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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个贷助学综合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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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 文档编号:533989825
  • 上传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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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担保助学借款(综合)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学 号:就 读 学校院系及专业:抵 押 人:身份证号码:企业 代 码:地 址:出 质 人 :身份证号码:企业 代 码:地 址 :保 证 人:身份证号码:企 业代 码:地 址:贷 款 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分行 支行营 业 地址 :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担保助学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第一条 贷款金额、期限与用途 1.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学费贷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生活费贷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1.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年 个月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1.3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其中,学费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通过贷款人以转帐结算方式向就读学校支付本人的学杂费;生活费贷款每月通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发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1.4 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学费贷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帐户,帐号为 ,开户银行为 ;生活费贷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帐户内,帐号为 1.5 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含人行规定的上下浮区间)贷款利率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按借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借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借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借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的利率水平。

      首期贷款年利率为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在借款学生在学期间以及毕业后1年内,实行本利同清,每次还款日即为付息日即借款学生在在学期间以及毕业后1年内,可随时以先借先还的顺序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利息按照实际归还贷款额的占用天数计算,在归还贷款额时一并付清利息计算方式为贷款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3 若借款学生在毕业后1年内未能还清贷款本息,自毕业后第2年起,实行按期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以当时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和尚未付清的贷款利息之和为贷款总额,利息计入本金是否可以,请酌计算每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示:如何确定借款人的毕业时间有以下几种还款方式可供选择(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本合同第二条仅规定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未规定期利率,请对期利率进行解释)还款总期数-1本合同第二条仅规定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未规定期利率,请对期利率进行解释]□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其他还款方式: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 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首期和末期的调整:贷款实际发放后的首期还款和该笔贷款的末期还款,需按贷款实际占用的时间计算首期的按照贷款实际发放日至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占用天数和对年对月计息公式计算,末期的按最后一期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2.4 若借款人未能于最终到期日足额偿付应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当时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第三条 费 用 3.1 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3.2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第四条 提款和还款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分次提取,提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学费贷款之提款计划为:计划提款时间计划提款金额 生活费贷款之提款计划为:计划提款时间全年计划提款金额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若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实际累计提款金额可少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约定之贷款总金额。

      借款人因故休学的,经借款人书面申请,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原该期学费贷款或生活费贷款顺延至借款人复学当期提用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4.3 本合同之还款计划为:计划还款时间计划还款金额4.4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及自借款学生毕业满一年起至贷款最终到期日止的每月 日前借款人毕业一年后采取按期还款,若一期为两月或两月以上,如何每月还款?请对此处进行调整将应还贷款本息和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4.5 借款人必须于贷款最终到期日前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4.6 若归还贷款确有困难,借款人应当于贷款最终到期日前15天,向贷款人书面申请贷款展期,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展期贷款人决定展期的,应与借款人依法签订展期合同展期后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毕业后4年4.7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4.8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4.9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当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第五条 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介绍人、见证人并非本合同签署当事人,故此条款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5.2 借款人保证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3 借款人保证在毕业后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在地址(住址)、发生变化情况下,及时通知贷款人; 5.4 介绍人(学生所在学校)、见证人保证在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及时通知贷款银行;5.5 借款学生所在学校保证向借款学生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告知其应尽的义务:(1) 协助我行督促借款学生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2)在借款学生工作变动时,及时通知我行。

      □第六条 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钩确认)6.1 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名称:所在地:数量(或面积)现时状况:评估价值:所有权属:使用权属:权证编号:其他事项: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 )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合同上文中仅提到透支帐户,未涉及东方信用卡,如透支帐户仅指信用卡帐户,请将上文中的透支帐户改为信用卡帐户;如透支帐户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帐户,则请将合同中的东方信用卡帐户均改为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6.4 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东方卡持卡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东方卡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发卡行接受为止如透支帐户不限于信用卡帐户,此处请根据业务情况进行修改6.5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6.6 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6.7 担保性质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6.8 本合同应向公证机关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9 抵押登记(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后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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