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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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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431409987
  • 上传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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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 收 土 地 通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葛新窝堡村集体土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用途(一)征地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二)征地批准文号:吉国土资耕函[2016]488号(三)征地批准时间:2016年12月30日(四)征地批准用途:工矿仓储和商服项目建设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被征收土地位于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和葛新窝堡村集体土地内总面积2.4413公顷,其中农用地2.0138公顷(耕地1.813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275公顷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松政函[2010]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兴原乡葛新窝堡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104元/㎡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被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可先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补偿价格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和社会保障安置,由用地单位将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该在本公告下发后7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下列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一)土地所有权人到所在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二)土地使用权人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五、其他有关事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或者不配合对被征地进行登记、现场核实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兴原乡葛新窝堡村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为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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