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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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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毒技术规范113.14.4.2一级处理工艺流程污水通过排水管汇集到污水处理站,对于粪便污水应先通过化粪池沉淀消化处理,然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站设有隔栅、调节池、计量池、提升泵和接触池消毒剂通过与水泵联动或与虹吸定量池同步定量投加至待处理污水中,通过管道或专用设备充分与污水混合后,进入接触池,在接触池内污水与消毒剂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后达到水质净化和消毒要求之后,排放入城市下水道化粪池和沉淀池产生的污泥定期进行清除和消毒处理3.14.4.3二级处理工艺流程污水的二级处理即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过程将污水中的有机物转化为无机物典型的二级处理工艺流程为:污水-隔栅-调节池-初次沉淀池-生化处理-二次沉淀池-加消毒剂-接触池常用的方法有生物转盘法、生物接触氧化法、射流曝气法、塔式生物滤池、氧化沟法等3.14.4.4特殊污水的处理来自牙科治疗和化验室的重金属废水,含汞、铬等有害污染物,可用化学沉淀法或离子交换法处理来自同位素诊疗的放射性污水,低浓度的采用衰变池处理来自厨房食堂的含油废水,一般采用隔油池处理照片洗印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银、显影剂、定影剂等有害物质,含银废水可采用电解法回收银,显影剂可用化学氧化法处理。

      3.14.5污水的消毒医院污水消毒是医院污水处理的重要工艺过程,医院污水消毒的主要目的是杀灭污水的各种致病菌,同时也可改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14.5.1污水预处理前的加氯消毒:对于传染病院和结核病院的各病区,以及综合性医院的传染病区的厕所,应按每10床位每日投放含有效氯25%的漂白粉1kg,分3次~4次投入最佳投放时间可定在使用厕所高峰期末,投放的漂白粉随流水冲入化粪池内,并在化粪池出口处进行余氯测定3.14.5.2氯化消毒(1)氯化消毒工艺:当医院污水院内集水管道高于院外公共污水管或水体水位时(通常需要有600mm的高度差),可采用虹吸式定比投氯消毒系统;当污水需要提升才能排出时,需在消毒混合接触池前设置污水泵提升污水,消毒投加设备与提升泵可同步运行,由集水池的水位控制污水泵自动启动,同时控制投药系统同步运行;氯片消毒法是把氯片消毒器置于出水管渠上,利用过流污水的冲力不断溶解消毒片,水流大时药剂溶解多,水流小时药剂溶解少,可基本达到比例投氯的目的液氯消毒一般采用真空式虹吸定比投氯系统;次氯酸钠、二氧化氯等消毒液的投加应采用双虹吸自动定比投氯系统2)加氯量的设计:经一级处理的污水,加氯量一般设计为30 mg/L~50mg/L;经二级处理的污水,加氯量设计为15mg/L~25mg/L。

      实际加氯量可按出口污水中余氯量进行调整3)小型污水池的消毒处理:可采用漂白粉、次氯酸钠定容定量加氯投放消毒法,按有效氯50mg/L用量加入污水中,并搅拌均匀,作用2h后排放4)注意事项1)当用液氯消毒时,必须采用真空加氯机,并应将投氯管出口淹没在污水中,严禁无加氯机直接向污水中投加氯气2)输送氯气的管道应使用紫铜管,严禁使用聚氯乙烯等不耐氯气腐蚀的管道;输送含氯消毒液的管道宜采用硬聚氯乙烯管,严禁使用铜、铁等不耐含氯溶液腐蚀的金属管3.14.5.3二氧化氯消毒法:二氧化氯用于污水消毒处理的投加系统和次氯酸钠消毒法一致由于二氧化氯的氧化能力(消毒能力)是氯气的2.63倍,一般推荐二氧化氯处理医院污水的使用量为有效氯投加量的1/2.53.14.5.4臭氧消毒法:按3.1.7.3方法进行3.14.5.5二溴海因消毒:用量和用法参照"氯化消毒法"3.14.6污水排放标准3.14.6.1医疗卫生机构污水的排放质量应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4.6.1.(1)和3.14.6.1(2)的规定5)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和消毒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的污水、污泥,不准任意排放或用做农肥6)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污水、污泥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7)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污泥8)与污水消毒处理有关指标的要求见表3-3和表3-4表3-3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排放的消毒指标医疗机构类别粪大肠菌群MPN/L肠道致病菌结核杆菌消毒接触时间(h)总余氯(mg/L)氯化法二氧化氯法氯化法二氧化氯法综合性医疗机构≤900不得检出---≥1.0≥0.5≥3.5≥2.5传染病医疗机构≤900------≥1.5≥0.5≥6.5≥4.0结核病医疗机构≤90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1.5≥0.5≥6.5≥4.0其他医疗机构≤900不得检出---≥1.0≥0.5≥3.5≥2.5表3-4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排放的理化指标(mg/L)指标名称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氨氮1525-1525-3.15.6.2监测要求(1)医疗机构污水中总余氯:经过连续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日至少检测2次;经过间歇式处理装置的污水,每次排放前均应检测。

