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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果蔬汁饮料企业标准doc-海南省卫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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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XDYS 5-2006Q/XDYS 0014S-2009代替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2010-01-01实施2009-12-18发布果蔬汁饮料Q/XDYS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ICS67.160.20 X511Q/XDYS 0014S-2009前 言本标准是参照NY/T 434-2007《绿色食品 果蔬汁饮料》行业标准而制定的本标准由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文星、胡诗明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果蔬汁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蔬汁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运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果蔬汁(浆)或浓缩果蔬汁(浆)、添加或不添加果蔬颗粒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果胶、柠檬酸、食用香精等为辅料,经果蔬加工、原辅料调配、灌装、封口、杀菌等系列工序制成的果蔬汁饮料的生产控制、检验和销售等环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 4805 食品罐头中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果汁由完好的、成熟适度的新鲜水果或适当物理方法保存的水果的可食部分制得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体,可以使用少量白砂糖、柠檬酸调整果汁的风味,但不得同时使用白砂糖和柠檬酸调整果汁风味3.2 蔬菜汁由完好的、成熟适度的新鲜蔬菜或适当物理方法保存的蔬菜的可食部分制得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体,可以使用少量白砂糖、柠檬酸或食盐调整蔬菜汁的风味,但不得同时使用白砂糖和柠檬酸调整蔬菜汁风味3.3 果汁饮料在果汁或浓缩果汁中加入水、白砂糖和(或)甜蜜素、柠檬酸等调制而成的饮料,可以加入水果颗粒3.4 复合果汁饮料 由两种(含)以上的果汁或浓缩果汁中加入水、白砂糖和(或)甜蜜素、柠檬酸等调制而成的饮料,可以加入水果颗粒3.5 蔬菜汁饮料在蔬菜汁或浓缩蔬菜汁中加入水、白砂糖和(或)甜蜜素、柠檬酸等调制而成的饮料,可以加入蔬菜颗粒3.6 复合蔬菜汁饮料由两种(含)以上的蔬菜汁或浓缩蔬菜汁中加入水、白砂糖和(或)甜蜜素、柠檬酸等调制而已的饮料,可以加入蔬菜颗粒3.7 复合果蔬菜汁饮料由两种(含)以上的果蔬菜汁或浓缩果蔬菜汁中加入水、白砂糖和(或)甜蜜素、柠檬酸等调制而已的饮料,可以加入果蔬菜颗粒4 产品分类4.1 清汁型果蔬汁饮料以果蔬汁清汁或浓缩果蔬汁清汁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果胶、柠檬酸、食用香精等为辅料,经果蔬加工、原辅料调配、灌装、封口、杀菌等系列工序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果蔬饮料。

      4.2 浑浊型果蔬汁饮料 以不经过澄清处理的果蔬汁或浓缩果蔬汁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果胶、柠檬酸、食用香精等为辅料,经果蔬加工、原辅料调配、灌装、封口、杀菌等系列工序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果蔬饮料4.3 颗粒型果蔬汁饮料 以果蔬汁或浓缩果蔬汁为主要原料,以果蔬颗粒、白砂糖、果胶、柠檬酸、食用香精等为辅料,经果蔬加工、原辅料调配、灌装、封口、杀菌等系列工序制成的可以直接饮用的果蔬饮料5 技术要求5.1原辅材料5.1.1 水果和蔬菜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和GB 2763的规定,同时应新鲜、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和腐烂5.1.2 浓缩果蔬汁(浆)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5.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规定要求5.1.4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5.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清汁型果蔬汁饮料浑浊型果蔬汁饮料颗粒型果蔬汁饮料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香气,酸甜适口,无异味组织形态液汁应清澈透明,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液汁浑浊均匀,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稍有分层,但摇动后浑浊均匀,无结块果蔬颗粒悬浮或沉降于料液中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5.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果汁蔬菜汁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颗粒型果蔬汁饮料可溶性固形物(20ºC 以折光计),g/100g≥8.0≥4.0≥4.5≥4.0≥4.5≥4.5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0.1—≥0.1—≥0.1≥0.1原汁含量,g/100g100100≥10.0≥5.0≥10.0≥10.0固形物含量 , g/100g—————≥5.0总砷(以As计)/(mg/L ) ≤0.2铅(以Pb计)/(mg/L) ≤0.05铜(以Cu计)/(mg/L) ≤5.05.4微生物指标5.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果蔬汁饮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5.4.2 其他包装的果蔬汁饮料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ml) ≤100大肠菌群/(MPN/100ml) ≤3霉菌/(CFU/ml) ≤20酵母/(CFU/ml) ≤2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5.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8 试验方法8.1感官检测8.1.1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取50g样品于100ml洁净透明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目测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8.1.2滋味和气味 取50g样品于100ml洁净透明烧杯中,将温度调整到室温,立即用嗅觉鉴别气味,用味觉品尝滋味8.2理化指标检测8.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10786规定方法测定。

      8.2.2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方法测定8.2.3 原汁含量按 GB/T 12143规定方法测定8.2.4 固形物按GB/T10786规定方法测定8.2.5 总砷按GB/T5009.11规定方法测定8.2.6 铅 按GB/T5009.12规定方法测定8.2.7 铜 按GB/T5009.13规定方法测定8.2.8微生物检验按GB 19297 规定方法测定8.3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9 检验规则9.1组批与抽样9.1.1在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9.1.2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千分之一的样品,对于同一品种随机抽取至少1.5L样品供出厂检验,或至少4L样品供型式检验,每批样品不应少于6个零售包装9.2检验分类9.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对感官、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净含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箱上喷印“合格”字样,方可出厂9.2.2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在工艺、配方、原料有重大改变;——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9.2.3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或委托仲裁单位,进行复检检验9.3判定规则9.3.1所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要求,每批平均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9.3.2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批次9.3.3检验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复检,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9.3.4检验结果中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9.3.5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时,则本批产品不合格10 标志、包装、贮运与运输10.1 标志产品销售包装标签除应符合GB7718,还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同时标明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地址、净含量等10.2 包装10.2.1 马口铁罐应符合GB 4805的规定,塑料瓶应符合GB9687的规定10.2.2 销售包装要求外表清洁、无变形损伤,标签内容的字迹和图形清晰整洁、端正,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

      10.3 贮存与运输10.3.1 贮存 产品应在常温、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10.3.2 运输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11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前提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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