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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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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UDC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 创办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好技术模范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safety of construction Site (征求观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创办部 联合发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创办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创办标准模范制订、修订筹划的通知》(建标[2022]88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专心总坚固践阅历,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观法的根基上,制订了本模范 本模范主要针对创办工程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局、临创办施防火要求、临时安好疏散及消防设施、施工现场作业防火及消防安好管理做出相应规定和要求本模范共分8章,主要章节为: 1.总那么;2.术语;3.总平面布局;4.施工临创办施;5.安好疏散;6.消防设施;7.施工现场作业防火要求;8.消防安好管理。

      本模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务必严格执行本模范由住房和城乡创办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概括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模范在执行过程中,梦想各单位留神总结阅历,积累资料,如察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观法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模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本模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工程创办监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模范主要起草人员: 2 1 总那么 1.0.1 为防止和裁减创办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危害,养护人身和财产安好,制定本模范 1.0.2 本模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创办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创办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务必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稳当防火措施,做到安好稳当、经济适用、便当有效。

      1.0.4 创办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模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临创办施 Temporary construction facility 为创办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立或去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0.2 临建区 Temporary construction area 布置临创办施的区域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创办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情时安好撤离危害区域,并到达安好地点或安好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供扑救施工现场火灾的消防救援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确定以下临创办施的位置: 1 施工现场的围场、围挡和出入口,场内临时道路; 2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走向、高度; 3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材料堆场及库房、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主要施工设备存放区等; 4 临时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3.1.2 施工现场宜设置 2个或 2个以上出入口,得志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 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得志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得志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得志人员疏散的要求 3.1.3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并应保持足够的防火距离 3.1.4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1.5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库房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 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3.1.6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3.1.7 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遏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3.2 防火间距 3.2.1 临创办施的布置应考虑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临创办施距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1的规定 表 3.2.1 临创办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创办施相互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的规定。

      表 3.2.2 施工现场主要临创办施相互间的最小防火间距(m) 注:当宿舍及办公用房成组布置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组建筑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 2 组内宿舍之间及办公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层数不超过二层且外墙采用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裁减到3m 3.2.3 可燃材料露天堆放时,应按其种类分别堆放 可燃材料宜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 4 3 3.3 消防车道 3.3.1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得志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以下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其长边一侧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 建筑高度大于 24m的在建工程;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占地面积大于 3000m 2的在建工程(单体); 3 栋数超过 10栋,且成组布置的宿舍和办公用房 消防救援作业场地的宽度不应小于4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超过5m。

      3.3.3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车道应得志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2 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3 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4 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4 临创办施 4.0.1 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层数不应超过 3层,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 2; 2 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宿舍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不应 低于 B1级; 3 层数为 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 2时,其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 2部,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5m,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4.0.2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物品库房等生产性用房应为 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m 2,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4.0.3 临时建筑房间内最远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9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50m 2时,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临时建筑走道一侧布置房间时,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两侧均布置房间时,不应小于1.5m。

      4.0.4 当宿舍采用难燃材料、办公用房采用难燃和可燃材料建立时,应每隔 30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的不燃材料举行防火分隔宿舍房间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5 在建工程的安好疏散 5.0.1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布局已完的水平布局、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 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5.0.2 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疏散通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 室内疏散走道、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m;疏散爬梯、斜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 于0.6m;室外疏散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 3 疏散通道为坡道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疏散通道为爬梯 时,应有稳当固定措施; 4 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务必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5 疏散通道出口 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或其它影响人员正常疏散的障碍物; 6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开启,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7 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8 疏散通道应设有夜间照明,无自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有人工照明设施。

      无自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 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5.0.3 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应与同层水平布局同期施工 5.0.4 在建工程的疏散通道如搭设在外脚手架上,外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5.0.5 在建工程的作业位置应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疏散通道入口,中央疏散指示标志应标示双向指示方向 5.0.6 建筑装饰装修阶段,应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好疏散示意图 6 消防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举行设计 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施工现场应合理利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 6.1.2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宜与在建工程布局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与主体布局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 3层 6.1.3 隧道内的作业场所应配备防毒面具,其数量不应少于预案中确定的需进入隧道内举行灭火救援的人数 6.2 灭火器 6.2.1 施工现场的以下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 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2 动火作业场所; 3 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5 其他具有火灾危害的场所。

      6.2.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 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6.2.2-1的规定; 6 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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