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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中国民用航空局.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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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83207496
  • 上传时间: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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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缩小垂直间隔(RVSM )空域的运行要求1. 目的本咨询通告旨在向航空运营人申请和实施在缩小垂直间隔 (以下简称RVSM)空域内运行提供指南,并为局方监察员对航 空运营人的RVSM运行审定和监察提供依据和指导2. 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RVSM空域实施运行的CCAR-91部、 CCAR-121部、CCAR-135部航空运营人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RVSM空域实施运行前应当 符合CCAR-129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行资 格3. 依据和参考资料(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 91部;(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 部;(3)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部;(4)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2《空中规则》;(5)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6)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7) 《关于在飞行高度层FL290至FL410实施300米(1000 英尺)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的手册》国际民航组织9574号文件;(8) 《地区监控组织关于在飞行高度层FL290至FL410使 用300米(1000英尺)垂直间隔最低标准的操作程序》国际民 航组织9937号文件;(9) 《空中交通管理》国际民航组织4444号文件;(10) 《欧洲RVSM空域持续安全监控的指导材料》国际民 航组织EUR DOC034号文件;(11) 《在RVSM空域内运行航空器和运营人的授权》美国 联邦航空局(FAA)咨询通告AC 91-85AO4. 撤销《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咨询通告(AC -91-07);5. 背景2007年民航局发布了咨询通告《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 域的运行要求》(AC 91-07),对航空运营人在RVSM空域运行提 供了适航维修、运行实施和运行批准等方面的操作指南,为我 国推行和实施RVSM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民航的快速发展,RVSM运行管理不断深化, 航行新技术得到了大力推广应用,全球各地区RVSM监控组织和 航空运营人对于RVSM运行提出了更多需求为满足实际运行需要并保障RVSM空域运行安全,有效提升RVSM运行实施和批准 效率,制定本咨询通告6. 适航批准6. 1在获得RVSM空域运行批准前,每架飞机所属的航空器 构型应当获得适航审定部门对RVSM的适航批准(即数据包的批 准,包括对结构修理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及其它必要特殊程 序的批准)6.2对于每架飞机,可以通过下述方式确认飞机型号RVSM 适航批准的符合性:(1) 型号审定当局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 单声明RVSM适航批准的机群包括该飞机;或者有记录表明型号 审定当局对RVSM适航批准的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或 者补充型号合格证已经执行2) 外国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 格证获得了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的认可3) 飞机飞行手册包含RVSM运行能力的相关声明6.3经确认,对于没有满足上述RVSM适航批准符合性的飞 机,应当向适航审定部门申请相应的批准或认可7. 维修要求7. 1.总体要求为确保高度系统持续符合RVSM标准,航空运营人应当以飞机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控制的方式通过定期测试和检查来验 证。

      为此,航空运营人应当评估其维修管理程序和文件,以确 保影响RVSM运行的各个方面的要求都能体现典型的RVSM维修程序可包含以下内容:(1) 核实航空电子部件的件号2) 大气数据系统地面测试(主要用于静压源误差修正 (SSEC)高度指示系统部件错误与更正应用的直接评估)3) 静压源周围机身蒙皮的评估与测量(蒙皮皱褶、蒙皮 的拼接/连接,附近盖板,雷达罩的链接/较链,及损伤情况)4) 皮托管静压探头或者是静压孔的检查(变形、腐蚀、 损伤、静压孔口老化、静压孔口出现凸出、过多或者是不均匀 的喷漆)5) 智能探头(检查其腐蚀、变形、损伤与老化情况)7. 2飞机维修方案/检查大纲(1) 航空运营人获得RVSM运行批准飞机的维修方案或者 检查大纲中必须包括RVSM批准数据包中的任何维修要求2) 对于编制飞机维修方案的航空运营人,可不按照 CCAR-91部第91.307 (c)对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测试和 检查的要求,但应当在维修方案中结合相应的要求7.3飞机的维修文件下述文件应当评估确认有对应RVSM运行的维修说明:(1) 维护手册(Maintenance Manuals);(2) 结构修理手册(Structural Repair Manuals);(3) 标准施工手册(Standards Practices Manuals);(4) 图解零件目录(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s);(5) 最低设备清单(Minimum Equipment List)o7.4飞机的维修控制7. 4. 1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遵守下述维修控制要求:(1) 所有RVSM运行相关设备应当完全按照部件制造厂家的 要求进行维修,并且在工作单卡中注明性能要求;(2) 任何改变RVSM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应 当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3) 任何可能影响RVSM整体批准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 皮托/静压管的校准,静压区域的凹坑、变形等),应当经过型 号合格证持有人的评估;(4) 机载测试设备(BITE)的测试应当仅用于排故和故障 隔离的目的,不能作为系统校验的数据基础(除非飞机型号合 格证持有人在型号审定当局的同意下明确表明接受此测试);(5) 每次打开静压系统的管线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手册要 求进行系统渗漏测试或目视检查(包括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快卸 接头更换静压系统部件无需测试的情况);(6) 机体和静压系统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的检查标准和程序实施维修;(7) 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 面的外形和减少高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 或者蒙皮波纹检查来确保能保持在机体制造厂家的RVSM容差范 围。

