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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词汇(中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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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资****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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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调解】 (People’s Mediation)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道德习俗, 在当事人之间主持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创造,是我国人民 司法制度的重要补充它作为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活动,在解 决人民内部矛盾,增进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被外国人称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①在 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和达成调解协议都是自愿的;②是一 种有组织的群众自治行为;③方便群众;④作为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补充,能够减轻人民 法院的工作负担,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同时进行法制教育,培养群 众的法制观念 【人民调解的任务】 (Task of People’s Mediation)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包括 以下几项:(1)调解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纠纷和其他日 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 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委员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特点是通过进行调解工作来实现 的;(3)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人民调解的原则】 (Principles of People’s Mediation)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被西方一些人士称为“东方经验” 其内容包含三方面:①对 于一般民间纠纷,如性质不很严重,情节比较简单,影响不大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 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调解解决②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根据 当事人的自愿进行调解,不得强迫调解;只能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不能采用法 律的或行政的强制措施;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 以向法院起诉③调解不能违背政策法律,法院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如 有违背政策法律的调解案件,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调解协议】 (Agree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发生纠 纷的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包括调解时间、调解地 点、人民调解员姓名、纠纷双方当事人姓名、纠纷事实、解决纠纷的具体协议事项等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6 条规定,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 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 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 自觉行为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得以履行如果纠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表示反悔, 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都不得阻止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的形式】 (Form of People’s Mediation)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 所采用的具体方式通常采用的调解形式有以下几种:①个别调解对比较简单的纠纷, 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由调解人员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找当事人个别谈 话,了解实际情况,分清是非和责任,使双方能就纠纷的解决取得一致的意见,合情合理 地解决纠纷②就地调解在纠纷发生地进行当场调解,这种形式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纠纷 ③开家庭座谈会调解这种形式多用于调解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④小型群众座谈 会调解这种形式适用于一般打架斗殴性质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明显有错误而又蛮不讲理, 需要群众评理说服的纠纷⑤集体调解这种形式适用于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而情节又不 太复杂的纠纷的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 (Organization of People’s Mediation) 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调解组织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调解组 织没有统一的形式,很多地区都在农民协会中设立“仲裁部”或“公断处”兼管调解工作。

      城市的工会、工人俱乐部中设立“裁判委员会”等机构主管调解工作建国初期,各地人 民调解组织的设置出现了极大的不平衡,1953 年 4 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通 过了在全国范围内有领导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决定,全国许多地方都设置 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调解工作但这一时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并不完善1954 年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后,特别是 1980 年 1 月国家又重新颁布了《人民调 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主管人民调解工作的专门机构 【人民调解委员会】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我国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组 织1982 年 12 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11 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9 年 6 月发布 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 2 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 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根据 1991 年 4 月 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 16 条第 1 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 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在上述法律、法规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的规定都 是一致的,即它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管范围】 (Responsibility Range of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范围,是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及其他组织 之间的职权分工的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职权范围上, 它既不同于人民法院,也不同于治安保卫及其他群众组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的纠纷 包括一般的民事纠纷,主要是指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简单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但是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主管同人民法院的主管并不是完全分开的,它们相互间具有一定的联系, 依据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凡是人民调解组织不能解决的民间纠纷,最 终都由人民法院主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Organization Installation of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是不断变化、发展和完善的1954 年《人民调 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 4 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派出所辖区或街 道为单位,农村以乡为单位。

      ”1956 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的需要撤区并乡后,随着乡辖区 域的扩大,山东、湖北、内蒙等不少地区除了保留乡调解委员会以外,普遍在合作社中建 立调解小组,并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了相应的规定1957 年司法部在《关于加强人民调 解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肯定了这种把调解组织向基层延伸的作法人民公社化后,农村 调解委员会的设置,逐步过渡到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少数还有以公社为单位建立 1976 年农村恢复和组建调解委员会时,一般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设置至此,农村中调解委 员会的设置变化比较早1954 年 12 月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调解 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中常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从此,城市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以街道为单 位改变为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并一直延续至今1982 年宪法对此加以了确认在厂 矿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建国初期没有统一的要求1957 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提倡在厂矿 试行人民调解工作60 年代,天津、内蒙等地的许多厂矿曾建立过调解组织1981 年 8 月 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正式明确要求,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建立此后的 几年中,许多省、市、自治区都相继颁布有关文件,推动厂矿、交通、财贸等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发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 2 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村民委员 会和居民委员会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其组织设置也有不少创新,使调解组织网 络化、联片化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Woking System of People’s Mediation)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 民间纠纷的工作中形成的具体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①纠纷登记制度建立纠纷登记制 度既便于调解人员了解纠纷的情况,及时做出调处,又便于为纠纷的统计工作和总结工作 积累资料②纠纷统计制度人民调解统计制度是反映民间纠纷发生、发展状况,观察社 会,反映社会精神面貌的重要渠道③疑难纠纷的分析制度指人民调解组织对一些情况 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疑难纠纷事件的调处,实行集体讨论研究,然后做出决定的工作制 度④请示汇报制度指人民调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主管部门请示汇报,以取得 指导和支持的工作制度⑤回防制度即人民调解组织对已经调解结案的纠纷进行重新走 访、了解的工作制度⑥业务学习制度指人民调解组织定期组织并召集调解人员学习调 解业务知识的一项工作制度⑦总结评比制度指人民调解组织为了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树立典型,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而实行的一项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 (Working Policy of People’s Mediation) 人民调解工作方针是“调 防结合,以防为主” 这一方针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 “调防结合,以 防为主”的含义:(1)要及时正确地解决纠纷;(2)要着重防止纠纷的激化;(3)要积 极有效地预防纠纷的发生 “调”和“防”是调解工作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依存,互相促 进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是在总结多年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 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规律,对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Principles of People’s Mediation)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是全部调解活动必须遵循,并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包括: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②在双 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 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原则依次可简称为:依法原则、自愿原则、不 限制诉讼原则这三条原则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其中,依法原则在三项 原则中居首要地位,是根本的原则,是贯彻其他两个原则的前提 【公证】 (Notary)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 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由主体、 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公证的客体, 即公证的对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行为公证的内容是 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中国,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证活动,保障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原则】 (Principles of Notary) 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公证活 动具有指导作用,贯穿于公证活动中,是办理公证业务的总依据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 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律事实的公证】 (Notary of factum juridicum) 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客观存在的,将 对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义务和活动在法律上产生一定效力的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 活动是公证机关主要业务活动之一,主要有以下几类:①证明自然人个人经历、身份、 状况等方面的事实,包括出生、死亡(含宣告死亡) 、生存、失踪、经历、学历、未受刑事 制裁、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身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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