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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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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蜀歌
  • 文档编号:147266837
  • 上传时间: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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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担保公司在深圳分行的业务操作, 控制和防范由担 保公司担保业务带来的信贷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深圳地区的特点及我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 将深圳地区 的担保公司分为以下两类: 1、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政府控股,或政府相对控股类型公司) 2、民营类担保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包括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在我行 办理贷款、承兑、保函、信用证或其他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我行对担保公司的管理原则为: 择优合作、 分类管理、 分级管理、 总量控制 第二章 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 第二章 担保公司的准入标准 第五条 担保公司准入标准 1、 资本金原则上要求在3000万元以上, 对于在专门领域进行专门合作的 可以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担保公司须提供相应的政府部门的批 文; 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无超范围经营、 非法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行为或记录; 3、资本金来源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稳定性,无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行为或记录; 4、担保记录良好,无逃废担保责任行为; 5、愿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并遵守协议约定; 6、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担保公司,可优先考虑合作:担保业务开展三年以 上,年度代偿实际损失额较小;具有与本行独家合作意向的;有一定发展特 色,在客户拓展、风险防范方面有独特手段的。

      7、 最高担保额度: 担保公司对外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倍;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 10,对有关联关系的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合计余额不超过担保 公司净资产的15% 担保公司净资产以公司在我行申报额度的最近的年报或半年报反映的净 资产为准,剔出净资产不实部分 (1)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等 (2)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业务 第三章 各类担保公司的合作条件 第三章 各类担保公司的合作条件 第六条 与政府类的担保公司的合作条件 政府类的担保公司除必须满足第五条担保公司准入要求外,其他合作条 件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与担保实力来确定最高担保额度、放大倍数、保 证金比例、单户限额可参照银行同业与其合作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对于纳入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操作的信贷业务, 不参 照本实施细则,根据我行签定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实 施。

      第八条 与民营类担保公司合作的要求: 1、保证金要求(不包括借款单位交存的保证金):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 500万元,后续补充交存保证金每次不低于200万元 2、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担保公司缴存我行保证金的10倍,首次合作的 担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限定放大倍数 3、风险分担比例:担保公司承担100连带保证责任 4、单户最高担保限额:单户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 且不超过担保公司在我行交存的保证金余额的2倍,两者孰低;担保公司对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企业担保的,合计担保余额按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 15%,不超过担保公司在我行交存的保证金余额的3倍,两者孰低;不接受 其为关联公司担保 5、特殊业务产品、合作模式的保证金要求及放大倍数通过“担保授信业 务审批表”特殊审批另行确定 第四章 担保公司的管理 第四章 担保公司的管理 第九条 担保公司的主办机构的职责 1、公司业务发展部、支行、分行营业部等部门(下称“主办机构” )为 各担保公司的主办机构,主要负责担保公司资质调查、担保项下单笔业务的 贷前调查、信息维护、保后及贷后检查、风险报告等日常管理等工作主办 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对担保公司进行资质调查及合作期内的信息维护、日常管 理工作。

      2、 主办机构客户经理要及时跟踪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担保能力, 每月 定期收集担保公司财务报表、查询贷款证卡及对外担保信息,并记录查询结 果合作期内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每季度进行保后检查,并 形成书面报告 3、 主办机构要协同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担保公司进行走访 对担 保公司的管理必须加强对其动态监管,在合作过程中根据其股本的变更、资 产负债状况、业务量的增减、风险管理情况、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总 的授信额度、放大倍数等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预防措施,处理能力 4、 担保公司授信期满的, 主办机构须重新撰写 担保公司综合评价报告 按授信业务流程重新报批,可根据担保公司的资信状况、经营业绩、客户集 中度、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内控措施、准备金的提取潜在风险等情况对担 保公司在我行的最高担保额度、放大倍数、单户比例、合作期限等提出调整 意见,如发现超过最高担保额度、单户限额或发生重大赔偿事件等重大问题, 应及时上报担保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暂停受理由其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十条 担保公司的管理部门的职责 1、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或小企业业务部负责分行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工 作 2、 专业与我分行合作小企业业务的担保公司, 由分行小企业业务部负责 与担保公司合作方案的确定及管理工作; 3、与我分行全面合作大、中、小型客户的担保公司,由分行公司业务管 理部负责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方案的确定及管理工作。

