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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doc

2页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9941340
  • 上传时间:2017-11-2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5.8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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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郑梅珠,女,1969 年 8 月 21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住徐闻县徐城镇德新二路 50 号,身份证号码:44082519690821398X被申请人:阳春新明饲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阳春市春城站港公路民营工业区申请目的: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座落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中路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1267082 号;土地证号:徐国用(2002)字第 0187 号]的查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 2011 年 3 月 8 日与林邦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离婚时,双方约定座落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中路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 C1267082 号;土地证号:徐国用(2002)字第 0187号] 归申请人所有2012 年,林邦发才与被申请人发生卖买关系,林帮发所欠被申请人的债务不属于申请人与林邦发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然而,被申请人却以该债务申请阳春市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以上的房地产阳春市人民法院于 2014年 2 月 26 日作出(2014)阳春法执字第 70-1 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申请人以上的房地产,查封期为两年。

      申请人不服,于2014 年 3 月 25 日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林邦发所欠被申请人债务不属于申请人与林邦发夫妻共同债务,申2请人不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而查封的房地产已属于申请人个人财产,因此,法院查封申请人以上房地产是错误的,阳春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以上主张给予支持,并 2014 年 4 月 21 日作出(2014)阳春法执外异字第 2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中止对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以上房地产的执行该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和林邦发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阳春市人民法院至今还未解除对申请人以上房地产查封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执行案已委托并移交徐闻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座落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中路的房地产[ 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 C1267082 号;土地证号:徐国用(2002)字第 0187 号]的查封此致徐闻县人民法院申请人:二 0 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附注:1、 (2014)阳春法执字第 70-1 号《执行裁定书》 ;32、 (2014)阳春法执外异字第 2 号《执行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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