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pdf
6页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1、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 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 是指根据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国办发 [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 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即 1 月 1 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 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在年金领取环节,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 年金的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答:( 1)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的规定,单位缴费部分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 2011? 37 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 , 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 倍2)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标准内的部分,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市地税局将根据各市统计局数据每年7 月份调整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扣除限额标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工资超限额部分比照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执行,即以7 月 1 日到次年 6 月 30 日为执行周期。
如福州市 2012 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089 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80.89 元( 48089÷12×3 倍×4%=480.89 元) 例:福州市某公司员工林某2014 年 1 月工资 10000 元,若按 2% 缴付企业年金200 元,则只能扣除200 元;若按 4%缴付企业年金400 元,均可税前扣除; 若按 5% 缴付企业年金500 元,则只允许扣除400 元(根据财税 [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标准内的部分, 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的100 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林某2014 年 2 月工资 15000 元,若其按2%缴付年金 300 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4% 缴付年金 600 元,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480.89 元,超出的119.11 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4、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若一次性领取年金,又该如何计税?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 平均分摊计入各月, 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 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 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将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5、政策实施前个人已缴纳年金,退休领取时如何计税?答: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 年 1 月 1 日之后领取年金的, 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某公司员工陈某2014 年 1 月 1 日前累计已纳税年金账户金额为 40 万元, 2014 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50 万 2014 年该企业年金托管机构对外投资,取得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至陈某账户 1 万元,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 年后,陈某年金个人缴费部分超计税工资基数标准,并入工资已完税的收入为 10 万。
该部分收入按照财税[2013]103 号文规定,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时不允许作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从其领取的年金中减除陈某于2015 年 1 月 1 日退休,并领取5000 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为5000-5000×(40÷50)=1000元,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其应缴纳1000×3%=3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托管人进行代扣代缴6、 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 向税务机关报备应提供什么资料?受托人、年金管理人要做些什么?答: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 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7、缴费和领取环节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答: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1)缴费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 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2)领取环节在年金领取环节, 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 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 7 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 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