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4.doc
3页擅自改变土地用途2 国有土地用途改变审批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号令,202X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X年5月27日通过,202X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9号令,1995年1月1日)第十 七、四十三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三)符合城市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 (一)当事人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 (二)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和技术报告及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地价评估的备案意见; (五)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九)供地方案; (十)建设用地申请表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十一)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十二)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报告书(北京54坐标); (十三)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请示文件; (十四)项目用地总平面布置图; (十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六)土地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七)土地所在区域当年变更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八)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十九)土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意见; (二十)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
·办理程序 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审查→报经市县政府同意→市县政府向省政府请示,报省政务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窗口受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件;符合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市县政府下达批复文件→市县政府或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申报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