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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的奠基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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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术自由现代大学制度的奠基石 1957年的“斯韦泽诉新罕布什尔州案”(Sweezy V. New Hampshire),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对“学术自由”的内涵作出解释新罕布什尔大学的客座教授斯韦泽在校内课堂上发表了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而被州检察官指控为从事颠覆活动在法庭上斯韦泽否认自己参加过共产党,也否认自己宣扬以暴力推翻宪政的学说,但他拒绝回答任何涉及讲课内容的问题,最终以藐视法庭罪被投入监狱斯韦泽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以华伦为首的四位自由派的大法官一致认为讲课与结社行为都是宪法所保护的权利,更特别强调了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学术不可能在怀疑和不信任的环境中繁荣教师和学生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自由地进行探索、研究和评论,以获得新的进展和新的知识[22]这次判决更为重要的意义是法兰克福特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指出,大学拥有四项基本自由权利,即“在学术的基础上自己决定‘谁来教’、‘教什么’、‘如何教’以及‘谁来学’”对此内涵的解释也成了日后对学术自由的一个经典定义在麦卡锡主义的政治迫害延伸到大学之中时,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挺身而出,他们援引宪法及其第一修正案作为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并在一系列判例中不断对学术自由的内涵予以解释,使得学术自由在美国最终得到法律保护。

      三)终身教职制度为教师职业提供了安全保障AAUP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另一大贡献是提出了终身教职制该组织在成立之初的《原则宣言》中就直接提出如下原则:“除非不称职或存在严重的道德失检行为,教师职位的稳定必须获得充分保证”;“大学教授、副教授以及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限超过十年以上者均应终身聘用”[21]AAUP于1940年专门发表了《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对二者关系予以说明《声明》指出,“终身教职是保证大学教师教学、研究以及校外活动自由的手段大学终身教职所提供的充分的经济安全感,使学术职业对具有学术才能的人士产生吸引力”AAUP于1970年发布《<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补充说明与解释》,1998年发布《后终身教职评估——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反应》,一直将终身教职制度作为维护学术自由最有力的保障1972年的一项全美调查显示:全美的公私立大学及公立四年制学院均采用了终身教职制;而有94%的私立学院和2/3以上的公私立二年制学院也采用了终身教职制[20]152197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所有院校中,大致有41%-50%的终身聘任制教师,大约45%的院校的终身聘任制教师超过50%,25%的院校的终身聘任制教师超过60%。

      [23]155-159在美国获得终身教职的教师,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有被解聘的可能如斯坦福大学规定,解聘终身教职的条件是“明显地不能胜任工作,明显地失职,或者个人的品行不利于其在大学履行职责”终身教职在给予教师职业安全保证的同时,也带来了部分教师在获得终身教职后不思进取的忧虑,这也导致了“终身教职后评估”政策的出台但在评估中,强调目的定位于教师的发展、教师参与评估的设计以及评估程序公正根据美国教育统计中心1993年对全美90万名中学后教育机构教师实施的调查结果,终身教职教师在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要优于或至少不逊于非终身制教师[24]也是终身教职得以存续的最有力论点四)高校纷纷建立自己的学术自由保护政策在美国联邦宪法与各州宪法中,均没有对学术自由的明确规定,而认为教师的权利受到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的保护在其看来,学术自由的概念也许与普遍的公民政治自由有细微差别,可待具体解释(open to interpretation)但在高校层次,有众多对学术自由的保护机制与组织以UCLA为例,该校学术评议会(Academic Senate)下设有“学术自由委员会”(Academic Freedom Committee)。

      这个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3名教师代表、2名本科生代表、2名研究生代表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报告在大学内外一切有可能影响大学、教师、学生学术自由的判决,尤其是有关接受大学任命、辞退、牵涉到大学及个体声誉的事件[25]在密歇根大学董事会的章程(Bylaws)中,明确规定了对教职工“解聘、降职、终止合约的程序”首先,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相关教师和大学事务咨询委员会(Senate Advisory Committee on University Affairs, SACUA)书面通知,陈述行政部门调查的控诉情况,并建议教师在收到通知后的十天之内有权书面请求举行听证会教师有权自己选择顾问,在听证会各个环节在场,请求检查、交叉检查证人,检查听证会委员收到的一切书面证据当听证会的意见与教师相左时,教师仍有权申请由SACUA任命的终身教职常务委员会进行重审[26]除了申诉制度,集体谈判对于学术自由的保护也起到了很大作用,尤其是对私立高校教师而言私立高校教师集体谈判受到《国家劳工关系法》和《劳工管理关系法》的保护依据《国家劳工关系法》规定,大学教师可以组织工会,并选举工会代表与校方进行协商谈判,就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包括教师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的要求,以及学校聘用、晋升、解聘教师的正当程序、教师终身聘任制的授予等方面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若校方拒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关系,教师工会可以组织教师罢工以捍卫自己的权益[23]142对公立高校而言,各州对此规定不一,且对工会组织和谈判形式限制较多五、保护学术自由是推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由上可见,德美两国形成了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学术自由保障体系两国都注重法律保障德国明确将保护学术自由的条款写入宪法之中;美国则通过对宪法的解释来保障学术自由两国都注重制度建设德国的讲座制和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保障了其职业安全与稳定;美国的终身教职制度、申诉机制、集体谈判等都为保护学术自由做出了积极贡献两国都建立了组织上的保障两国通过教授会、评议会等校内学术组织实现教授治校,保障教师在学术事务上的权威同时,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美国教师联合会(AFT)、教师工会等民间组织成为维护美国大学学术自由的特殊力量目前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面临的一个误区在于,人们常常试图绕开学术自由这一内在制度来获得突破,其结果往往差强人意所以,学术自由不能只停留在大学诉求的层面,建设一种全社会共识的学术自由观念是当务之急[27]可以说,学术自由缺乏保障是阻碍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因,也是大学自主权难以落实的关键所在[28]75因此,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必须将保护学术自由作为起点和突破口。