      这些工作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在 影响机体表面和气动性的修理或改装实施后也需进行;(8) 自动驾驶的维修和检查应当确保持续的精确性和与自 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整体性,以满足RVSM运行的高度保持要求, 典型做法是通过设备的检查和功能测试来满足此要求;(9) 对于现有设备的性能能够表明符合RVSM批准的情况, 应当验证现有的维修实施也能持续符合RVSM批准的整体性(如 高度告警、自动高度控制系统、ATC高度报告设备和高度测量系 统)7. 4.2上述维修控制要求可以结合飞机维修方案或者以单 独的程序说明7.5对不符合要求的飞机控制7. 5. 1对于已经确定表现出高度保持性能错误的飞机,在完 成下述措施前,航空运营人不得使用其在RVSM空域运行:(1) 故障被确认和隔离;(2) 已按要求完成改正措施,并通过验证确保RVSM适航批准的整体性7. 5.2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上述飞机 在完成改正措施和调查结论前进入RVSM空域运行7.6维修培训的要求在维修人员的初始培训和更新培训中,航空运营人应当对 下述适用方面进行特别培训:(1) 航空器几何外形检查技巧;(2) 测试设备的校验和使用技术;(3) RVSM批准数据包中的特殊文件或程序。

      7.7维修测试设备的要求7. 7. 1 一般要求维修测试设备应当证明能够持续符合RVSM批准数据包中确 定的所有参数7. 7. 2校验标准维修测试设备的校验使用计量标准器应当由可以追溯到中 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认可准则》(CNAS/CL01)认可机构实施校验(对于境外,应当 经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成员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认可实验室的校验)上述 设备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型号审定当局的规定,并且建立包括 如下内容的质量控制方案:(1) 要求测试设备精度的定义2) 校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与测试设备的稳定性成正比,并 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以保证与要求精度的偏差最小3) 定期审核校验设施的控制(包括自身的和外部的)4) 结合可接受的车间和航线维修实施(如设备使用频率 和使用环境)5) 影响校验准确性的操作误差和非正常环境条件的控制 程序8. RVSM运行要求航空运营人应当将下列内容加入运行手册和操作程序中使 其规范化,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内容:8. 1飞行计划在进行飞行准备时,飞行机组和飞行签派员(如适用),应 当特别注意可能影响航空器在RVSM空域运行的各种条件。

      考虑 的条件不局限于:(1) 确认航空器已经得到了 RVSM运行批准;(2) 在发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飞行计划中注明了航空器 和运营人都已经得到了 RVSM运行批准在飞行计划中的编组10 中标注字母"W”以表明经过RVSM批准;(3) 飞行航路上的气象报告和预报;(4) 与高度保持系统有关的最低设备要求;(5) 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运行限制的要求,应对所有与此RVSM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运行限制进行说明8. 2飞行前程序在每次飞行前,应当完成以下程序:(1) 查阅维修记录本和表格,确认在RVSM空域飞行的所需 设备工作状况,确认已采取维修措施修复了所需设备的缺陷2) 在航空器外部检查时,应当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个 静压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确 度的其他部件(这种检查也可以由有资格的,并得到授权的人 员来完成,如飞行机械师或维修人员)3) 航空器起飞前,高度表应当设定为当地气压高度(QNH) 值和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的已知的气压高度(如机场标高)已知的标髙和在高度表上显示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应超过23米(75英尺)两部主高度表同时应当符合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限制范(也可使用QFE的备用程序)。

      4) 飞行机组应当确认在RVSM空域飞行所需的设备可用, 如有故障指示,应予以解决同时,飞行机组还应确定当飞机 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条件 时在RVSM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5) 航空器放行前,飞行签派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要 求,与机长共同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 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RVSM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8. 3航空器进入RVSM空域前程序航空器进入RVSM空域前,以下设备应当工作正常,如果有 任何要求的设备失效,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申请新的许可,以避 免在该空域飞行1) 两套主高度测量系统(2) 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3) 一套高度告警系统注意: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在每一个计划运行的RVSM空域, 飞机满足装备应答机的要求8. 4飞行中程序以下内容应当包含在运行手册和飞行程序中:(1) 飞行机组应当遵守与RVSM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的 运行限制(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2) 应当强调当飞机通过转换高度时,要迅速在所有主用 和备用高度表的小刻度窗设置29. 92英寸汞柱/1013. 2百帕, 并在到达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CFL)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 是否正确。

      3) 在平飞过程中,航空器保持在初始许可飞行高度层很 重要飞行机组应特别注意,确认和充分理解,并遵守ATC指 令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没有ATC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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