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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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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浅析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 浅析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 2022年9月26日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城市区域逐年加大,建筑物大量增加,其造型、外观无不表达了这个城市的形象和内涵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和城市创办功能的逐步完善,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与日剧增,这不仅损害了建筑物本身的形象、降低了安好性能等,又严重影响和降低了一个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评因此,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应予肃穆查处 外立面,指的是物体和物体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呈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建筑物外立面即是除屋顶外建筑全体外围护片面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一般表现为在建筑物外立面上开门、开窗、窗改门、变更原有外立面设计等这种违法行为的产生不外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利益驱使、贪图个人便当、追求时尚美观等内在因素 建筑物外立面对一个建筑来说是直观形象和美化程度的集中表达,其不仅是建筑物的“皮肤”,更是建筑物最根本的骨架,因此,擅自变更建筑物的外立面具有相当大的危害: 1、降低了建筑的安好性能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布局。

      建筑物外立面作为建筑主体的重要组成片面,在建筑设计上有严格的技术标准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将会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和质量等级,对建筑物的使用产生了安好隐患 2、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 建筑物在规划审批时应报送相应的设计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建筑物的设计,包括建筑物的四个立面,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作出规划许可因此,擅自变更建筑物的外观立面就破坏了城市的整体规划 3、损坏了建筑的外观形象 建筑物作为城市的一片面,应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所以在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的 同时也损坏了一个城市的容貌对建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均有相应的处置规定 4、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一般来讲,一个建筑物的专有片面以外的共有片面为业主共有,这在《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建筑物的外立面属于业主共同全体,因此对多个业主共有的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建筑物擅自变更外立面,无疑是损害了其它共有人或其它业主的合法权利 然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是一波三折。

      2022年1月1日前,城管执法部门对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的查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手段》中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置因此,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务必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举行创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断创办,限期去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置款因此,在2022年1月1日前,对此种违法行为以“擅自改建建筑物”处理 但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被废止,导致无法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手段》相关条款来对此种违法行为举行查处。

      与此同时,由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的全面推行,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置权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而建筑业监察和房地产监察那么由创办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体制和法律的变化,使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变更建筑物外立面违法行为时法律依据缺乏城管执法部门作为行使城乡规划方面和市容环卫方面行政处置权的职能部门,对于临街擅自变更外立面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 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海宁市城市容貌标准》举行查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均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因而,对照《城市容貌标准》和《海宁市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堵窗、破墙开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处置:“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去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去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去除,并可处以罚款”;“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造或者去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去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去除,并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因此,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察觉的擅自变更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的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行查处 本人认为,在浙江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地方性法规出台之前,采用这种查处方式是合法,合理,相对可行的海宁市城管执法局 倪华杰) 关于对变更建筑物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 执法范围请示的复函 【字体:大 中 小】【2022-11-10】 【编辑:办公室】 【关 闭】 皖府法函[2022]251号 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拆改房屋承重非承重布局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执法范围的请示》(黄城管执法[2022]33)号,下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置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手段》其次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工作的若干观法》(皖政[2022]22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关于同意黄山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工作的批复》(经省政府同意,皖府法[2022]40号)其次条的规定,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养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全部和片面行政处置权。

      《苦求》中提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此类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手段》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变更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创办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举行创办的”、“未经批准举行临时创办的”、“未按照批准内容举行临时创办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去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根据《行政处置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集中行使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置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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