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儒家中庸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和合.doc
7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录中文摘要···········································································1一、儒家中庸思想··································································2(一)中庸思想是传统法文化者关于宇宙万物运动发展基本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根本看法·············································································2(二)中庸思想并非是一个静止、机械的概念,而是一个追求随时随地处“中”的动态概念,是传统法文化者“时中”的思想方法论工具·······················2二、和合·············································································3三、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的和合···········································4(一)儒家将中庸思想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把无讼视为和谐,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法律文化··········································································4(二)它还为古代社会提供了一套反酷刑的理论,其所提倡的和谐精神为传统法文化贯注了“刑中”和”刑当罪”的法思想······································5参考文献···········································································7儒家中庸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和合摘要:儒家所倡导的中庸思想,作为一种世界观和伦理道德标准,不仅指导人们为人处世不偏激,不保守、持中而立、中道而行,坚持“中”的价值取向,而且它还成为我国传统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是一种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
它为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礼法结合、刑罚用中、抑强扶弱、追求和谐的精神贯注了新的活力和方法论视阈,使传统法文化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与和谐精神,在古代的立法、司法中形成了仁道与中道的和合,促进了儒家法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新发展关键词:儒家 中庸思想 传统法文化 和合“中庸”源自中西方“轴心时期”原创文化思想家孔子和柏拉图,是中西方思想文化所共有的文化遗产中庸的涵义从广义上讲,它既指从中国传统文化发展而来的和合、中和、中道等思想,也包括西方的中庸传统从狭义上讲,即是儒家的中庸思想,它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用于标志人的道德标准和思想方法的一个重要哲学范畴儒家的中庸又称中行、中正、中道,它源于上古时期的尚中与尚和思想,它不仅是儒家哲学的重要范畴,而且也在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中融入了我国古代的礼法文化,逐渐发展为儒家法思想的价值观和方法论,成为一种恰如其分把握事物,协调和解决矛盾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充满理性与和谐的传统法律思想方法它在我国古代的立法、司法中形成了仁道与中道的和合,使传统法文化与儒家法思想得到了新的发展本文拟就儒家中庸思想与我国传统法文化的和合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和阐释一、儒家中庸思想众所周知,儒家法思想对我国传统法文化影响深远,而儒家中庸思想属于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
因此研究与探索儒家中庸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在孔子心目中“中庸”是德行的最高境界,一般人很难做到孔子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1]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孔子所说之中庸是指过犹不及,恰到好处的状态或达到此种状态的行为取向儒家中庸这一哲学命题在传统法文化中的运用,我们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和阐释一)中庸思想是传统法文化者关于宇宙万物运动发展基本条件及其客观规律的根本看法《礼记·中庸》云:“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意为宇宙万物唯有各得其“中”,才能相依互存,共生万物朱熹说:“大本者,天命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体也这里的“中”,即是万物之本源,是超过经验范围的形而上学的东西,是感性认识所不能认识的超越万物以外的范围文天祥还说:“中庸……圣人之久于其道,亦法天地而已矣[2]中庸是涵盖传统法思想在内的宇宙万物运动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客观规律宇宙源于中,并且形成于中,“中”既是天道又是人道通过“中”上可以通达于天,下可以自省于人它要求传统法按中道而行即可致中和,使人类社会达到和谐无间,生生不息,繁衍不止如若违之,逆天而行,则难免灾祸,不得善终二)中庸思想并非是一个静止、机械的概念,而是一个追求随时随地处“中”的动态概念,是传统法文化者“时中”的思想方法论工具。
《中庸》中说,“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强调“中”《尚书》中说周公提倡“中德”,实施刑罚时力求“中正”孔子认为:“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3],“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4]中”表现为不拘常规,因时因势而变的灵活性,这就要适时调整方案,把握正确的应对之道它运用于传统法文化中,为传统法思想者在立法、司法上全面仔细地权衡考虑,找到最佳的方案提供了思想源泉孔子之后,历代儒生对中庸思想进行了深入的阐释与发挥,使中庸的“时中”成为儒家法思想者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西汉贾谊的《新书·道术》说:“那恰好处,无过不及,便是中此中即是和也”;又说“刚柔得适谓之和”到宋代以后,理学家对于中庸之道更为推崇,朱熹说:“君子之所以为中庸者,以其君子之德也”[5]中庸不仅成为儒家法思想者认识世界的基本方法以及行事之道的基本准则,而且中道也成为许多常人的固定行为意识二、和合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和合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亦是被各家各派所认同的普遍原则无论是天地万物的产生,人与自然、社会、人际关系,还是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心理结构、审美情感,都贯通着和合”[6]“和合”二字,意指和谐、和睦、和平、联合、结合、合作等。
