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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中听证方式的运用和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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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12531735
  • 上传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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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证方式(或称审查方式)是近年来再审方式改革当中引入的,旨在通过听证的形式来 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一种审查方式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通过召开听证会, 听取申请再审人因申请再审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以此分析和决定申请再 审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几种情形听证方式的运用在某种 程度上畅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体现了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和“依法纠错”的原则, 使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起来通过听证,听取申请再审当事人陈述新的事实和审查提交的新 的证据,再经过被申请方当事人质证,决定是否提起再审这在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实 质审查中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听证方式目前只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状后 是否决定提起再审的一种审查方式,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运用,但却没有具体的规范 本文拟就申请再审案中听证方式的司法特性、程序规范等相关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一、听证 方式的司法特性近年来,随着审判监督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审判监督方式的改革,使从 事审监工作的同志感到有一定的压力按照最高法院和肖扬院长的要求,如何成为一名合格 的“法官中的法官”,围绕再审案件这一审监庭的中心工作,积极地进行探索。

      听证方式的引 入,剔除了过去那种“暗箱操作”,是否再审,由法院说了算而造成一部分当事人与法院的情 绪抵触,使他们看到法院工作的公开、公正但是,应该说听证方式不是审查决定是否提起 再审的唯一方式,只有在当事人申请再审中,涉及新的证据和新的事实,听证方式的运用才 能充分体现这种公开、公正,并且再审法官在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的实质审查中能够更准 确地加以把握,因而,听证方式在这里具有其独特的司法特性一)公开性当申请再审人不 服原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他必定会向法院提出一定的证据或陈述新的事实,以供法院 决定是否再审时加以考虑当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有多种情况,但有一点,就是要求法 院审理时做到公开、公正听证方式的引入,首先就应是公开性的(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 私的应除外),这是听证方式的基本属性公开,包括听证程序的公开,同时也应包括是否决 定再审的结论公开1、听证程序公开听证程序是在审监法官的主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就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由被申请人当庭进行质证,然后进行认证的过程 它有别于原审案件的当庭质证和认证,它的目的在于法院通过听证决定是否采纳申请再审人 的再审理由。

      通过听证,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应实事求是,按照依法纠错的原则,对案件 进行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通过听证,跟当事人讲清道理,让当事人明白其申请再审未 被法院采纳的原因,使当事人接受法院不予再审的现实减少就同一理由或同一请求多次申 诉、申请再审的现象的出现听证程序的公开,保证了听证质证、认证的公开进行被申请 方当事人对申请方提出的新的证据或新的事实,必须进行质证以利于尽可能地展现案件的 客观真实情况,便于法院最终进行是否决定再审的判断关于认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申 请再审人所提出的新的证据(其证据必须合法取得)能够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该证据 已经被被申请方认可,合议庭在认证过程中有权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如果申请再审人虽提 供了新的证据,尽管该证据与陈述的案件事实也相吻合,但遭到被申请方的否定或提供的证 据需要进行核证或涉及其他情况等,合议庭不必当庭进行认证,应俱书面意见向分管院长汇 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认证的过程中,合议庭必须保持绝对的中立,只就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陈述的事实发表意见,保持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2、听证结论的公开听 证结论并不完全是认证的结果前述只是就申请再审人提供的证据或陈述的事实能够证明原 判认定事实错误且已被被申请方认可的情况下,合议庭可在认证的同时作出决定对该案进行 再审(必须是只有经过再审才能加以纠正的)。

      从目前审监庭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情况 来看,这种情况是较少出现的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要决定再审的,都由审判委员会研究后 决定笔者认为,不管是哪种情况,其听证结论必须加以公开因为整个听证程序已经公开, 就没有必要隐藏自己(法院)的观点,这与“依法纠错”的原则是一致的听证方式包含着 听证、质证和认证的程序过程,这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听证程序的公开,意味着法院在审查 申请再审案件中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公开办案原则同时,对当事人来说,将法院审查申请 再审案件的过程展示在他们面前,对提高和宣传法院的公正执法形象,不无益处二)公正 性听证程序的公开是保证听证结论公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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