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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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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各煤业子公司、本部各生产矿井、各相关部室:为了进一步强化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永煤公司根据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瓦斯治理考核办法、瓦斯治理考核细则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现予以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原永煤控股[2009]165 号文件《关于印发〈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1、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2、《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1附件 1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永煤公司所属煤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永煤公司实际,制订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 坚持“ 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 ”和“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的原则,不掘突出 头、不采突出面,消除 矿井重大瓦斯隐患第三条 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第四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2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 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业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永煤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第五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编制防治瓦斯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第六条 煤业子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矿井是防治瓦斯事故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对矿井防治瓦斯事故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瓦斯事故负技术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第八条 瓦斯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瓦斯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 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科研、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第九条 矿井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等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3当月瓦斯防治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煤业子公司煤业子公司汇总分析后,每月底前报永煤公司备案第二章 通风及瓦斯第十条 矿 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第十一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必须做到: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回风流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要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 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矿井要编制二年内通风阻力达标规划,报永煤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由公司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矿井季度内扩修主要回风巷道或掘并联巷道不小于 200m第十四条 要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凡发现回风巷断面小,造成风速超限的,应采取减头减面措施,减少用风量,降低风速并制定扩修计划,三个月内必须扩修完毕,否 则所涉及的采掘工作面要停产整顿4第十五条 采区专用回风巷和总回风巷的维修不得在采区内采、掘面生产时进行,维修时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六条 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七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八条 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 风墙、风窗、 风桥 等设施必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硐室除外)设置调控风设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2 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 风门 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 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 70m,如小于70m 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 风门反向风门的建筑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03 条规定,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5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 10m,局扇不得 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局部通 风机必须实现“ 双 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 )、风电与瓦斯 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 3%CH4)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风电 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 风机闭锁功能掘进工作面应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安装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区(科、队)、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部门要制订调整通风系统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 5m,并且贯通点周围 10m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 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 60m 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第二十三条 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煤业子公司要根据实际制定管理规定,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 一风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

      6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原因查不清,严禁进行排放瓦斯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 24 小时内封闭第二十七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高突矿井严禁非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超限,低瓦斯矿井杜绝瓦斯超限现象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达到 0.8%时,矿井必须自行采取限产、限掘、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严防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业子公司、矿井要制订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对 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严禁恢复生产第二十八条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 须严 格执行“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 ”放炮制度, 严格执行放炮撤人 规定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第二十九条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

      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第三十条 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有措施,并由矿长负责审批,高突矿井电焊还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减少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次数,确实需要时,地点必须选择在总进风巷或主要进风巷中,并且要停止突出煤层的掘7进、回采、钻孔、支 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三十一条 矿井每年核定一次通风能力,高突矿井顶层(全)层采煤工作面每月根据瓦斯涌出情况编制配风计划,并据此核定采面生产能力严禁矿井及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三章 瓦斯抽采第三十二条 坚持 统筹规划,实现“ 保、抽、掘、采”平衡瓦斯抽放设计应与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将保护、抽采达标煤量纳入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抽放工程有足够的施工时间和抽放时间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防突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三十三条 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矿井瓦斯抽放量,完成公司下达的抽放计划,矿井、工作面抽放率或工作面可解吸瓦斯含量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提高瓦斯抽放浓度各矿井要建立健全抽采封孔考核制度,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进行封孔,穿层钻孔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5m,顺层钻孔封孔段 长度不得小于 8m,地面单泵瓦斯抽放浓度应达到 20%以上,新打钻孔封孔带抽后单孔瓦斯浓度不低于 30%,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 13KPa第三十五条 坚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分源抽放高瓦斯、突出矿井所有顶层( 全层) 采煤工作面必须实 施适合本煤业子公司、矿8井实际的综合抽放措施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面应实现三管三泵分源抽采,其中本煤层和穿层钻孔利用地面抽放泵带抽,顶板高位裂隙钻孔和采空区埋管抽放分别利用井下抽放泵带抽第三十六条 合理设计顶层 (全层)回采工作面倾斜长度,确保工作面上、下顺槽布置抽放钻孔互相搭接,严禁出现抽放空白带第三十七条 矿井需要布置抽放钻孔的掘进巷道,钻孔施工要紧跟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正前不得超过 100m,否则工作面严禁施工为实现应抽尽抽,煤巷掘进工作面上、下帮(无采空区时)全部布孔,确因顶板砂岩水、造成下向钻孔有水无法排粉,无法施工下向钻孔等特殊情况要报永煤公司备案第三十八条 加强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观测。

      本煤层钻场或每组钻孔带抽钻孔数不得超过 10 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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