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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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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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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联社名称: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条本联社是在XX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XX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服务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提供保管箱服务;(八)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第十三条本联社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本联社股东资格所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自然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股,法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0股,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参与分红,股东转让资格股时应与投资股同时转让资格股符合条件可退股,股东办理资格股转让、赠与或退股手续后,不得再持有投资股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A、本联社当年亏损;B、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本联社理事会同意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投资股,是由股东在上述资格股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每持有2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持有20000股取得一个投票权,自然人投资股起点为100股,法人投资股起点为10000股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股东的投资股只能转让或赠与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持股不足1000股的股东不具有投票权,其股金由联社集中管理,参与分红第十四条本联社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万元,结构如下:(一)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二)自然人(含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三)法人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XX%至XX%;第十五条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金总额的5%本联社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0%第十七条单个法人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第十八条缴纳股本金只能以货币资金一次交清。

      第十九条本联社不印制股票,只使用记名式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股东资格证明和股份所有权证明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本联社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二十一条根据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联社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除上述(一)(二)情形外,本联社不进行买卖本联社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三条本联社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本联社购回本联社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本联社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资格股转让时与投资股同时转让投资股转让只能转让予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资格股转让的,须转让给理事会指定的人选,理事会指定的人选不接受转让的,资格股自动转为投资股,并按投资股转让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本联社不得接受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标的第二十八条本联社股东以本联社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经得理事会同意;理事、联社主任和副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股、转让或质押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或本联社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本联社股东是指在本联社入股的自然人和法人第三十一条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的农户、城镇居民户、个体工商户、本联社职工和在XX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股东义务二)自然人入股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XX市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入股的其他条件。

      三)法人入股,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四)自然人、法人均不得以贷款入股第三十二条本联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选举股东代表,由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进行表决;(三)股东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进行监督或质询;(五)本联社终止时依法清算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本联社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三)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四)支持本联社开展各项业务,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五)享受本联社金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关系人、关联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六)除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七)以缴纳股金为限承担本联社清算时的风险;(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同一股东在本联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30%第三十五条股东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第三十六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经理事会决议,在本联社有借款的股东须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第三十七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理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二节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按合法、有序、公开的原则产生,由本联社另行制定办法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会计年度决算后6个月内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第四十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理事;(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本联社经营计划方向;(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权益性参股投资及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十一)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一)理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四)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理事会第四十二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第四十三条理事会由9至15名理事(奇数)组成自然人理事不得少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第四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第四十五条理事会应对理事明确工作职责,并将理事履行职责情况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更换理事长;(四)聘任和解聘本联社正、副主任和审计委员会主任;(五)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定本联社贷款结构与国家产业结构是否匹配;(七)审议联社主任的工作报告;(八)批准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九)批准本联社授权授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十)确定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及奖惩方案;(十一)拟定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二)拟定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三)拟定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四)联社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理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四十八条理事会可下设审计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薪酬和提名等专项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第四十九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联社理事担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取得银监会的任职资格第五十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五十一条本联社理事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要求,谨慎、勤勉的在其职权范围内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兼职第五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三)签署本联社主任、主任及其经营管理层的聘任或解聘文书;(四)签署本联社股金证;(五)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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