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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三十七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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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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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三十七期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依法组建工会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工会法》于1950年颁布实施至今已逾60年,尤其是2001年新《工会法》的修订实施后,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已基本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但作为市场经济主要参与群体的广大企业,目前,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组建任何形式的工会组织为此,即便在目前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仍有必要重申工会组织的重要性,企业的任何措施都不应以牺牲广大职工的基本权益为前提,是故作此期的预警信息一、任何单位都有义务组建工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在浙江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在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五人的,设立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因此,任何单位都是有义务组建工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组建工会的,亦应缴纳工会经费和筹备金杭州市规定,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的工会经费,按照代征和直接拨付相结合的方式,由地税部门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代征工会经费;由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向本单位工会拨付工会经费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暂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征收筹备金;开征筹备金1年后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收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收取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组建工会,除必须足额缴纳相当于工会经费金额的筹备金外,还享受不到1.2%的经费返还,丧失了将该1.2%经费作为工会福利及用工成本筹划的机会二、依法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工会组织享有以下法定的权利:(1)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延情况进行监督2)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重大事项签订集体合同3)工会代表职工与单位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4)企业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5)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6)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7)工会应当督促企业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

      8)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同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9)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10)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教育职工遵守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技能,增强职工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1)工会应当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理由、违背职工意愿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支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2)企业有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搜身、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违法行为的,工会应当制止,并向劳动、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13)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费用14)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15)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应当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财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财产经费结余应当全部移交上级工会16)企业破产时,不得将工会经费和财产列为企业破产财产,工会经费和财产应当及时移交上级工会企业欠缴、未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作为企业债务,纳入企业债务清偿范围17)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18)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19)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三、依法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企业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2)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3)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4)基层工会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可以累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工作日的,应当事先与单位协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5)工会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平等协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时,经工会与单位协商,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6)上述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7)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8)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9)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这里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0)工会专职工作人员非本人原因不再从事工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从事原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与原工作岗位相当的工作11)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的同等待遇其他专兼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不是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的,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同等待遇四、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1)违反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a)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b)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c)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d)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3)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a)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的;(b)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c)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的,未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同意,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合同的;(d)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e)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f)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4)企业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5)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6)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a)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b)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实务中,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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