和合”是在多种并存的、矛盾的、甚至是对立事物中的协调与结合、统一与发展,进而达到平衡协调的一种状态这是一种很高的境界,是推动事物发展、创新的根本,是自然界运行的规律,也是人类社会人道政教的目标所在”[7]在中国古代社会,和合是我国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法与社会的和谐一直是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儒家中庸思想在2000多年封建社会延续发展过程中所蕴涵的“协调”、“和为贵”、“和而不同”、“和谐共生”等和合理念,对我国的民族精神、法律意识乃至风俗习惯的形成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目前,学术界比较一致认为,“和为贵”就是和合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以和为贵,达到天人和合、社会和合、家庭和合乃至“协和万邦”的天下和合,这也是我们今天所要弘扬的和合文化的精髓在“和合文化”思想中,法律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的和合已经成为传统法思想的重要特征,中国传统法律诉求的理想模式就是“天理、国法、人情”的三位一体为此,有学者在《和合:中华法系的总体特征》一文中就从三个方面论证了“和合”为中华法系的“总体特征”:他认为“第一,伦理法代表了道德与法律的和合;第二,实在法展示了国家制定法中诸法的和合、以及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和合;第三,理想法反映了中华法系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和合。
[8]作者指出:“和合”所蕴含的综合性思维方式和“情、理、法”兼容的法观念,统率着中华法系走过数千年的里程这种说法,是其对传统法的特征具有精深的总体把握又有敏锐的学术视野而得出来的,笔者认为这一论述把握住了传统法文化总特征的精髓,是非常有道理的三、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的和合中华法系之所以选择“天理、国法、人情”的法价值模式,这就与中庸和合思想所蕴涵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是分不开的对于中庸思想与古代法文化的和合,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阐述一)儒家将中庸思想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把无讼视为和谐,创造了独特的无讼法律文化儒家将中庸运用到传统法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其基本内容就是“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用”[9]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虽然“中西法律文化都以秩序和正义为价值目标但在取向上,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以至于无讼;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以权利为轴心,追求正义[10]这表达了不同法律文化的终极差异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民众普遍养成了尊崇儒家中庸提倡的厌讼、息讼的和谐思维习惯,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
无讼的和谐境界发展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诉讼理念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的合和,为传统法文化提供了具体的社会控制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它通过德主刑辅的和合思维与模式,将纷争消灭在萌芽之中儒家思想几乎是整个封建社会立法的指导思想,它的精髓是“仁”,仁是什么,虽不可定义,但正如西方哲学家雅斯贝斯在《大众哲学》中所言,它的本质就是中庸《中庸》在开篇即提出了“天命之为性,率性之为道,修道之为教……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11]十分重视儒家的传统,一开始就以天人关系说为哲学基础,强调道德礼义教化在治国方略中的主导地位同时中庸思想又主张“文武之政,布在方策”,“优优大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於民[12]在重视道德教化的情形下,又强调道德和刑罚的中和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儒家中庸思想者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法律与道德、平等与差序、守法与任情等的对立,也不是绝对的,而应以和谐的方法来对待处理,使之形成有机的统一的整体。
与当代人相比,中国古人很少犯“法律万能主义”、“法条至上”的“法治幼稚病”,这也不能不说其原因与中庸所提倡的和合精神有关因为“中国传统文化是圆通、和谐的,中国传统法律亦是圆通、和谐的[13]2.它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与同时代其它地区和国家的法律相比,开明是中国传统法律表现出的最大特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统治是以懿行美德而非法律来影响百姓的,毋须绳以法规,只有对野蛮、未开化的人才须实施惩罚”[14]逐渐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统治者治国的共识我国古代的诉讼通常涉及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家一族,它甚至使几代人结怨,因而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15]在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文化和合思想作用下,为了“明刑弼教”,古代司法官办案的第一原则就是:“人有争讼,必谕以理,启其良心,俾悟而上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
儒家中庸思想与传统法的和合使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16]以中庸思想为基础的儒家法,其作用正如学者江山所指出的,它“注重调节人的心身关系,约制知行、内外、灵肉关系的和谐……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出知性、知物、成物、知天、体天、事天、成天、同天的大主张,以人对宇宙的绝对义务和责任的实践为终善的标志[17]这说明它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