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法全文立法法修正案全文.docx
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立法法全文立法法修正案全文 下面是五度学习网共享的立法法修正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立法法修正案全文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模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进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创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启程,适应经济社会进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法律模范明确、概括,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修改为:"(八)根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根本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根本制度' 四、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抉择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抉择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那么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抉择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抉择实施的处境,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观法;需要持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观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抉择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抉择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进展的需要,抉择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片面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片面规定'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观法,并将有关处境予以反应特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加入' 七、将其次十六条改为其次十八条,增加两款,作为其次款、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安置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观法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八、将其次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观法对比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片面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观法对比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 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特意委员会的审议观法和各方面提出的观法,对法律案举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处境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观法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特意委员会的审议观法没有采用的,应当向有关的特意委员会反应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特意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观法' 十、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特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观法听取观法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者需要举行可行性评价的,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观法论证处境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观法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观法听证处境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观法。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观法和各方面提出的观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特意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有关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观法,但是经委员长会议抉择不予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观法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观法的处境应当向社会通报'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模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展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观法,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处境应当提交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其次款、第三款:"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处境,可以抉择将个别观法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可以抉择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对法律草案表决稿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特意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举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抉择,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筹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置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筹划,应当专心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观法,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进展和民主法治创办的需要,确定立法工程,提高立法的实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筹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筹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促使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筹划的落实'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特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根基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特意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嘱托有关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起草' 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供给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要分歧观法的协调处境' 十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其次款改为两款,作为其次款、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观法,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特意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观法' 二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特意事项作出配套的概括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实时作出规定'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特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举行立法后评估评估处境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四、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国务院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筹划,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筹划相贯穿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实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筹划的处境,加强组织协调和促使指导' 二十五、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相关领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观法听取观法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征求观法,但是经国务院抉择不予公布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其次款修改为:"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概括处境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市创办、城市管理、环境养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举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增加三款,作为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前款规定的其他设区的市开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概括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进展处境以及立法需求、立法才能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其次款规定行使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头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概括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其次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持续有效' 二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其次项修改为:"(二)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根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务以及其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较大的市根据本条第一款、其次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二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规定本行政区域更加重大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其次款修改为:"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抉择、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模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裁减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三十、将第七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