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3页银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货权质押授信管理,发挥货权质押授信在优化授信结构、化解企业融资难题、推动企业经营发展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指定的特定目的机构以已落实质权人的财产担保物权为基础,向企业提供的授信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提供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安全、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设立货权质押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对其授信进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第五条 货权质押授信应当待确认物权生效后才能实施第二章 授信基本原则第六条 货权质押授信的授信原则是风险可控、经济合理、合法合规、准确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贷前尽职调查和具体风险评估,明确授信业务的基本条件和风险状况第七条 授信额度应当经过贷款风险评级、质押资产估值、贴现方式等计算后确定对于非标准化质押商品和难以估价的财产,应当由评估机构或其它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核定第三章 贷前尽职调查第八条 货权质押授信的贷前尽职调查是指商业银行在授信前通过收集、整理、审核和评估公开资料和所能获得的各方信息,了解企业财务状况、行业经营情况、政策环境、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授信条件,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前尽职调查机制,实行尽职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将尽职调查事项和结果确凿地载入尽职调查档案,严格保存和保管第十条 尽职调查应当覆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基本情况;(二)商业银行所需的授信信息;(三)企业财务信息;(四)企业信用记录;(五)质押资产的情况;(六)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第四章 贷款风险评级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将授信对象分为几个等级,划分标准应当是理性合理、科学客观,测度方法应当是简明易懂、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方法划分等级要求尽可能预测未来现金流的变化和做出风险评估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毎个等级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业务条款在制定业务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透明、灵活的原则,对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实行差别化政策第五章 质押资产估值第十三条 质押资产估值是指商业银行为实施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核实并确定所质出的财产的市场价值第十四条 质押资产估值应当经过公证机关或有权部门认可的权威机构或评估机构或评估专家或者经由商业银行独立评估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经验第六章 贴现方式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质押资产的性质、市场流动性等情况,选择妥当的贴现方式,制定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一般贴现方式为零售贴现、公开市场拍卖贴现、限制拍卖贴现、挂牌市场定价贴现等第七章 风险控制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授信风险适时识别、评级、监管和调控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严格的信贷审查和风险管理制度,控制贷款风险,明确风险内控的责任和权力,严格遵守贷款监管规定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证质押资产的安全性,加强监控,及时处理风险事件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实施贷后管理,对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调整进行自觉、主动、及时的管理,实现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有效控制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监测机制和清偿能力跟踪评估机制,对借款人的资信状态和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预警和处理工作第九章 监管与处罚第二十二条 银监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货权质押授信的审核、监管和处罚工作,确保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安全、稳健地开展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从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期间,不得违规取得利益,损害借款人、质权人、投资者利益,不得损害贷款监管制度的合法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货权质押授信合同”,是指商业银行和授信对象为确定货权质押授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和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如有未尽事宜,由承办银监机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办法执行3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