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D006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oc
22页DB44ICS 13.060.30Z 6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8-2001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DB44/26—2001目 次前言 …………………………………………………………………… … ……………………… Ц引言 ………………………………………………………………… … ……………………… …Ш1 范围 ……………………………………………………………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3 术语和定义 ……………………………………………… ………… ……………………………14 技术内容 ……………………………………………… …………… ……………………………1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 … ………………………1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 …… …………………24.3 其他规定 ………………………………………………… …………………… ………………25 监测 …………………………………………………… …………………… …… …………25.1 采样点…………………………………………………………………… ……………………25.2 采样频率………………………………………………………………… …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 … ……………… 35.4 排水量………………………………………………………… ………… ……………………35.5 统计…………………………………………………………………… ………………………35.6 分析方法 …………………………………………………………… ……… ………………36 标准实施 …………………………………………………………… ……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4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5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 …………………… ……………………7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9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 …………………… ……………………12表6 分析方法 ………………………………………… ……………………… …………………15DB44/26—2001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采用年限制;——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44/26—2001引 言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 12999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HZB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74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污水 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2水量 drainage volume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置注:排水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及电站排水3.3一切排污单位 all discharge units 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其他排污单位 other discharge units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4 技术内容4.1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4.1.1控制区划分根据GHZB 1和GB 3097,将全省水域、海域划分为下列三类控制区;DB44/26—2001a) 特殊控制区,指根据GHZB 1 划分为I、II类的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及GB 3097划分为一类的海域;b) 一类控制区,指根据GHZB 1划分为III类的水域(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除外)以及GB 3097划分为二类的海域;c) 二类控制区,指根据GHZB 1 划分为IV、V类的水域和GB 3097划分为三类、四类的海域4.1.2 标准分级4.1.2.1 特殊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4.1.2.2 排入一类控制区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1.2.3 排入二类控制区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1.2.4 各控制区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应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4.1.2.5 排入建成运行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2.6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海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2.1、4.1.2.2、4.1.2.3和4.1.2.4的规定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4.2.1 污染物分类4.2.1.1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4.2.1.2 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4.2.2 标准值4.2.2.1 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时间,其水污染物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执行下列规定:a) 2002年1月1日前建设的项目,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一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1、表2、表3规定的限值b) 2002年1月1日起建设的项目,水污染物的排放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第二时段标准值,即同时执行表1、表4、表5规定的限值4.2.2.2 建设项目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批准日期为准划分4.3 其他规定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按附录B计算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时,还应符合GB 8703的要求5监测5.1 采样点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5.1.3 在排放口应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污水比例采样装置5.2 采样频率5.2.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DB44/26—20015.2.2 工业污水常规性监测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样一次其他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5.2.3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排污收费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5.3 样品采集和保存5.3.1 污水样品存应符合GB 12997的规定5.3.2 样品保存应符合GB 12999的规定5.4 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5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