      4、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管理: (1)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 担保公司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合作协 议存放担保保证金,用于支付在提供担保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应由担保公司承 担的担保债务,不得挪作他用 (2) 担保公司收取借款人保证金的, 必须另行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存 放,分别核算该部分保证金不作为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的放大基数 (3) 担保公司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担保公司在我行交存的保证金明细, 担 保公司需要提取保证金,由主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管理部门审核, 报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取 3、 担保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额度项下担保业务进行总量控制, 担保 公司管理部门和分行放款中心分别设立担保公司业务台帐 ,对相关业务的 发生情况及时进行台帐登记每月初与放款中心核对一致后上报总行公司业 务总部 第十一条 保守客户信息与银行商业秘密 不得向担保公司泄露其他借款 人的借款、还款信息,不得向担保公司提供与业务无关的客户资料本行员 工不得在担保公司兼职或参与担保公司经营 第十二条 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须关注公司股东变更情况 如有民营资 本参股,如参股企业较为分散且占比不大,则可视同政府类公司;如引进资 金集中于一两家大企业大集团,国有资本不占控股地位,由民营企业实际控 制的,视同民营担保公司。

      民营担保公司须关注股东经营情况及担保机构的 资金动向、民间借贷情况、风险防范情况等,有异常情况及时调整合作条件 第五章 担保机构的调查、审查及审批流程 第五章 担保机构的调查、审查及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申请的受理 主办机构收到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申请后,指定专人负责对其进行授信尽 职调查,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我行有关保证人的相关资料,并与担保公 司初步协商合作方式 经主办机构调查同意后,形成担保公司综合评价报告 (附件一) ,根 据担保合作对像,上报分行相关业务管理部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 担保对象包括公司客户、小企业的,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查后提交 分管行长及风险总监审批; 担保对象为专项小企业客户的由小企业部审查后提交分管行长及风险总 监审批 业务管理部门须出具审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合作及具体合作方案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的调查、审查要点 1、担保公司资金实力:包括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结构及 经营历史、实际资金到位情况(有无抽逃或挪用资本金及涉嫌通过关联交易 骗取银行贷款等不正常现象) ,目前营运资金及银行分布,资产流动性、资产 负债情况、资本充足率; 2、担保公司经营状况:在保规模、各行在保余额、户数、主要行业、客 户集中度、收费情况等;关联担保、委托贷款、民间借贷担保,直接对外融 资情况;关注担保机构股东、合作伙伴及关联客户的关联借款和关联担保行 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经营是否具有特色和特别的业务优势; 3、担保公司管理能力:管理层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情况、 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历年发生风险情况及代偿情况;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向 是否与我行相符等; 4、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历年保费收入情况、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及积累 情况; 5、与银行同业的业务合作情况:包括授信额度、合作条件、具体业务开 展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审批 担保公司合作的审批由分行业务分管行长及风险总监双签分行分管行 长、风险总监确定是否合作,对业务管理部门提交的合作方案进行审批,同 意合作则明确最高担保额度、放大倍数、单户限额、初始保证金及其他合作 条件等 最终合作方案由分行行长核准 第十七条 签定合作协议 对经分行审批确定合作条件的担保公司,由分行放款中心与其签订合作 协议我行固定格式的合作协议内容须经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非我 行固定格式的合作协议内容按照我行相关非标文本审批 第十八条 合作协议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担保公司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初始保证金金额的确定,同时规定担保 公司所缴纳的保证金必须与客户保证金分立帐户,分别核算; 2、担保公司最高担保额度、单户最高担保额、放大倍数、担保方式、担 保范围、合作期限、合作领域 3、 担保公司必须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后, 各营销机构方可办理担保公司 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十九条 协议期满后,主办机构应根据以上流程对担保公司进行重新 评价授信对不符合本行合作条件的担保公司应考虑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况: 1、 股东发生重大变化, 或资本金抽逃及变相抽逃, 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2、担保代偿金额过大,已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3、保证金的管理不符合本行要求; 4、保证金被扣划后不能及时补充; 5、非法从事民间资金借贷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6、代偿意愿不强,严重影响我行信贷业务清收的。

      7、涉及其他法律纠纷,被有权机关查封财产或冻结资金的,严重影响其 担保能力的 第六章 担保额度项下单笔业务的受理流程 第六章 担保额度项下单笔业务的受理流程 第二十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不得将客户调查、贷后管理的职责委托给担 保公司办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业务受理 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经办客户经理可会同担保公司对客户进行贷前调 查,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按一般授信业务完成授信调查报告,连同担保公 司贷款卡查询信息等一并提供单笔业务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业务的准入 1、担保信贷业务的公司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所规定借款申请人的条件 2、担保信贷业务必须符合总行及分行的相关准入标准及要求 3、 担保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相应的 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协议 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业务的审查审批 1、担保公司担保授信除对借款人进行常规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 (1)审查担保公司的保证金余额、最高担保额度及担保余额等,确保担 保额度控制在规定限额内; (2) 并严格审查信贷资金用途, 防止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向担保公司提供 信贷资金,成为担保公司从事非法借贷业务的资金来源,避免成为担保公司 股东、合作伙伴及关联客户的融资窗口; (3)对反担保措施的内容进行揭示,对反担保条件的设置是否谨慎、合 理要予以判断。

      2、授信条件要求: (1)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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