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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师法律常识培训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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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ups****uk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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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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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政服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1、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法律的一般特点 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则3、家政服务员具备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有利于服务员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有利于服务员正确维护自己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服务员正确约束自己依法办事,避免违法二、家政服务员应掌握的法律知识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被称为法律的法律,是制定其它法律法规的基础《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等内容,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家政服务员学习《宪法》应重点掌握:尊重用户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用户的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尊重用户的婚姻家庭尊重用户的财产权尊重用户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2、《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该法规定男女平等,妇女享有同男子一样平等的权益妇女的政治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婚姻家庭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等受法律保护家政服务员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应重点掌握:女性家政服务员要保护好自己女性家政服务员要坚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洁身自爱,服务中要避免与男主人单独相处,对用户的不正当要求要严词拒绝,勇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政服务员要尊重妇女的权益家政服务员要尊重妇女的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不论男女服务员都始终不要忘记自己的职责,不能做第三者插足用户的家庭提高自身素质,杜绝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实施的暴力行为家政服务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杜绝家庭暴力,做维护家庭和睦、稳定的优秀成员3、《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年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劳动的权利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智力还没有发育成熟,社会阅历少,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措施家政服务员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应重点掌握: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政服务员要记住:孩子永远是孩子,要允许孩子犯错误不能因孩子犯错误而吓唬、打骂、体罚孩子 要尽心尽职履行服务职责未成年人缺乏自卫、自护的能力,看护未成年人的家政服务员一定要尽心尽职履行服务职责,不论是在家还是外出路上及游玩场所都不能离开孩子,防止意外发生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权利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求偿权、受尊重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和监督权。

      服务员在用户家会代替用户采购和消费,要特别注意守法和依法维护权益家政服务员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重点掌握:家政服务员为用户购物应该索要发票 家政服务员购物时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家政服务员购物时要避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家政服务员因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时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害方赔偿 5、《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是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的法律该法主要是针对从事食品卫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家政服务员在为用户准备饭菜、购买日常消费品时,应参照有关规定指导工作家政服务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应重点掌握:家政服务员必须身体健康 家政服务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用变质原料和过期食品做饭菜 餐具要保持清洁家政服务员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做好家政服务工作,要积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的人和事做斗争,同时注意掌握证据(证人、证言、证物),及时投诉、报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第四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是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坏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人身伤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废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侵害人死亡的民事、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侮辱、诽谤消费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生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法条: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家庭服务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遵守职业道德;(三)遵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四)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具备必需的职业素质第二十一条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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