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个人所得税介绍.docx
4页●古 炳 玮 秦 强The Intr oduction of the Tax of Vietnamese Pr ivate IncomeGu Bingwei & Qin Qiang[Abstr act] To suit the situation of reforming and openess, Vietnam initiates the tax of private income. Within the past15 years, Vietnam has been adjusting to the tax of private income and and completing it, the ratio of tax income iincreases in the total income continuously and play the important part in regulating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among residents. The aim of the paper is to give the aid to Chinese people who go to Vietnam for business or job.近 年 来 , 特 别 是 启 动 中 国—东 盟 自 由 贸 易区 的 建 设 进 程 之 后 , 中 越 两 国 关 系 得 到 迅 猛 发 展 , 双 边 贸 易 及 投 资 迅 速 增 长 。
据 越 方 统 计 , 截 至 2005年 9月 底 , 中 国 累 计 在 越 投 资 有 效 项 目346个 , 协 议 投 资 总 额 7.1亿 美 元 , 实 际 到 位 金 额1.81亿美元 随着到越南投资的中国企业和到越 南 经 商 或 工 作 的 中 国 人 逐 渐 增 多 , 对 越 南 税 收 制 度 的 了 解 也 更 成 为 需 要 本 文 对 越 南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制 度 进 行 简 略 的 介 绍 , 希 望 能 为 上 述 企 业和个人提供帮助越 南 开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始 于 1991年 , 之 后 进 行 了 多 次 修 订 , 现 行 征 税 依 据 为 越 南 政 府 2004 年 7月 23日 颁 布 的 越 南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施 行 细 则 2004年 , 越 南 个 人 所 得 税 收 入 为 37000亿 越盾, 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21%税 人 包 括 在 越 南 境 内 或 赴 海 外 出 差 及 工 作 的 越南 人 、 定 居 于 越 南 的 外 国 人 及 12个 月 中 在 越 南 居 住 和 工 作 时 间 多 于 183天 的 外 国 人 ;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为 12 个 月 中 在 越 南 居 住 和 工 作 时 间 少 于183天 的 外 国 人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在 纳 税 人 居 民 身 份 的 确 定 标 准 上 , 越 南 与 中 国 一 样 采 用 居 住 时 间 标 准 , 但 中 国 规 定 为 365天 , 越 南 规 定 为 183 天 从 国 际 上 看 , 大 多 数 国 家 是 按 照 183天 作 为 划分标准的二、 征税项目越 南 实 行 分 类 与 综 合 相 结 合 的 所 得 税 制 ,应 税 所 得 包 括 经 常 所 得 和 非 经 常 所 得 两 部 分 这 一 点 与 中 国 有 较 大 的 区 别 , 中 国 是 将 征 税 项 目 划 分 为 十 一 类 , 分 别 规 定 不 同 的 计 算 征 收 办 法, 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越南个人所得税的具 体征税项目为:( 一 ) 经常所得:1. 工资、 薪金和劳务费;2. 现金或实物形式的奖金;一、 纳税人越 南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分 为 居 民 纳 税 人和 非 居 民 纳 税 人 , 同 时 行 使 居 民 管 辖 权 和 地 域 管辖权 根据越南 《 高收入者所得税法 》 , 居民纳☆ 东 南 亚 纵 横 AROUND SOUTHEAST ASIA 2006.10☆3. 参 与 投 资 计 划 、 产 业 经 营 公 会 、 董 事 会 及企业管理等的所得;4. 发 明 版 权 、 商 标 、 著 作 权 利 金 及 稿 费 的 所 得;5. 从非课征企业所得税的营业 活 动 中 取 得 的 收 入 , 如 提 供 科 技 劳 务 、 信 息 劳 务 、 咨 询 劳 务 、 设 计 、 建 筑 、 训 练 、 表 演 、 举 办 表 演 活 动 、 广 告 、 运 动、 代理、 中介佣金及其他劳务的所得;6. 薪资以外代支付的房租及水电费。
二 ) 非经常所得:1. 科 技 转 让 所 得 ; 包 括 : 工 业 所 有 权 转 让( 如 专 利 、 改 善 措 施 、 工 业 款 式 、 产 品 名 称 及 原 产 地 、 半 导 体 集 成 电 路 设 计 及 属 越 南 保 护 期 内 且 准 予 转 让 的 产 品 商 标 ) 、 技 术 方 案 转 让 、 生 产 流 程改进的转让、 提供科技转让的辅助劳务2. 任何形式的机会中奖, 包括促销中奖 在 越 南 , 个 人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的 所 得 缴 纳 公司 所 得 税 而 非 个 人 所 得 税 , 对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暂 免 征 税 ; 计 税 依 据 上 , 越 南 对 经 常 性 收 入 按 照 月 平 均 收 入 计 算 所 得 税 而 中 国 则 将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及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所 得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列 为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税 范 围 , 按 每 月 实际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要 包 括 为 了 取 得 所 得 而 发 生 的 必 要 费 用 支 出 ,如 差 旅 费 、 住 宿 费 、 房 租 费 、 人 员 培 训 费 、 艰 苦 工 作及特殊行业的午餐费等具体有:( 一 ) 政 府 规 定 对 在 越 南 境 内 产 生 的 各 项 津 贴所得:1. 