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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山东价格鉴证师信息网 篇一:中国价格协会文件 中国价格协会文件 中价协字【2022】3号 关于举办全国价格鉴证师持续教导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市、区)价格协会、各省级价格评估鉴证协会(分会),各地价格中介机构,各地价格认证中心: 原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手段的通知》(人发【1999】66号)要求,价格鉴证师注册时需经过持续教导,并由所在单位供给持续教导的证明为了模范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工作,我会在征求了片面省、市及基层价格认证机构观法的根基上,于2022年6月印发了《价格鉴证师再注册持续教导实施手段试行》在2022年8月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1号令中,也把价格鉴证师采纳持续教导的处境列入了价格鉴证师注册申请表中,要求价格鉴证师再注册时务必填报采纳持续教导的处境为了合作做好价格鉴证师再注册工作,得志宏大价格鉴证师采纳持续教导的迫切要求,我会决 定于2022年3月7日至10日在海南省三亚市举办第五期价格鉴证师持续教导培训班请你们实时组织本地区(含系统外已注册价格鉴证师)、本单位的相关人员报名加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适应当前价格鉴证评估工作需要,充实更新宏大价格鉴证师的政策法规学识和专业技能,提高价格鉴证师在新形势下做好价格鉴证、评估工作的业务才能,合作做好价格鉴证师再注册工作,全面提升价格鉴证师执业水平 二、培训对象 已注册并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从事价格认证工作的价格鉴证师;已注册在社会中介组织中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价格鉴证师;已注册虽未从事价格评估鉴证工作但容许持续留存执业资格并要求再注册的价格鉴证师,对价格鉴证师有管理责任的价格鉴证机构领导 三、培训内容 1、价格评估鉴证工作形势与前景 2、价格鉴定政策法规与行为模范 3、价格评估鉴证理论与方法 4、特殊物品价格鉴定有关问题探讨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四、培训形式与要求 培训班以集中授课为主,辅之以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者 颁发培训班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可作为再注册时价格鉴证师采纳持续教导的证明材料 五、培训的时间、地点 1、培训时间三天,其中集中授课2天半,考试半天 2、报到的概括地点、路线及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六、培训费用 1、培训会议费按每人900元收取。
2、食宿统一安置,费用自理 七、报名方式 请各地学员直接向我会培训部或价格评估鉴证分会秘书处报名,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报名的可将人员名单汇总后一并上报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 联系人及: 1、协会培训部:钟丹、高凯; :010-68034326(兼) 2、价格评估鉴证分会秘书处:李惠敏; :010-68013102 附:1.全国价格鉴证师持续教导培训班报名表 2.山东省到期需持续教导价格鉴证师处境名单中国价格协会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附: 全国价格鉴证师持续教导培训班报名表 报名单位:(盖)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请于2月25日前电传至中国价格协会 4 篇二:浅谈如何回避价格鉴证工作的风险 浅谈如何回避价格鉴证工作的风险 杨恕森 范如水 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迟,采纳司法、仲裁、行政执法等机关嘱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涉及的财物价格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那么”的实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性质和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做好价格鉴证工作,不仅保障了司法诉讼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顺遂举行,也对调解价格冲突、处理价格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这个行业也是一个分外年轻的行业,进展到现在也不到20年,无论是根基理论、技术方法,还是法律依据都不是更加成熟,与此相关的风险也更加突显,这些风险来自各个方面,有各种理由,有的难以预料,有的可以防范因此,分析风险成因,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回避风险,是模范价格鉴证行为,维护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声誉,促进价格鉴证事业健康进展的重要手段对价格鉴证人员举行风险意识教导,提高防范风险意识,未雨绸缪,对价格鉴证行业的长远健康进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十几年的从业阅历和对鉴证行业的调查了解,粗浅的谈谈对价格鉴证风险的熟悉与防范 一、价格鉴证风险的概念 价格鉴证风险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 因出具了价格鉴证结论而可能遭遇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目前这些风险主要有: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声誉受到损害,相关人员承受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价格鉴证风险产生的理由 价格鉴证风险的产生,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可以概括为两大类: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价格鉴证行业的理论根基、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鉴证机构出具不适合客观处境的鉴定结论书所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短期难以制止;所谓非系统风险就是由于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没有按照理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原那么、程序和方法而出具了价格鉴定结论书所造成的风险,这类风险可以被识别、评价和操纵。
