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捷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7月)(1).pdf
8页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 程序,确保董事会依法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进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行使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 作,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管理公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任命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 (五)除另有规定外,审查批准下设专业委员会的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或 其他金融工具及其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包 括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购买、租赁、设定担保、资产报废的 处理等)、重大合同签订、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执行、变 更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或购买的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三)拟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议案; (十四)拟订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议案; (十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重 要合同的审批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拥有行使风险投资、非风险投资、资产处置 和签订合同(对外担保除外)事项的决定权董事长分别行使前四项权限涉及的 金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的10 董事长应在行使上述职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有关情况并决 定是否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本章程规定应当召集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 如有本章程前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 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 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方式作出决 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作出: (一)拟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四)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的应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以普通决议作出 第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在赞 成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二十 年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议案的提出: (一)投资决策议案: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议案:根据董事会、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 免提名,由公司人事部门和提名委员会考核,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财务预决算议案: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订公司年度预决算、 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其他重大事项有关议案:董事会对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 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需由董事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认真分析研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议案的审议: (一)董事会本着诚信敬业、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精神,在对议案内容进 行全面、 深入的了解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议, 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7、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8、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形成决议: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在赞 成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二) 在表决作出本规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决议时: 第 (六) 、 (七) 、 (八) 、 (十)、(十二)项必须有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其余事项经董事 会1/2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三)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四) 根据决议不同内容, 董事会安排相应的执行人员按相关执行程序执行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涉及关联董事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但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 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系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时, 该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公司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 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 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