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商学院_基建工程审计程序.doc
2页基 建 工 程 审 计 工 作 程 序一)对工程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查; (二)工程造价一万元以上的土建、安装、修缮、装饰、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的竣工结算须经审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结算; (三)工程造价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结算采用“结算备案,抽查审核”的办法,后勤基建处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按规定将齐全结算资料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在结算书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收集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并进行初审; (五)基建处初审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工程结算的文件资料送审计处审核; (六)后勤基建处根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结算手续 4、后勤基建处管理的工程项目 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收集全部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资料并进行初审; ⑵ 后勤基建处初审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将全部工程结算的文件资料罗列清单送审计处审核; ⑶ 修缮工程由审计处在15天内组织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基建工程由审计处在3个月内组织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后勤基建处根据审计处审定的工程结算办理结算手续。
5、维修科负责的其他零星工程项目 ⑴ 维修科在施工过程中应对项目、材料、规格、数量、质量、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把关,竣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编制结算书(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工程结算的文件资料一同送审计处审核; ⑵ 审计人员签收有关结算资料后,会同后勤基建处有关人员与水电维修服务中心预约时间到现场核实,进行结算审核与对数,学院才财务处凭最终审定结果办理结算 6.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供的资料(原件) (1)学院规定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提供下列的资料: ①工程结算书;②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③施工合同(协议);④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⑤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⑥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有关会议纪要;⑦投标报价书或预算书;⑧工程量计算书;⑨监理单位的监理过程记录材料;⑩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非招标工程项目应提供下列的资料: ①工程结算书;②施工合同(协议);③开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④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和竣工图纸;⑤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上述资料应按规定办理并经施工单位和基建处共同认定(签字并加盖公章)方有效;如送审资料不齐或手续不全审计人员不予签收结算文件资料或不进行结算审核; 7.工程项目拟总造价包干制的工程预算应经审计处预审后方可签订合同(协议); 8.后勤基建处、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及人员收到审计处的预约、通知及查询函后,应在10天内如实答复办理;逾期,审计人员有权做出处理意见或中止结算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或中止审核通知工程主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