(一)系统风险 1、价格鉴证根基理论不够完善 现有的价格鉴证理论根基和技术方法大片面还是照搬了各类评估根基理论和技术方法,虽然就理论内涵来说鉴证根基理论和各类评估根基理论理应是一致的,都是价值评估范畴,但价格鉴证更多是侧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在根基理论外延方面理应有着独特性举个简朴的例子来说明,2022年由于绿豆市场被认为炒作,绿豆之乡吉林洮南绿豆价格7月1日,每斤5.5元,7月2日,涨至6.8元,7月4日,又升至7.3元假设就在洮南当地,犯罪嫌疑人甲7月1日盗窃150斤绿豆,按现行的鉴证技 术方法盗窃绿豆价格为825元,犯罪嫌疑人乙7月2日也盗窃150斤绿豆,按现行的鉴证技术方法盗窃绿豆价格为1020元,按照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1000元,嫌疑人乙就是犯罪,嫌疑人甲治安处置就可以了,不算犯罪时间相隔一天,犯罪程度一致,结果就是罪与非罪,这个天壤之别竟然来自一小片面人的炒作鲜明这样的操作方法存在不妥之处,类似的处境还有好多,这就说明我们的价格鉴证根基理论还有待完善完备的根基才会让整个鉴证大厦更加屹立 2、价格鉴证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整个价格鉴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模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观法》(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手段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进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22?1392号)和各地方出台的涉及价格鉴证的地方性法规。
在以上法规中只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价格法》,但是就在这唯一的《价格法》中却没有正面提及价格鉴证,对于价格鉴证不能不说是分外可惜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作为支撑,就不成制止的同其他部门的评估依据相抵触、相冲突,从而造成价格鉴证风险的发生我们期望着国家《价格鉴证条例》的出台,理想着《价 格鉴证法》的公布 (二)非系统风险 1、鉴证人员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鉴证人员主观因素也是产生鉴证风险的主要理由之一,主要表现在鉴证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才能较差、主观有意等方面 (1)有些鉴证人员责任心不强 价格鉴证工作对于维护司法、行政执法的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更加是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刑相适应原那么”的实现价格鉴证的工作性质要求价格鉴证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少数价格鉴证人员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了事,做出的鉴证结论书漏洞百出,鉴证过程各环节工作不到位,价格鉴证结论扭曲,造成风险难以估量 (2)有些鉴证人员业务才能不强 价格鉴证机构是物价部门的下属机构,有的地方的物价部门把价格鉴证机构同其他科室一样轮岗使用人员,造成价格鉴证机构人员滚动性较大,鉴定人员不固定,好多价格鉴定人员刚刚经过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质,很快就被安置到别的岗位,又调来新的人员从事价格鉴证工作,而这些人员既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实际工作阅历,业务素质很难保证,做出的价格鉴证结论难免展现过错,导致风险发生。
(3)极少数鉴证人员主观有意违规 极少数价格鉴证人员为谋求不正值利益,违反职业操守,不遵循客观公正原那么,主观偏向,任由嘱托人或当事人,投其所好;或者听命行政干预,造成鉴定结论失真,损害国家和有关当事人权益,给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带来极大风险 2、程序违法因素造成风险 程序违法导致价格鉴证结论不被采信或者误被采信,造成的巨大风险也是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主要表现在价格鉴证机构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健全落实不到位,造成价格鉴证程序违法、违规,主要有:一人办案、未到现场勘验或未举行市场调查、审批程序不到位等 (1)违反程序一人办案 按照价格鉴定制度规定,从事任何一件价格鉴证业务,务必要有两名以上有资格的鉴证人员参与,严禁一人办案事实上,有的价格鉴证机构由于人员少,经常不能保证两人同时参与,违反程序,造成价格鉴证结论不合法,可能直接造成风险的发生 (2)未到现场勘验或未举行市场调查 对标的举行现场勘验和市场价作风查,是价格鉴证工作必不成少的程序,有的价格鉴证人员为了省事,未现场勘验实物,不举行市场调查,在办公室闭门造车,仅仅使用嘱托方供给照片,草草采用网络价格,难以保证价格鉴证标的与嘱托标的的一致性、鉴证标的价格的客观性,致使价格鉴证结论可能严重偏离实 篇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手段》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手段》的通知 计价格〔202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筹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模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观法》(国清〔2000〕3号)的要求,计委 (物价)系统的价格鉴证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大多数地方已经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模范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为准那么,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手段》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认证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熟悉价格认证工作在经济进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认证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对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 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从组织上保证价格认证工作的顺遂开展各地在对现有价格认证中心举行稳定、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处境启程,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认证中心或者没有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的地区要抓紧组建、更名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