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宇案判决书.docx
3页彭宇案判决书 彭宇案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 号 托付代理人唐X ,南京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李X ,女,汉族,1101X年8 月8 日生,住本市XXX19 号 托付代理人高XX,江苏XXXXX 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彭X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托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X 及其托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彭X 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具下车的,在下车前,车上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觉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别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假如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别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咨询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要紧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要紧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别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翌日所做询咨询笔录的转述,未与讯咨询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别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钞票,且此后向来未要求原告返还对于被告给付原告钞票款的原因,双方陈述别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咨询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具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咨询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托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XX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别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咨询笔录、对被告讯咨询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抄写材料;本院托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 、依照日常日子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依照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普通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假如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挠本案事发地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刻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特别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别可能轻易逃逸依照被告自认,其是第一具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假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别仅仅是好心相扶;假如被告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页 共3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