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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油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与终止清算(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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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泓域/猪油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与终止清算猪油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与终止清算目录第一章 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与终止清算 3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与方式 3二、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 5三、 公司的破产 8四、 公司的解散 12第二章 公司简介 14一、 基本信息 14二、 公司简介 14三、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15第三章 项目概况 17一、 项目概述 17二、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18三、 资金筹措方案 19四、 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9五、 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19第四章 发展规划 20一、 公司发展规划 20二、 保障措施 21第五章 SWOT分析 24一、 优势分析(S) 24二、 劣势分析(W) 26三、 机会分析(O) 26四、 威胁分析(T) 28第一章 股份公司的资产重组与终止清算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与方式(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含义企业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某种方式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控股权的行为企业收购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收购;而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即股票二级市场进行,也可以在场外通过协议收购完成。

      通过证券市场收购是收购活动的最高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所讲的“上市公司收购”,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而且主要规范的是通过证券市场的收购行为如果从其规定的具体内容看,上市公司的收购也包含着公司兼并的内容,即公司收购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将被收购公司完全吸收合并,这就是说,上市公司的收购是以实现对被收购公司的控股或者兼并为目的的例如,《证券法》第99条规定,通过上市公司收购,要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股份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和资本虚拟化的发展,公司的收购越来越向规模化、国际化发展公司收购对于推进企业的规模经营,提高企业资本营运效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依据被收购股份的数量不同,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以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以收购是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为依据,可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以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为依据,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置换收购,等等。

      中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来收购上市公司广义的协议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董事会进行谈判,签订协议,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后生效达成协议后,须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主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股和法入股不能上市,多数公司不可能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收购,协议收购就是一种较好的可行的收购方式例如,上海棱光收购珠海恒通下属一子公司,就是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狭义的协议收购是《证券法》所规定的、特指通过证券交易所对社会流通股进行的收购,是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控股权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公司股份的书面意向,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收购条件和价格,收购目标公司的方式要约收购的发布不必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二、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程序(一)强制收购的意义及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这实际上是法律做出的一种强制性收购的规定强制收购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在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公司30%以上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股权,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经营决策的制定,基本上可以由该股东决定,小股东也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从公平的角度说,小股东应有权将自己持有的、实际已失去表决权的股份,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因此,各国的有关法律都对强制性要约收购做出了明文规定,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二)收购要约的实施过程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加强对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报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收购入的名称、住所;(2)收购入关于收购的决定;(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4)收购目的;(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7)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收购人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后,应及时公告其收购要约,以便其他投资者了解收购的有关情况,而且,间隔的时间不能太长,以防止股价的波动影响市场的稳定和顺利收购。

      我国《证券法》结合现实的具体情况规定,要在报送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如果在此期间收购入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也就是说,收购要约是不可收回的,但其内容却是可以依法变更的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同时,在收购要约期限内,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三)收购要约届满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75%以上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这是因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募集的股份应当超过股份总额的25%,以防止大股东对股票价格的操纵但对这种情况下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应如何处理,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交易所可以安排将超过75%部分的股票陆续卖出去,而且该售卖计划应预先公开我国没有采取这一规定,可能会对收购行为产生阻碍的作用,因为它增大了收购的风险。

      如果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额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入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入应当收购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如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例如,原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三、 公司的破产(一)公司的终止与公司破产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组织形式是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中的这种变化不仅包括前面所述的公司分立、合并和收购,还包括公司的终止或解体所谓公司的终止,是指公司停止经营活动宣告解体和撤销登记的经济行为公司宣告终止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公司设立的宗旨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股东会决定解散、因违法违规被撤销、因亏损而破产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终止可以分为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两大类型这里首先分析公司的破产公司的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而实行的一种诉讼程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常有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出现经营失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就需要有一个特别的强制程序—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必须经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做出破产宣告,并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而破产人丧失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各国关于破产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各国采取列举规定形式,大陆法系各国采取概括规定形式我国采取的是概括形式,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二)公司破产的条件与破产申请公司破产的最基本条件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所谓“清偿”,是指全部清偿,而不是部分清偿公司只能部分清偿债务不能认为有清偿能力;只有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才能视为具有清偿能力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既无现金支付到期债务,也无相应资产作抵押获取款项用于还债,又丧失信用无力借新债还旧债还应当指出,如果债务尚未到应支付的时期,即使资不抵债,公司的总债务超过了总资产,也不能对其宣告破产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提出破产申请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两类:(1)债权人我国《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这里,无论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额有多少,只要其债务确实存在,且债务人确有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存在,债权人就有权提出破产申请此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不能从担保中全部实现其债权,即该担保物不足以全部清偿其债权,在债权人提出的一定期限内债务人又不能清偿所余下的债务时,该有财产担保之债权人也有权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有公司制企业在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自身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不要求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债权性质及数额;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担保的应提供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意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债权人应采取的措施和公司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法案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由此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此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采取下列行动:(1)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2)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下列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参加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除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外,所有债权人会议成员都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数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能生效3)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4))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但在破产财产拨付破产费用、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债权人才能分配剩余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时的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5)自破产终结裁定公告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若发现原破产公司还有可以分配的财产,有权要求追加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公司主要有下列义务:(1)对于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公司,有义务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公司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说明企业亏损情况;(2)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金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询问,将公司账簿、文件及其管理的一切财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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