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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页行政垄断的类型反行政垄断第一案的争议焦点和舆情分析 原标题:反行政垄断第一案的争议焦点和舆情分析 □法治舆情 据《法制日报》8月7日独家报道,备受业界高度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二审落锤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础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广联达)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要求 这起历经3年多时间、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首个行政垄断诉讼案件的终审,引发了舆论连续关注 舆情事件 2021年4月22日,斯维尔企业状告广东省教育厅在202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广东省选拔赛“工程造价基础技能赛项”比赛中,指定使用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企业的软件程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要求作为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起被法院正式受理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的行政垄断诉讼,该案一审、二审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经梳理,有两大焦点贯穿案件一直,详细而言: 争议一:“指定行为”含有正当性? 整个案件中,“广东省教育厅指定软件作为省赛参赛软件的行为是否正当”是案件庭审质证和辩论的焦点问题。
双方当事人就此展开争辩广东省教育厅提出,广东省选拔大赛的各项赛事规程是以教育部文件作为依据的,广东省选拔赛选取和“国赛”相同的软件,是为了更加好地和“国赛”衔接而斯维尔代理律师则认为,以教育部文件为依据并不能证实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第三人独家软件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在双方诉讼过程中,教育部曾组织教授论证,经过停止比赛的方法变相撤销了“指定”的规则 一审法院认定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符合组成行政垄断的要素条件,且对自己“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正当性,为此教育厅组成“滥用行政权力”二审法院也认为广东教育厅未能提供其它证据证实其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所以不足以证实其独家“制订”是经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性选择程序 争议点二:“文件通知”也可被诉? 行政机关公布的多种“文件”“通知”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起诉对象,也是案件最具争议的焦点之一广东省教育厅认为,省赛组委会等公布的多种“赛项通知”、“赛项技术规范”、“竞赛规程”等全部属于内部文件通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广东省工程造价基础技能省级选拔赛,是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的,而省赛组委会公布的多种“赛项通知”、“赛项技术规范”、“竞赛规程”,也全部是经过省教育厅审核经过方才对外公布的。
所以“指定独家参赛软件”行为,是广东省教育厅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 舆情解析 案件审理、宣判以来,舆论的关注点集中在以下多个方面 政府采购:“红头文件”成为过去,“政府指定”退出历史 案件起因于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定”行为,这种做法看似荒谬,背后却隐藏着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惯常逻辑《中国政府采购报》于2021年案件二审期间发文《不能以一纸“红头文件”遮挡政采的阳光》,指出采购中指定供给商现象的长久存在大洋网评论《“政府指定”应根本退出历史》则分析其危害,表示这种对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给予“指定”资格的做法,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标准,给部分企业或产品贴上“政府指定”标签的做法,和法治精神不符,必需果断废止法院的最终判决对类案有风向标的作用,“红头文件”、“政府指定”的违法认定,为政府采购等政府部门的市场行为划定了法律底线 行政垄断:明确司法的“主战场”地位彰显法治精神 对于行政垄断,《法制日报》将其本质界定为“行政权力的滥用”,公众号“长安剑”总结道,“这种权力的滥用不但有悖依法行政的价值底线,更轻易让权力介入市场滋生寻租和腐败”此案作为反行政垄断第一案,其意义之一是明确了司法程序的“主战场”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接收《法制日报》采访时认为,首例反行政垄断诉讼判决,提醒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碰到行政垄断的时候,不妨主动拿起反垄断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深圳新闻网评论文章《行政垄断首判含有破冰意义》也认为,案件判决让深受行政垄断之苦的市场主体,看到了破除行政垄断、赢得公平竞争机会的期望,对司法路径的作用抱以更大的信心 案件的意义之二是彰显法治精神《法制日报》评论道,司法立即果断地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说“不”,既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要求,更是维护反垄断法权威的题中之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教授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也指出,该案彰显行政行为不得无正当理由介入市场竞争领域这一法治精神 司法实践:引入教授证人为反行政垄断提供“判例” 细观案件的审理过程,正如“长安剑”评论的那样,“法院依法裁判的担当、全方面公开的坦荡、专业细致的审理这既让公众直观感受到了法律的庄重,更宣示了全方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对每一个主体的平等保护详细表现之一,是案件利用了教授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等对指定行为是否可诉,是否组成行政垄断等提出专业意见,确保判决的正当性。
表现之二,是对行为认定“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解释,并对相关行政垄断的举证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如此细致、扎实的做法,正如《法制日报》评论的那样,“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判例样本” 网民认知:认同个案判决但认为行政垄断的领域还有很多 相对于媒体报道的一致性赞赏,网民的看法出现分化的网民针对个案判决发表看法,认为判决正当有据,树立了类案标杆,彰显法治进步的网民讨论延伸至行政垄断这一现象,%的网民质疑一些行业行政性垄断仍较多,网民“@财房博”认为,现有的电信、石油石化、铁路、市政公用、电力等行业均存在垄断@黑夜白云下的高峰”则表示部分国企“在行政垄断下,不思进取,养尊处优”@管世间不平事”甚至总结道,“政府指定,四处全部是”另外,对行政垄断危害和深入完善相关法律的讨论也较多 舆情点评 个案发挥“判例”效应推进反行政垄断法治进程 作为“反行政垄断”第一案,此案的庭审利用教授证人等创新方法,在行为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可圈可点反垄断法自2021年实施以来,历经九年时间第一起行政垄断案件才盖棺定论,“骨头”之“难啃”可见一斑案件尘埃落定,让深受行政垄断之苦的企业看到法律维权的期望,也让政府部门意识到行政行为的底线。
经此一案,类案中司法的“主战场”地位日渐明晰《法制日报》、《中国法院报》、公众号“长安剑”等,更是从个案的“判例”效果、类案的“标杆”作用、乃至对反垄断法治进程的推进等多个层面肯定其主动意义网民也不吝赞美之词,称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彰显社会法治进步” 关联效应促进行政垄断现象进入公众议程 舆论场中,除了对个案的讨论,对行政垄断这一现象的探讨也日趋深入部分教授、学者的看法连续影响着讨论风向,经济学家吴敬琏2021年曾表示,“中国经济面临的最严重垄断问题来自行政性垄断”,北大教授周其仁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年会2021年年会上也表示,“含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国有企业造成国民经济运行成本上升,影响经济的竞争力”行政垄断严重、部分国企经过行政垄断赢利等成为舆论的主要看法,部分网民甚至融入个人情绪,将矛头指向电力、通信等国企,认为中国行政垄断问题积重难返总而言之,经过本案,公众对行政垄断的关注度加强,但面对这一积弊,“第一案”的影响终究有限,只有经过法律修订和司法实践长久、默契的双重配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进步”和“舆论认同”双赢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付萌罗佳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