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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20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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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诉讼法,(201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二)一般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作为补充,各国都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即视为有能力,(三)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空间原因,时间原因,认知原因,1、,各国立法都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英国、美国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已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必须亲自出庭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虽然都允许参与国际民事诉讼的外国人委托律师代为参加诉讼,但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法院地,国律师不同的只是各国在诉讼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上有区别2、,领事代理,领事代理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在驻在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无需经过当事人的特别委托,但是,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或当事人自己承担保护自己权益的任务时,领事代理即告终止,思考题】领事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1)领事代理是领事官员的一项职务,领事官员为领事代理时,不是以律师身份或私人身份出现,而是以领事官员的身份出现的并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律师代理中的诉讼代理人则是以律师身份出现的2)领事代理权是领事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取得的,无需当事人的特别委托;律师代理中的律师则是基于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而取得代理权的3)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一旦当事人指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亲自参加了诉讼,领事代理即告终止;律师代理通常应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完成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后,方能终止代理关系4)领事代理一般是义务的,且,无偿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律师代理中则往往需由被代理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律师一定的报酬,具有商业性质3、,我国关于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的规定,(重点),(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2),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的外籍当事人可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范围包括:该外籍当事人所属国公民或中国公民、驻华使领馆官员、当事人本国律师和中国律师。

      3),委托驻华使领馆官员或当事人律师代理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只能以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且该使领馆官员不得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4),授权委托书要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第五百二十九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doc,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修正),第十三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第十五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采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港、澳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享有内地律师的执业权利,履行法定的律师义务。

      第十六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第十七条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加入内地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内地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大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大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五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提交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同时还应当书面说明是否具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第八条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

      第九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只能在,1个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第十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第十一条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应当加入大陆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大陆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2003,63题)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A.荷兰人,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ACD,(四)一般都为外国人规定了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外国人在内国提起诉讼时,往往会产生诉讼费用的担保和诉讼费用的减免问题关于诉讼费用的担保,各国的规定不一,可以分为几种类型我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互惠条件下互免担保的过程外国人在我国法院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时,应按我国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预交,执行费,。

      民事诉讼法,(2013),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1989,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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