      2)医疗机构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不得少于1次3)医疗机构污水中致病菌: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主要检测沙门菌和志贺菌,结核病医疗机构检测结核杆菌4)采用二级处理的污水处理站还应定时监测BOD5、COD、溶解氧、悬浮物、氨氮等项目3.14.6.3监测方法(1)粪大肠菌群数:GB8978-1996规定采用采用多管发酵法2)余氯量1)GB8978-1996规定采用GB11898-89"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或GB11897-89"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监测日常监测一般采用比色计(邻联甲苯胺比色法):在含5ml样品的比色管内滴加邻联甲苯胺溶液2滴~3滴,混匀,置暗处15 min,与永久性余氯标准比色溶液比色测定检测温度应控制在15℃~20℃;余氯过高会产生桔黄色,碱度过高或余氯很低时可能会产生淡蓝绿色或淡蓝色,应多加1毫升1:2的盐酸或1毫升邻联甲苯胺溶液,即可产生正常的淡黄色进行比色测定2)对剩余二氧化氯的现场测定,目前没有合适、统一的方法,可用余氯比色计法(邻联甲苯胺比色法)测得的读数×1.9推测剩余二氧化氯的量3)pH值:GB8978-1996规定采用GB6920-86"玻璃电极法";日常监测中可用pH计或精密pH试纸进行监测。

      4)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GB8978-1996规定采用GB7488-87"稀释与接种法"进行监测5)COD(化学需氧量):GB8978-1996规定采用GB11914-89"重铬酸钾法"进行监测6)SS(悬浮物):GB8978-1996规定采用GB11901-89"重量法"进行监测7)氨氮:GB8978-1996规定采用GB7478-87"钠氏试剂比色法"进行监测3.14.6.4脱氯处理通常采用化学脱氯,利用还原剂与氯的反应将氯除去,如SO2、NaHSO3、NaSO3、NaS2O3、活性炭等3.14.7污泥的处理3.14.7.1污泥的脱水与干化污泥脱水与干化的目的是减少污泥体积,便于污泥的最后处置污泥干化池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人工滤水层的自然滤层干化池,另一种是设置人工滤水层的干化池3.14.7.2堆肥:医院污泥可以和垃圾及其他有机物混合,通过堆肥处理达到消毒目的和产出肥料1)当采用高温堆肥法处理污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合理配料,就地取材;堆肥保持在60℃以上不少于1d;保证堆肥的各部分都能达到有效消毒;采取防止污染人群的措施2)采用高温堆肥应达到表3-5卫生要求表3-5高温堆肥卫生标准项目卫生标准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值苍蝇最高堆温达50℃~55℃以上,持续5 d~7d。

      59%~100%0.1~0.01有效控制苍蝇孳生,堆肥周围没有活的蛆、蛹或新羽化的成蝇3.14.7.3石灰消毒法:石灰投加量15g/L(以Ca(OH)2),pH值达到12以上,并存放7d以上3.14.7.4氯化消毒法:加氯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可按有效氯2.5g/L投加;消毒时应充分混合3.14.7.5利用废热进行加热消毒,应防止臭气扩散污染环境3.14.7.6对集中消毒处理的医院污泥,可利用核废料作辐射源,进行辐照消毒3.14.7.7医疗机构污泥排放标准应符合GB18466-2001《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表3-6医疗卫生机构污泥排放标准值医疗机构类别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结核杆菌蛔虫卵死亡率(%)综合性医疗机构≥10-2不得检出---〉95传染病医疗机构≥10-2不得检出---〉95结核病医疗机构≥10-2---不得检出〉95其他医疗机构≥10-2------〉95 3.15污物的消毒处理3.15.1适用范围本节所称"污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诊断、治疗、卫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患者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泄物及垃圾,这些废弃物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也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本节规范主要提供了对污物消毒的方法和要求,也对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其他有害废弃物的处理提供了方法。

      3.15.2污物的分类医院的大部分废物是没有危害的普通垃圾,不需特别处理;但一旦这些没有危害性的垃圾与其他具有危害性的或传染性的污物混合在一起,就需特殊的搬运和处理因此对医院污物进行分类是医院污物有效处理的前提3.15.2.1生活垃圾: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建筑物的维修中产生,按城市垃圾处理原则进行处理3.15.2.2感染性废弃物:指可能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的废弃物,其浓度和数量足以对人致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实验室所用的菌落及病原株培养基和保菌液;(2)传染病人手术或尸解后的废弃物(如组织、污染的材料和仪器等);(3)来自传染病房的废弃物(如排泄物、手术或感染伤口的敷料、严重污染的衣服);(4)传染病人血透析中产生的废弃物(如透析设备、试管、过滤器、围裙、手套等);(5)实验室感染的动物;(6)传染病人或动物接触过的任何其他设备和材料7)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等废弃物3.15.2.3病理性废弃物:包括组织、器官、部分躯体、死胎和动物尸体、血液、体液3.15.2.4锋利物(锐器):指能对人扎伤或割伤的物体,包括针头、皮下注射针、解剖刀、手术刀、输液器、手术锯、碎玻璃及钉子。

      3.15.2.5药物性废弃物:包括过期、被淘汰、压碎或污染的药品、疫苗、血清3.15.2.6遗传毒性废弃物:包括已明确的抑制细胞的药物,化学或放射治疗病人的呕吐物、尿或粪便如苯、环孢霉素、环磷酰胺等细胞毒性药物是这类废弃物中的主要物质,能杀死或阻碍特定细胞的生长,用于肿瘤的化疗及在器官移植、免疫性疾病的治疗中作为免疫抑制剂3.15.2.7化学性废弃物:在诊断、试验、清洁、管理、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遗传毒性的固体、液体、气体如甲醛、摄影用剂、有机化合物等3.15.2.8放射性废弃物:包括被放射性核素污染了的固体、液体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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