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指南.pdf
131页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办 事 指 南 2 目 录 1、办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 2、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 3、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4、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5、办理老工伤人员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办理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审批(10) 7、办理集体合同审查(12) 8、办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14) 9、办理职业介绍许可证审批(16) 10、办理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质(专业工种)审批(19) 11、办理职业机构变更事项审批(23) 12、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登记(25) 13、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备案登记(27) 14、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9) 15、受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32) 16、办理来信来访(35) 17、办理人才引进审批(37) 18、办理夫妻两地分居调沪审批(41) 19、办理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44) 20、办理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单位注册(47) 3 21、单位首次申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49) 22、单位续办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53) 23、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随员及挂失补办(55) 24、办理人才集体户口挂靠(58) 25、办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60) 26、办理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补贴申请(62) 27、申请人才发展资金资助(64) 28、办理劳动手册(67) 29、办理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69) 30、办理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71) 31、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73) 32、办理开业贷款担保(75) 33、办理大龄协保人员灵活就业登记(77) 34、办理微量开业贷款担保(78) 35、办理自谋职业登记备案(80) 36、办理求职密码(81) 37、办理招工登记备案(83) 38、办理单位招聘登记(84) 39、办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85) 40、办理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87) 41、办理大龄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贴(88) 42、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89) 4 43、办理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90) 44、办理员工退工退档手续(92) 45、办理享受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93) 46、办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95) 47、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申请就业岗位补贴(97) 48、办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者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99) 49、办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登记、缴费) (101) 50、办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住院医疗补助) (103) 51、办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审核缴费 (105) 52、办理医保部分工伤医疗费核定及报销 (107) 53、办理参保人员就医关系转移 (109) 54、办理离休干部变更定点医院、转诊 (111) 55、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 (112) 56、办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新增、遗失、损坏后补发 (115) 57、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清算 (116) 58、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报销 (118) 59、办理医疗费综合减负 (120) 61、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及撤销登记 (122) 5 办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 一、受理条件及范围 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除按照相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审查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 之外各类用人单位的工资集体 协商协议。
二、办事依据 1、集体合同规定(2003 年 12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 年 11 月 8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第 9 号令发布); 3、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 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沪劳保综发200520 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843 号) 三、报送材料: 1、工资集体协议送审表; 2、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主要议 题等); 5、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7、工会法人证书(或工会委员会成立批复)复印件 四、办事程序 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 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 等进行审查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 五、办理时限 收到工资集体协议 15 日办结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每天办理, 上午 9:0011:00 下午 2:005:00 (双休日和国定假日 除外) 地址: 延安东路 300 号西四楼 408 室 (从广东路 357 号区府 3 号门进 入) :6321515020431、20436 7 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备案 一、受理条件及范围 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及外省市驻沪代表处。
二、办事依据 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沪劳保综 发200813 号) 三、办事程序 当场办结(不收费) 四、提交资料 1、新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开户凭证、外 劳力参加综合保险凭证、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2、上年及以前成立的企业上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近期月社 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1:00(双休日和国定假日除外) 地址: 延安东路 300 号西四楼 408 室 (从广东路 357 号区府 3 号门进 入) :3313480020431、20436 8 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受理条件及范围 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二、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3 号)。
三、申请主体和申请时效 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 30 日内, 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 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 年内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提交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伤亡人员与单位劳动(务)关系的确认书及合同; 4、单位陈述材料及意见: 5、事故发生人和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人员、起因等有关情况,并由单位证明证明人的身份; 9 6、伤者就诊医疗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7、如交通事故、重伤事故等需附公安、安监部门处理意见书;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决定 六、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每周一、二上午 9:0011:00 下午 1:304:30(其它时间请另约) 地址: 延安东路 300 号西四楼 408 大厅 (从广东路 357 号区府 3 号门 进入) :3313480020437、20438 10 办理劳动能力鉴定 一、受理条件及范围 (一)因工负伤 (一)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 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
2、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应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 (二)因病、非因工负伤 1、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或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以要求提前退休、退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协保人员”“失业 人员” 的鉴定, 可直接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3、 上海市因病或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的通知(2001 年 1 月); 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2006 年 11 月版) 三、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指定医院进行医疗检查面见被鉴定人 召开鉴定会作出鉴定结论发给鉴定结论书 四、提交资料 (一)因工负伤和生活自理劳动能力鉴定 (一)因工负伤和生活自理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书或工伤确认书复印件; 11 2、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因工负伤“三项”确认 (二)因工负伤“三项”确认 1、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3、工伤复发申请表。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 (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 1、被鉴定人书面申请; 2、上海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鉴定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结束(特殊情况延长 30 日) 六、收费标准 1、 每件鉴定费 350 元/人 (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 复函)(沪价费1994第 237 号) 2、“三项”确认不收费 七、受理部门、时间、地址、联系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科 每月 1 日10 日周一、周三上午 8:3011:00 下午 1:304:30 地址: 延安东路 300 号西四楼 408 室 (从广东路 357 号区府 3 号门进 入) :6321515020435 12 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一、受理条件及范围 注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的用人单位老工伤指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遭 受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 员; 在 实施办法 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 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30 号) 三、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程序: 按照自愿原则, 必须由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协商一致, 并由用人单 位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请, 本局根据报送材料经审核后作出工伤确认意见书 并由用人单位签收 四、提交材料: 1、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确认申请表; 2、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书面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 5、老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协议书; 7、其他可以证明老工伤性质的有关材料: (1)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13 (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相关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