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气销售合同.doc
18页合同编号: 天 然 气 销 售 合 同 卖方: 买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目 录1 定义 3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压力 43 照付不议 54. 供气期间、数量及月度安排 55 质量 76 计量 87. 用气性质及范围 98 价格及调整 99 检修 1010 结算和付款办法 1111. 免责条件及认定 1212. 违约责任 1313.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1414. 合同生效 1515 争议的解决 1516 其他约定 15 本合同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与 (以下简称买方) 为买卖天然气事宜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买卖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的供应和使用天然气,在充分考虑卖方天然气生产供应实际和买方用气设施用气现状的情况下,卖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供应天然气,买方将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天然气和支付气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下条款.1 定义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1.1.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供气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从开始供气到停止供气的一段时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的年、月、日合同气量6.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年度的供用气量.1.7 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月的供用气量日均合同气量:指年合同气量扣除双方约定的检修期天数及检修期用气量后.分解到每天的平均气量9.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10.交付点压力:指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1.11.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卖方产输气相关设施:指卖方气井、井场工艺设施、净化 设施、管线和直至交付点的同生产、处理、输送、交付及计量天然气等所需的其他设备1.13。
买方用气相关设施:指买方从交付点到天然气使用地的输送、处理、使用等所需的设备 1.14用气性质:指买方天然气的具体用途 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压力2.1.天然气交付点为 (集)配气(井)站交接计量装置后的出口法兰或出口管道焊缝上端.2.2卖方将通过管道在交付点向买方交付天然气,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经买卖双方协商,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按国家规范范围内的供气压力为 MPa 到 MPa〔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3. 照付不议3本合同执行照付不议原则,照付不议按年度计算本合同中“年照付不议量”,是“年合同气量”.3.3.“年净照付不议量”,是“年照付不议量”抵扣“扣减数量”扣减数量”包括:买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免责的未提取气量;卖方因任何原因发生的“未交付气量”;买方因气质不合格拒收的气量3.5.如果买方年度实际提取数量少于“年净照付不议量",则买方将按“年净照付不议量”进行结算其中,已付款但未提取气量称为“补提气量”.3.6在合同期内,买方在提取完该年净照付不议量之后,有权继续提取以前年度的补提气量在买方要求提取补提气量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向买方“免费”交付补提气量(如果补提时的天然气价格与补提气量产生当年的天然气价格有所差异,则应以补提时的天然气价格为标准,对补提气量相应进行天然气价款的补交或退还)。
37.对于在合同期内产生的补提气量,买方有权在该补提气量产生之后的 年内予以提取,逾期未提取部分视为买方自动放弃4. 供气期间、数量及月度安排41.供气期间: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合同气量:4根据卖方产、输气现状和买方要求,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供气期间内天然气合同气量即年合同气量为 立方米日均合同气量为 立方米有检修的,扣除检修期天数及所用气量)3.本合同中买方按以下结构比例用气,其中:化肥用气 立方米或占年合同气量的 %;民用气 立方米或占年合同气量的 %;商业用气 立方米或占年合同气量的 %;其他用气 立方米或占年合同气量的 %;44.若买方实际用气结构有变化,应按确认的结构气量进行结算买方不同用途用气应分开计量.对目前未分开计量的,本合同中买方应据实提供用气结构情况,对以上双方商定的用气结构比例,卖方保留随时进行核实的权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买方可以改变用气结构比例,并按调整后的实际用气结构计算支付气款。
4.6.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买方平稳供气,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平稳用气和向卖方按时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气款买方用完年合同气量,还需要增加用气的,如果卖方通过增产、调节等可以增供的,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其增供部份的天然气的价格为 8.月度供气计划安排41.卖方根据本合同双方签订的气量均衡地安排其天然气生产,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均衡地用气.4在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年合同气量执行的前提下,在卖方每月具体月度供气计划安排中,买方可根据生产或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但日气量的调整原则应在日均合同气量± %的范围内(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8.3.因买方原因(本合同约定免责条件除外),买方实际月用气量不能达到月度安排的用气量时,在对本合同年照付不议量完成情况进行确认时,不能据此调整.49.买方应按上述原则在每月十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下月用气量要求,在收到买方书面调整要求后,卖方 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的调整要求若买方未提出下月用气要求,卖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在保证年合同气量完成的情况下,根据生产和管网情况安排下月供气计划.5 质量5在合同期内,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中所规定的 类天然气。
5根据GB17820—1999中“A5”的规定,对三个类别之外的天然气,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的原则,双方商定的交接点为 ,鉴于气质的实际情况,买方要求继续使用本交接点的天然气,并负责对天然气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标后使用,卖方天然气通过交接点后,其所有权、一切风险、损失均属于买方.5.3.买方各类用气应分开计量和接收,若买方无法分开计量和接收的,则卖方无义务按买方用气结构中最高类气质交付天然气.6 计量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计委计燃(1987)2001号《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天然气交付点计量值为准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量的状态标准为20C0(29315K),绝对压力10l.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6.3.天然气流量计量按SY/T6143-1996《天然气流量的标准孔扳计量方法》或现行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的计量装置和方法执行.6.4.若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 之日起 日内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定站申请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若检定认定不合标准,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认定符合标准,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6.5.争议未解决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和方法是 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装置由卖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卖方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买方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有监护权,卖方在对计量仪表进行检定时,买方可派具备相应计量检定资格的人员到现场监护,但具体的操作须由卖方人员执行.7. 用气性质及范围7买方用气性质为下列第 项化肥用气;7.12.民用气;7.1商业用气;7.1.4其他用气. 72.买方用气范围为下列第 项买方厂区内生产设备;7买方职工住宅;73.买方商业设施;7买方天然气汽车;7.2买方转供化肥用户;7.2买方转供民用户;72.7.买方转供商业用户;7.2.8买方转供其他用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天然气若买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及转供天然气,均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天然气款应按重新调整的用气结构计算。
8 价格及调整8.1 按国家天然气价格有关规定,本合同天然气价格由出厂价和管输费两部分组成(以下价格均含13%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天然气价格 = 出厂价 + 管输费8出厂价 化肥用气 0.59元/m3 ; 民用气0765元/m3 ; 商业用气1005元/m3 ; 其它工业用气0725元/m3 .8.1.2.管输费根据 文规定,管输费为 元/m3.82.合同价格(出厂价+管输费):化肥用气 元 ; 民用气 元 ; 商业用气 元 ;其它工业用气 元 . 83.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天然气价格调整,则本合同价格从调价之日起按新价执行9. 检修9.1.对天然气生产、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买卖双方应予配合;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气或用气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因此带来的供用气影响,不应承担违约责任9.2.同步计划检修9。
21.根据卖方天然气生产、输送设施的计划检修安排,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买方应按计划检修安排配合检修按照同步检修计划,买方全年生产日历天数 天,检修 天,检修期内按日平均 立方米供气在卖方计划检修期间,若买方不同意减气或停气配合检 修的,则在计划检修期间,卖方只能根据天然气实际生产、输送能力供气,对可能发生供气压力、供气量、气质等不能达到合同约定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事件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3.临时检修93.1合同一方因气井、供用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