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体系与责任认定.docx
5页关键字 会计师事务所 监管体系 责任 认定 规避1.研究来源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在改革开放初期就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起来,1980 年财政部颁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条列》 ,1981 年上海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公正会计师事务所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走上了正规发展道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逐步接轨国际,开拓新领域的同时也面临这严重的挑战,在这其中暴露出来了许多的问题,一些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运营模式的问题,另外则是在法律角度上的不完善2001 年,在中国出现了“银广厦”事件,在十几年的发展中银广厦虚构巨额利润,骗取投资者的资金,而在这一事件中,负责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因未能发现银广厦的严重的财务问题,存在重大审计过失,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三公”原则,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 《独立审计准则》等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条款,对为银广厦出具严重失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处罚: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事后有关人士指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审计时,未能勤勉其责,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重要的应收账款进行发函询证,而是将询证函交给了银广厦公司;也没有采取分析性的审计技术来执行收入循环测试、现金及银行存款测试及成本分析,对于销售收入剧增而仓储费、运输费为相应增加等事实不做逻辑分析,为银广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单位未能履行其审计职责并参与到造假的行为无疑是这个案件的焦点,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具有社会的公信度,但中天勤的几位参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却利用了社会对其的信任,协同被审计单位一起欺骗广大投资者,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但如若深究,正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才使得这样的中介结构有机可乘,我国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名义上是合伙人制,实质上并没有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这显然难以督促其强化责任意识,所以,从“银广厦”事件中,我们看出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这一行业应对审计风险关键之一的是要解决监管问题,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来讲是要认清审计责任,从社会经济管理角度来讲是要完善监管法律体系1.1 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体系的现状由于内外环境因素交互作用的影响,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准和道德水平还有待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一些因执业质量和到得缺陷所带来的隐患开始暴露,并呈现出周期性爆发的特点,导致近年来中外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丑闻不断,引发诚信危机,审计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产物,会计师事务所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建设和发展,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其涉及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步的完善起来,从 1986 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到如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经济制度的完善伴随着法律制度的更进 然而,虽然说从 2007 年至今,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 、 《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等相关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司法解释发布并实施,注册会计师制度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定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我们还是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一方面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是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比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够清晰,法律条文不清晰,弹性大,法律用语模糊,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这就造成不法行为的产生。
2.审计法律责任认定根据所涉及的部门法,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刑法》 《注册会计师法》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中,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轻重程度分类:(1)违约责任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的要求,如注册会计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等2)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 (3)重大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最低限度的认真与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按照专业标准或专业标准的主要要求执行4) 欺诈通常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故意错误行为作案人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欺诈就是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误却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5)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动机,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执业中如果没有遵守公认的有关标准,则即使他并无诈骗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动机,仍然可以控告他犯有推定欺诈罪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第二款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款关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以及第四十二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中可以清晰地看出, 《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比较明确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 ,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 ,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 ,亦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相关行为法律要素的认定,以上的条文看似全面,但是并不是很明确,执行起来会有很大的难度,而仔细研究发现有些关于责任认定的条文用语模糊,而且在一些条款上有自相矛盾的嫌疑,这些漏洞需要法律的制定者不断的去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以法函(1996)56 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复函》为代表的五个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里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 6 种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报告;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被审计单位示意其做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发生以上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就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责任2007 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计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是在以前的司法解释上的更新,对审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采取更加科学公正的判断依据,其中对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有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的确定也做出新的规定等等,新的司法解释承认了中注协的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保护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权益。
《注册会计师法》再加司法解释和若干规定,这些零零碎碎的法律文件,在一次次的补着在经济社会进步时出现的各类审计法律责任的问题,但是,因为时间的不一致,导致了个别的解释并不是很好的切合法律漏洞,直至今天,说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认定,还是在一些个别的问题上出现偏差,比如在《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中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过错和损害结果等法律要素的认定并不是统一的,这也许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但是却体现出法律体系的不健全3.建全监管法律体系要想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只靠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明哲保身是不够的,加强监管和监管法律体系仍势在必行,针对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制度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针对性的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实现监管法律体系的完整首先,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可颁布一些更高级的法律明确提出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责任的认定等审计准则中的概念让准则和法律实现统一第二,对于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过错和损害结果等法律要素的认定,应该有更为明确的条文,避开模糊的用语,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更新的手段都应及时作出相应的规范,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最后,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并且应当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从“法”的高度去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从而消除某些法院超过作为第一被告的被审计单位而直接判处事务所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做法,避免“深口袋理论”的滥用。
总之,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就是不仅要保证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公平公正,还要对审计关系双方都要监督管理,实现经济社会的更好发展4.规避审计责任风险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合理的规避审计责任风险4.1优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环境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将各个法律条文中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统一起来,并制定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处于主体地位的法律条文,以此为依据,可增设其他法律条文作为补充例如,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人《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其次,积极发挥注协的管理功能,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注协应强有力地发挥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功能,通过一系列审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审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并积极参与法律条款的制定,适度地确定法律责任再次,改变审计委托方式,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
通过审计委员会沟通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的分歧和冲突,保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社会审计的顺利实施最后,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财政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4.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采取的对策 第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断的依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出具报告,是免受责任追究的关键第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和企业,质量控制是其核心的竞争力,控制好质量,提高事务所的应对风险的能力,杜绝不法行为,保护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权益第三,保持审计的独立性目前发现的多数审计案例中,都存在着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独立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格守《独立审计准则》 ,坚决摆脱各种关系困扰,重塑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形象。
第四,提高执业人员的法律素质,积极学习最新的法律文件,对审计责任有明确的认识,保证在日常业务中各种程序合法,与客户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合法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