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营造林工程检查(共享).doc
29页宁夏回族自治区营造林工程检查验收技术规程(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营造林工程检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等 重点工程营造林的核查验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下达的国有造林、 集体造林、个人造林及各种形式合作营造的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 播造林的核查验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 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5162 — 94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776 — 2006全国造林技术规程;L/YT 1186 — 1996飞机播种治沙技术要求;L/YT 1557 — 2000名优特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DB64/T200—1998宁夏引黄灌区农田防护林造林技术规程;DB64/T201 —1998宁夏南部干旱山区造林技术规程;DB64/T202 —1998宁夏治沙造林技术规程;DB64/T285 —2003宁夏南部山区退耕还林整地技术规程;DB64/T418 —2005灵武长枣栽培技术规程;DB64/T420—2005宁夏黄土丘陵区梨树栽培技术规程;DB64/T421 —2005宁夏黄土丘陵区造林技术规程;DB64/T423—2006宁夏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64/T203—2007DB64/T490—2007DB64/T491 —2007DB64/T497 —2007 程;宁夏南部土石山区造林技术规程;宁夏苹果优质丰产栽培技术规程;绿色食品鲜食葡萄栽培技术规程;宁夏南部土石质山区华北落叶松造林技术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国家林业局2001年林退 发[2001] 550 号);全国营造林实绩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2004年修订)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03年修订)。
3术语与定义3.1人工造林(更新)上报面积经自查验收,符合人工造林(更新)合格标准而统计上报的面积4. 2人工造林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的实际人工造林(更新)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 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不合格面积分为待补植面积和失败面积损失 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其它用地的面 积4.4. 3人工造林(更新)成活率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三年内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 林总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界限以内按实际造林株数计,低于最低合理 初植密度按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超过合理初植密度的上限,按合理 初植密度的上限计算,下同)之比3. 4人工造林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三年后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 与原造林总株数之比3.5飞播出苗调查为掌握上年度飞播作业并统计上报的飞播区目的树种与草种出苗情况 而进行的调查3・6飞播成效调查飞播造林5-7年后在播区进行的成效调查3. 7飞播有效苗播区宜播面积内飞播、人工营造及天然更新的目的树种(天然更新苗 龄相差不超过一个人工林龄级),生长趋于稳定的苗木均为有效苗3・8飞播核实面积具备飞播条件,且有飞播造林作业设计的播区,经核查确定的面积。
3・9飞播成效面积飞播造林5-7年后所保存达到合理株数的有苗面积3・10有苗样方频度有苗样方占设置宜播样方总数的百分比3.11封山(沙)育林实绩核查在封育期内,为掌握上年度实施并统计上报的封山(沙)育林情况而进行的调查3. 12封山(沙)育林成效调查 在封育期满后组织的调查3・13封山育林适用条件适用于疏林地及具备封育条件的无林地3・14封山育林核实面积符合封山育林适用条件,且有作业设计,经核查确定的封山育林面积3.15四旁零星植树在沟、渠、路、境及庭院四旁种植的面积小于1亩的树木,包括单 行植树3.16年度造林核查指上年秋季和当年春、夏季造林的核查4技术标准4.5. 1地类划分标准5. 1. 1林业用地:1) 有林地:郁闭度>0.20或生长稳定(一般造林5年或飞播造林 5-7年后)每亩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株数80%的林分乔木林 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三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 上;当林带的缺失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 行林带的带距三8米时按片林计算2) 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经济林不划分疏林地3) 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 数的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5 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或者: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200株/亩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167株/亩以 上,且分布均匀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 望的林地4) 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以 及转为防护用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 经营的灌木薪炭林地)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W2米;当 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行平行灌 木林带的带间距三4米时按片状灌木林计算5) 苗圃地:指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6) 无立木林地:①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 新的迹地4. 火烧迹地:火烧后3年内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 尚未更新的迹地5. 其它无立木林地: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 的造林地或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 地标准的林地或整地后未造林的林地。