      一)亟须为我国大学学术自由提供法律保障台湾研究者周志宏统计,日本、韩国、奥地利、阿根廷、意大利、菲律宾等国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关于学术自由的规定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艺术及科学皆属自由,其教学亦自由为之”,更直接将大学自治予以宪法保障,“高等教育设施、综合大学以及研究所,在国家法律规定之范围内,承认有形成自治组织之权利”[20]6-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由于我国宪法不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没有配套的法律规范,这种原则规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当遵守法律然而,这些规定明显宣示性强于规范性,执行力较弱,尤其缺少对于追究国家权力不当行为的责任条款保护学术自由,是当前大学章程建设应当解决的问题之一[3]从现已公布的大学章程来看,各高校大多都将学术自由写入章程,但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实质性措施。

      如许多大学章程中写有“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但对于具体申诉途径和机制却语焉不详能否切实给予学术自由以制度保障,将寄希望于大学章程的进一步完善及其法律效力的确认与发挥二)保护学术自由免受三方面干预哈罗德珀金在对“自由与控制”这对矛盾关系进行历史考察后认为,“就大学为了追求和传播知识需要自由而言,当种种控制力量软弱分散时,大学知识之花就开得绚丽多姿;就大学需要资源维持办学,并因此依赖富裕、强大的教会、国家或市场支持而言,当种种控制力量强大时,大学在物质上就显得繁荣昌盛,但是这种力量可能——也的确常常——以各种有害于教学和研究自由的方式实行控制[29]大学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其发展日益依赖外界资源,对于学术自由的保护要尤其注意避免以下三方面的干预1.避免行政力量的干预在我国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最突出的羁绊就是行政权力对于学术自由的侵害行政管理本应是为大学运转服务、为教师学生服务,现在却反过来形成了一种控制学术发展的“权力”,高校内部教学事务、学科专业建设、科研资源分配、教师评聘等各方面无不被行政力量所左右长此以往,教师就无心治学,转而钻研权力之道,大学越来越背离其追求真理的本职任务。

      保护学术自由,应避免其受行政力量的干预首先,需要重新调整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可以作为社会的一个构成分子参与大学治理以表达自己对办学状况的关切,但不是以主宰者的身份参与[5]政府需要逐渐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式的、垂直化的思维习惯,转变为大学管理的参与者、协商者同时,在大学内部理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各自的范围,重新赋予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以实际决策权,避免行政力量在其间的渗透通过加强院系一级基层学术组织的力量,自下而上地推动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2.避免过度的市场干预高等教育市场化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不可逆转的趋势,就现实情况而言,市场介入对于我国大学发展有利有弊长期以来,我国公办高校都处于政府的集权管理之下,不仅丧失了自主权,也与市场需求渐行渐远通过引入市场力量,可以使高等教育建立起市场竞争机制,迫使高校重新关注市场需求,内部管理树立起效率意识,避免闭门造车、资源浪费;同时,市场力量的引入有利于逐渐改变政府力量在高校中一枝独大的局面,使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大学治理之中但市场对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也会造成伤害尤其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自身还存在诸多严重问题,如急功近利、无序化、道德缺失等。

      当市场之手延伸进高等教育领域时,导致了各种乱象丛生由于如今大学的发展越来越依赖市场资源,在争取资源的同时,如何防范市场力量的过度干预也是个难题3.避免校内“学阀”的干预“学阀”拥有官员与学者的双重身份,但其学术霸权的建立大多是依靠权力的操作,而非自身学术造诣学阀”的产生实际上是政府干预大学、行政权力压倒学术权力的延伸结果官本位的倾向进入了学术领域,位高权重的人在评职称、拿项目、争奖励的过程中更容易获得好处,也就不可避免地要侵害到普通教师的权利学阀”的存在使得学术上的平等对话、学术批评变得不可能,也就遏制了新思想、新研究在大学中的健康发展,违背了学术自由的本意同时,“学阀”也试图维持高等教育现有的权力结构布迪厄认为,“正是学阀允许行政干预学术,希望行政干预学术,甚至寻找行政干预学术”[28]194可见,保障学术自由的阻力不仅来自高校外部,也存在于高校内部学术自由要反对行政干预、反对市场强制、反对学术霸权,因为这三者都是学术创新的杀手[30]为遏制“学阀”对于学术自由的侵害,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我国高校“双肩挑”工作模式带来的弊端,寻求更好的分工模式与决策程序的民主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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