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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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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业论文:论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范文目录/提纲: 一、律师在场权及其意义3 律师在场权的定义和特征3 建立律师在场权的意义4 英国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5 美国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6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7 三、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9 律师在场权在我国未能确立的原因9 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10 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12 律师在场权的案件范围15 确定侦查讯问时间、地点、内容15 规定与律师在场权有关的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6 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17 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18 一、律师在场权及其意义 律师在场权的定义和特征 建立律师在场权的意义 二、国外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考察 英国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 美国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 国际性文件中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 三、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律师在场权在我国未能确立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观念原因 3、制度原因 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 1、封闭式的审讯使确立律师在场成为必要 2、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是顺应国际司法发展潮流,保障人权的必要举措 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 四、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构建 律师在 毕业论文:论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 目 录 摘要、关键词1 引言3 一、律师在场权及其意义3 律师在场权的定义和特征3 建立律师在场权的意义4 二、国外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考察5 英国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5 美国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6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7 国际性文件中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7 三、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9 律师在场权在我国未能确立的原因9 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10 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12 四、我国律师在场权的构建14 律师在场权的案件范围15 确定侦查讯问时间、地点、内容15 规定与律师在场权有关的律师的权利和义务16 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17 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18 五、结语19 参考文献20 致 谢22 论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 黄曾玉 摘 要: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关键环节在于侦查阶段,这个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时期。

      而在侦查讯问阶段实行律师在场权制度,不仅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能有效地监督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从而做到更加充分地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考察,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状况,针对我国建立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构建律师在场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和顺应国际司法制度发展趋势做出的正确选择因此,今后立足本国,放眼世界,有效构建律师在场权制度,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从而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律制度关键词:侦查阶段 讯问 律师在场权Abstract: The key aspect of finding out the facts of cases and collecting relevant evidence lies in investigation stage, which is also the very time when suspects’ legal rights may be infringed easily.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esence of a lawyer right system in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hase can not only offer legal help for suspects but also s 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益于实现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的平等抗衡。

      律师在场权是律师的一项法定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律师的权利,满足其职业需要和完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它有其自身的特征:1、权利行使的时间具有及时性律师在场权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起,侦查机关就应及时告知他们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否则影响侦查所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的证明能力2、权利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律师在场权的权利主体为律师,是作为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外的第三方所享有的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在场权,此时以辩护人的身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发挥自身价值3、权利行使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在侦查讯问阶段,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律师为其提供法律辩护和帮助,对于侦查机关在法定情形下必须要向相应律师履行告知义务和实施相应的保障制度来确保此权利的行使4、权利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统一性所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律师在场权对于律师而言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特征律师在场行使相关权利的同时不可以干扰甚至阻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否则律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进行警告或剥夺此权利的处罚 建立律师在场权的意义 在侦查讯问阶段建立律师在场权具有重要的目的和意义,在刑事诉讼中理应受到重视并得以合理构建和发展。

      1、在宏观方面,律师在场权的建立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要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而作为广义上的辩护理应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侦查讯问阶段是整个过程的基础, 只有保证侦查讯问阶段的公正,才能实现审判的公正而设置侦查讯问阶段的律师在场权的目的就是为了能有效规范侦查讯问行为,制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发生,确保侦查讯问的合法化,是保证侦查讯问阶段公正的一道有效防线,有力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价值追求的实现2、在微观发面,律师在场权的建立,对侦查机关、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此权利的设置有利于侦查机关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侦查技能,减少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同时由于此时犯罪嫌疑人多数处于自愿,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翻供、悔罪等现象发生,真正地提高诉讼效率此权利的设置保障了律师在场的执业权利,在法律上确立律师在侦查讯问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有利于他们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再者,此权利和相关制度加大了对律师权益的保障,一定程度上促进律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权利的设置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犯罪嫌疑人作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绝对的弱势群体,设立律师在场权使得律师在侦查讯问阶段有权作为除审判机关以及公诉机关以外的第三方在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以此来尽可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权益 二、国外律师在场权制度的考察 英国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 英国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发展较早,是英美法系的发源地之一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英国创立了许多富有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中一些特色制度已被众多国家和地区所引荐所谓价值观具有导向作用,不同的法律理念对一国法律形式和发展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例如,英国崇尚“个人利益优先考虑”,“以民为主,以官为辅”,坚持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英国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英国允许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讯问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的整个过程增加录音录像以及沉默权的限制等在侦查阶段律师全面介入,其介入率能达到95% 具体表现为:1、要求律师在场的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起24小时之内律师必须介入在审讯时,律师必须一直在场如警察在羁押犯罪嫌疑人期间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律师可以行政诉讼状的形式来控告警察2、要求律师在场的原则及例外。

      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允许律师在场;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只有当律师在场时不合理地妨碍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常提问或对回答的记录,此时侦查人员有权决定并要求该律师离开3、律师在场制度的实施与救助实施律师在场的形式可以采取直接到警察局,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通过来咨询当律师到警察局,在审讯时必须允许律师在场 作为犯罪嫌疑人可要求警察指定一名律师,其费用可由国家法律援助计划资金进行支付当犯罪嫌疑人未要求指定律师,自己也没有聘请律师时,可向法律援助委员会请求帮助,申请为其提供一名免费律师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律师值班制度较为发达,政府会竭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律师在场援助,只要他们不放弃此权利可以说,英国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律师在场权制度,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提供了一道安全阀 美国律师在场权的相关规定 作为世界法制建设最发达国家之一的美国,其近两百多年的法制建设成果值得我国吸收和借鉴在刑事诉讼方面,他们始终坚持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实体正义,坚持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他们在批判继承英国法制的基础上,建成了一系列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强调了在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并确定了“米兰达警告”作为警察的手铐来防止警察的圈套,防止被审讯的人在强迫性的气氛下招供。

      其米兰达警告包括四条:1、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保持沉默的权力,也就是说他有权不对警察的问话进行回答;他所说的话有可能被用作对他不利的证据2、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有权同律师商谈并在审讯时由律师陪同;如果他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他免费提供律师 3、律师在场规则的原则和例外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坚持要律师在场的,没有律师在场就不能讯问嫌疑人;如嫌疑人先前放弃律师帮助权,在讯问过程中又明确主张律师到场的,讯问必须立即中止,直到律师到场才能恢复讯问 这些规范促进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制度的实施,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千变万化,硬性的要求即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警告是不现实的因此,美国也如英国法院一样确立了律师在场的例外,美国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至少两种情形的例外:其一,公共安全例外,就是如果不对被捕者立即进行审问,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其二,抢救例外,一般发生在劫持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捕时受害者并不在现场,警察可以直接讯问受害者的下落 在这两种例外的情况下,警察可以不执行米兰达规则而审讯犯罪嫌疑人4、法律效力如果在审讯时警察事先未做出这四条警告,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而由此产生的“毒树之果”更无法成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因此,“米兰达”警告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同时也有效地促进警察的讯问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作为律师也可以此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剑,在审判时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律师在场权的规定 与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在政治、经济、法治建设等方面有众多不同,由此导致两大法系在律师在场权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但是现在在人权保护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两大法系是一致的原先大陆法系国家更加重视惩罚犯罪,现也逐渐改变观念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逐步地顺应国家司法制度发展趋势,朝着构建和完善律师在场权的方向上前进,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虽然无权在警察讯问时在场,但可以参加检察院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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