7 )宜林地:包括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 造林地标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宜林荒山荒地、 沙荒地等4.1.2非林业用地:包括农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其它用地4.2小班(地块)区划标准小班(地块)是调查、统计的基本单位,在原设计或作业小班(地 块)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一步区划:1) 营造林方式: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2) 工程类别:包括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等;3) 造林年度:包括当年造林和历年造林;特别是退耕还林工程一 定要分清造林年份4) 权属: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其它;5) 林种:包括防护林(区划到三级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薪炭 林、特种用途林;6) 封育类型与封育方式:包括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 不同封育方式:全封、半封、轮封;7) 成活率等级:包括I级>85%. II级75 ~ 84%、III级70〜74%、 IV级 41-69%. V 级 <40%;8) 保存状况和保存率等级:包括I级>80% (经济林、速生丰产林 >85% ). II 级 65 - 79% (经济林、速丰林 65 〜84%)、III级 60 〜64%、 IV 级 <60%;9) 不同地类: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无林地;10)林带小班,不得跨干、支级的沟、渠、路。
对林带的缺损长度超 过林带宽度3倍的,要重新区划小班4.3管理类指标标准4. 3. 1作业设计应有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聘请具备林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编制 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表(卡),并符合各重点工程相应的要求4. 3. 2施工应按照作业设计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如实际造林小班与造林 作业设计的优势树种、位置、范围、造林密度等不一致,视为未按作 业设计施工4. 3. 3检查验收应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作业时间、作业地点、面积、 树种及作业质量等基本内容4. 3. 4档案应有文字及图、表(卡)等基本档案资料4. 3. 5管护制定了管护措施、配备有管护人员,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 的人畜破坏4. 3. 6抚育人工造林小班(地块)至少经过一次抚育作业工程造林小班(地 块)同时还应实施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4. 3. 7林权证发放核查小班(地块)林权证发放情况4. 3.8育林封山育林小班中进行过除草、撒播、人工补植、平茬复壮或其他 人工辅助育林活动4. 3. 9征占用林地应有征占用林地可性行研究报告、实地勘验表以及正常审批手续 4.4评定标准4.4.1人工造林(更新)评定标准4.4. 1. 1人工造林(更新)面积评定经核查核实人工造林(更新)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 和损失面积。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 数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核查结果为 准4.4. 1.2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成活率评定标准造林成活率分为五级:I级>85%. II级75〜84%、III级70〜74%、 IV级41〜69%、V级<40%;成活率>85%为合格,成活率84-41 %为 待补植,成活率<40%为失败1.3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保存标准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或郁闭度(覆盖度)来反映造 林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郁闭度(覆盖度)保留两位小数 小班造林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生态林乔木株数保存率》65%或郁闭度>0.20为合格;株数保存 率在60-64%之间为基本合格;株数保存率<60%为不合格灌木林株(丛)数保存率>65%或覆盖度>30%为合格;株(丛) 数保存率在60-64%之间为基本合格;株数保存率< 60%为不合格乔灌混交林的株(丛)数保存率> 65%或林木覆盖度> 30%为合格; 株(丛)数保存率在60-64%之间为基本合格;株数保存率<60%为不 合格经济林株数保存率>85%为合格;<84%为不合格速丰林株数保存率》85%为合格;<84%为不合格。
1.4人工造林密度标准根据《全国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中附录A:《主要树 种造林密度表》、《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 3-2001 )中 附录D:《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三北地区主要造林树 种造林初植密度规定表》( 1992年)、《名优特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 程》(L/YT 1557-2000 )制定了宁夏主要树种造林初植密度表见附 录A4. 2飞播造林评定标准4. 2.1飞播造林出苗合格标准播区宜播面积内平均每亩有效苗20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有苗 样方频度大于50%为合格4. 4. 2. 2飞播造林成效合格标准1 )小班合格标准乔木型:郁闭度(目的树种)>0.20,或小班平均每亩有目的树 种70株以上,且分布均匀乔灌型:乔、灌木总覆盖度>30%,其中乔木郁闭度>0.10;或小 班每亩有目的树种乔、灌木9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 且分布均匀乔灌草型:乔、灌、草总覆盖度>50%,其中乔、灌木覆盖度>20%; 或小班每亩有目的树种乔、灌木70株(丛)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 >30%,且分布均匀灌木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