a粒子或B粒子,对 周围组织和器官造成照射,称为内照射3 危害程度:电离辐射在人体组织内释放能量,导致细胞死亡或损伤。
在少量剂量下,它并不能造成伤害在某些情况下,细胞并不死亡, 但是变成非正常细胞,有些为暂时,有些为永久的,那些非正常细胞 甚至发展为癌变细胞大剂量的照射将引起大范围的细胞死亡在小 剂量的照射下,人体或部分被照器官能存活下来,但是最终导致癌症 发病率大大增加受照损伤范围依赖于照射源的大小,受照时间以及 受照组织受低剂量或中等剂量的照射的伤害并不能在几个月甚至是 一年中显示出来4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4.1 职业照射计量限值: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 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4.1.1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 5 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4.1.2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 50mSv;4.1.3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150mSv;4.1.4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500mSv;4.2 对于年龄为 16~18 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 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 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4.2.1 年有效剂量, 6mSv;4.2.2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50mSv;4.2.3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150mSv;4.3 特殊情况4.3.1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剂量平均期破裂延长到10个连续工作年; 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 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 ;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 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这 种情况进行审查;4.3.2 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 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