具有毒害及危险性职场操作或 产 业 的 毒 害及危险津贴;2. 区 域 津 贴 、 任 职 奖 励 津 贴 , 偏 远 地 区 、 气 候 不 良 地 区 、 新 经 济 区 、 远 离 陆 地 的 海 岛 及 具 有 困难条件的边境地区的津贴;3. 政府规定若干产业的特殊津贴;4. 经常变更作业及住宿地点的若 干 行 业 的 特殊津贴;5. 公务人员的职务及责任津贴;6. 武 装 、 机 要 及 海 关 人 员 资 深 津 贴 、 国 防 安 全津贴;7. 1945 年 前 参 加 革 命 活 动 干 部 的 优 厚 津 贴;8. 国家预算来源的其他津贴 二 ) 差旅费;( 三 ) 规 定 若 干 工 作 项 目 及 特 殊 行 业 的 定 额 伙食费;( 四 ) 享 受 社 会 福 利 制 度 对 象 的 社 会 补 助 金 , 比 如 残 废 军 人 、 烈 士 家 属 、 对 革 命 有 贡 献 者 、 遭 遇 困 难 临 时 补 助 、 劳 动 意 外 理 赔 或 补 助 款 项 、 职业病补助及国家预算来源的其他补助金;( 五 ) 人寿保险及财产保险的理赔;( 六 ) 政府规定的离职金及失业的补助金;( 七 ) 依政府规定调职至生产单位的津贴;( 八 ) 科 技 改 进 、 创 造 及 发 明 的 奖 金 , 国 际 奖 项、 政府举办及认可的国家奖项;( 九 ) 政 府 颁 发 的 奖 金 , 如 人 民 武 装 力 量 英 雄 、 劳 动 英 雄 、 教 授 、 优 秀 教 师 、 人 民 艺 员 、 优 秀 艺 员 及 其 他 荣 誉 奖 状 所 附 带 之 奖 金 、 国 家 预 算 来源的奖金或其他待遇所得;( 十 ) 课 征 公 司 所 得 税 的 经 营 个 体 户 及 个 人;( 十 一 ) 从 劳 工 薪 资 拨 缴 的 社 会 及 医 疗 保 险三、 减免税规定在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的 确 定 上 , 越 南 规 定 经 国家 专 业 管 理 机 关 认 可 的 音 乐 演 员 、 从 事 歌 剧 、 改 良 戏 、 民 谣 等 艺 术 表 演 、 杂 技 及 舞 蹈 演 员 、 足 球 员 、 专 业 运 动 员 , 在 认 定 其 应 课 税 之 所 得 前 , 准 予先扣除 25%;越 南 在 确 定 应 税 所 得 时 规 定 了 一 系 列 扣 除 项 目 及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项 目 , 主 要 包 括 “个 人 扣 除 ”和 “商 业 扣 除 ”。
“个 人 扣 除 ”项 目 包 括 : 适 用 于 所 有 纳 税 人 的 免 税 额 项 目 、 政 府 发 放 的 特 殊 津 贴 ( 如 公 务 员 职 务 及 责 任 津 贴 等 ) 、 一 些 扣 缴 的 社 会 保 障 费 ( 如 从 薪 金 中 扣 缴 的 社 会 及 医 疗 保 险 费 ) 、 特 殊 行 业 人 员 扣 除 等 ; “商 业 扣 除 ”主越南国家主 席 阮 明 哲 ( Nguyen Minh Triet) 2006年 7月 签 发 主 席 令 , 颁 布 《 证 券 法 》 、 《 法 律 援 助 法 》 、 《 律师 法 》 和 “关于实施律师法 的 决 定 ” 上 述 法 律 已 于 6月 29日 举 行 的 越 南 第 11届 国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上 获 得 通 过, 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32东南 亚经 贸 信 息费 , 外 籍 人 士 在 国 外 须 缴 交 的 类 似 越 南 社 会 及医疗保险强制费, 应提出相关证明单据;( 十 二 ) 所 得 给 付 单 位 提 供 的 其 他 利 益 项 目 , 如 对 承 训 单 位 给 付 的 人 员 训 练 费 、 外 籍 人 士 的 度 休 假 的 往 返 机 票 、 直 接 给 付 给 越 南 教 育 单 位的从幼儿园至高中的外商子女学费。
越 南 对 储 蓄 存 款 、 提 供 借 贷 利 息 、 购 买 股 票、 期票、 债券及投资证券等所得, 暂不予课税表 1 越 南 籍 居 民 及 定 居 越 南 的 其 他 个 人 适 用 的 税 率 表单 位 : 越 盾表 2 在 越 南 居 住 的 外 国 人 及 在 国 外 的 越 南 人 适 用 的 税 率 表单 位 : 越 盾四、 税率在 税 率 设 置 方 面 , 越 南 根 据 其 经 济 发 展 水平 、 人 民 收 入 水 平 及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需 要 等 因 素 设 计 有 差 别 的 所 得 税 率 , 分 别 对 经 常 所 得 项 目 和 非 经 常 所 得 项 目 采 用 不 同 的 税 率 , 其 中 对 经 常 所 得 项 目 分 设 了5 档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对 非 经 常 所 得 项 目 采 用 差 别 税 率 , 如 科 技 转 移 所 得 及 博 彩所得分别适用于 5%和10%的税率 同时, 越南 出 于 对 外 开 放 和 吸 引 外 资 等 革 新 政 策 的 需 要 , 又 对 越 南 人 、 外 国 人 及 在 外 国 出 差 的 越 南 人 设 计 了 不 同 的 税 率 。
非 居 民 外 国 人 第 一 年 按 照25%的 税 率 纳 税 , 以 后 年 度 则 按 照 居 民 外 国 人 适用的税率纳税与 中 国 相 比 , 越 南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档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