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公局联发200933号.doc
17页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公务员局文件吉公局联发〔2009〕33号关于开展全省第四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近几年来,全省广大公务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依法行政,无私奉献,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鼓励和引导全省公务员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第四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不参加评选前阶段各地、各部门推荐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对象,未被国家表彰的,参加此次评选。
此次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6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25个二、评选条件(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立足本职,开拓创新,服务大局,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中堪称楷模的;2.模范履行公务员义务,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积极稳妥地解决和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中表现突出,政绩显著的;3.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深入群众,改善民生,认真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和赞誉的;4.积极投身于全省经济建设,在县域经济突破、招商引资、投资拉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做出突出贡献的;5.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农村改革,采取各种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6.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在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惩治贪污腐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7.求真务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诚实守信,廉洁奉公,在执行公务中效率高、质量好、群众满意,各项工作成绩显著的;8.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条件:1.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围绕当地经济发展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色完成各项重大任务的;2.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不断转变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坚决维护党和政府声誉,服务对象认满意度高的;3.积极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验和做法具有首创性,并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贡献突出的;4.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全力改善民生,始终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努力为基层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成效显著,赢得基层群众广泛赞誉的;5.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大力惩治贪污腐败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6.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管理科学,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7. 在其它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评选方法(一)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省工商、税务、质监、统计、安全系统按照所分配名额等额推荐候选对象,省直其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推荐的个人需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二)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把评选推荐的重点放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和执法监督部门基层站、所、队的个人和集体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党委管理干部的 推荐比例不得超过推荐名额的20%三)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初审,并确定考核对象,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进行增补五、奖励办法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省政府授予“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书,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省政府授予“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 六、几点要求(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在全省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科学安排,明确职责,扎实工作,确保评选工作的质量为了加强对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公务员局成立了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评选推荐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工作。
二)要以评选表彰活动为载体,大力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的公务员精神,把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使全体公务员具有促进发展、推进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具有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具有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具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具有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自觉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三)要注意发现典型,做好先进事迹的宣传报导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以往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活动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认真培育和发现典型,不断赋予这一活动新的内容;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典型事迹,激励广大公务员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四)要严格按评选程序组织推荐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部署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民主推荐、集体决定、组织公示、逐级审核推荐的程序,确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推荐对象。
五)要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推荐部门要认真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审批表》,并附3000字的事迹材料和不超过500字的事迹简介,各一式三份,连同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开报道过的文字材料及表彰决定、奖励证书复印件等)和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于7月20日前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谭少华 徐云锋 郝云文联系:0431—85611233()、85611235、85611236通讯地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 邮政编码:130021附件:1. 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名额分配表 3. 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呈报审批表 4. 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呈报审批表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公务员局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表彰奖励 公务员 通知吉林省公务员局办公室 2009年6月29印发附件1: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领导小组:组 长:高 枫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公务员局局长副组长:遇志敏 省委组织部副巡视员、干部一处处长姜凤国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成 员:郝福荣 省公务员局副局长王玉玮 省委宣传部干部处处长刘立新 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处长、调研员 谭少华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处长办公室:主 任:郝福荣(兼)成 员:徐云锋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副处长徐 乾 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主任科员 李校时 省委宣传部干部处副调研员 郝云文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主任科员附件2: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名额分配表名额地区(系统)分 配 名 额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长春39吉林28延边25四平24通化24白城23辽源12松原23白山23长白山管委会11工商系统14税务系统14质监系统12统计系统11安全系统12省 直15合 计2560附件3: 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呈报审批表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级 别工资档次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曾受何种奖励 工 作 简历 主 要 先 进 事 迹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年 月 日(盖章)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年 月 日(盖章)市州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意见年 月 日(盖章)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审核意见年 月 日(盖章)省政府审批意见年 月 日(盖章)附件4:吉林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呈报审批表 单位(章)单位名称单位级别负责人姓名联系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曾 受 何 种 奖 励 主 要 先 进 事 迹本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