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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简牍看秦代基层法律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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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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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出土简牍看秦代基层法律特点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以战国《法经》为蓝本,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典--《秦律》然而历经时代动荡,这部律法早已亡佚所幸出土简牍却为我们研究秦代律法,尤其是基层行政制度提供了原始、真实的资料1975 年末,湖北云梦睡虎地 11 号墓出土了第一批秦简,内容丰富,且多处涉及战国至秦代的法律制度,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则主要围绕《秦律十八种》的部分条文,结合之前的研究成果,浅谈有秦一代基层律法的特点与影响一、 “文书行政 ”已成立法规范所谓“文书行政 ”,即在基层事务中,下级需以书面公文的形式向上级汇报工作,这一点在《秦律十八种》中多有涉及 《田律》规定:“雨为〈澍〉 ,及诱粟,辄以书言〈澍〉稼、诱粟及垦田,毋稼者顷数 ”《仓律》中有:“ 稻后禾熟…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到十月牒书数,上内史 ”从这两条律文可以看出,秦代对农业耕种、收获的重视,基层官吏对生产的监督、审核,需严格以书面形式执行 《内史杂》中指出:“有事请也,必以书,勿口请,勿羁请 ”此外, 《金布律 》中有规定, “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 ”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账。

      由此可见,当时的“文书行政” 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内,得到了广泛推行以书面形式上呈报告,至汉代,官方文书已经成为当时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 【2】书面陈述相对于口头汇报,为今后的“责任追查 ”提供了便利,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二、赏罚与追查制度严格执行《秦律十八种》中确立的“责任追查” 与赏罚制度,其细密、谨慎之程度令今天的我们惊叹不已如《厩苑律》中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在乡里评比耕牛,牛养得最好的人,可获得美酒一壶,肉脯一束的奖励,而成绩最差者,主管生产的田啬夫要受到批评,并且“罚冗皂者二月”;另外,如果牛因为过度劳累而腰围变瘦,每少一寸,主事者将会被鞭笞十下 《厩苑律》中还指出, “假铁器,销敝不能胜而毁者,为用书,勿受责 ”秦自商鞅变法后,奉行以耕战为本的政策,农业生产中对铁器、牛耕有很大的需要,它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秦对此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便比较容易理解了 【3】关于“责任追查 ”的问题, 《金布律 》及《行书律》中都有涉及, 《金布律》规定“有责於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联盟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百姓未赏,亦移其县,县尝 ”指出无论是个人、集体欠公家的财物,或者公家欠百姓财务未能及时偿还的,需要在当事人移居之后交由新县处理并偿还。

      此外, “百姓假公器及有债为偿 …其人死亡,令其官啬夫及主者代偿之 ”由此可见秦代对于公私财物的严格追认《行书律》是专门针对邮驿文书传递制定的法律,其中对“责任认定 ”的要求更加明确驿站每日需按时送达文书,另外“行传输,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以辄相报,书为亡者,及告官 ”规定传送或收发文书,必须准确登记收文及发文的详细时间,便于日后追查,如遇丢失,需要及时上报张家山汉简的《行书》中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令驿卒“一夜一日行二百里” ,并且针对 “失期”为“ 不逾半日”“半日”“半日到一日”“一日以上”等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惩罚由此可以看出,今天的湖北一带,在秦汉时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基层邮驿传递管理制度;此外, “汉承秦制” 不是毫无保留的全盘继承,而是有自身的创新与发展综上所述,秦律对农业生产、信息传递、财物管理各个方面都做出了细致而规范的要求这些事无巨细的条文,不仅有利于当时的社会事务,而且对后世意义深远然而,过分复杂的规定,必然会影响行政效率虽然,立法者的出发点无可厚非,但是法律在实际推行的过程中,地方官员通过何种方式,以怎样的思想为主导行事,将是进一步需要说明的问题三、 “军功治国 ”与官员的任职考核早在秦孝公年间,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颁布了“二十等爵制”。

      钱穆先生曾经指出: “惟新军国之创建,乃秦最为成功焉 ”【4】这是因为 “军功受爵”的规定,打破了传统贵族的“世卿世禄制” ,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却使得国家各项事业都带上了浓重的军事化色彩《徭律》指出:“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 ”《效律》中则有:“ 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 ”以军备武器代替金钱,财物的惩罚,是秦律的显著特征有学者认为,当时用于战争的甲盾多购自民间经营的手工业作坊,所以可以刺激手工业的生产 【5】纵然如此, “军功立国” 的思想深入人心,对社会产生了不可逆转的消极影响秦王朝以军人为吏,使得其在统一后应立即结束的军事化管理阶段被无限延长,表现在行政制度方面,必然形成了专制集权的特点 【6】关于官员的为政规范, 《置吏律》提出,基层官员只有接到正式的任命书后才能行使权力,如果企图先行谋私,将会被依法论处;此外, “官啬夫即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掌管地方事务的“ 官啬夫”如果不在,那么紧急事件需要找到行事严谨并且带有爵位的人代为处之,不要让佐、史一类的人代替张家山汉简的《置吏律》中做了更进一步的补充:“有任人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

      ”任职唯“ 才” 唯“德”的原则,是杜绝官员谋取非法收入,致使腐败泛滥的有力措施 【7】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秦代官吏选拨、任职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在官员实际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却受到了严重的制约这篇秦简中有一项涉及官吏行政规范的专门法--《为吏之道》 ,规定官员“ 安静毋苛,严则毋暴,宽容忠信,和平毋怨,慈下毋陵,敬上毋犯”有学者分析,其标准与早期法家的“严刑重罚” 有所不同,而是兼以儒、道等体系,使之成为适应统治的工具 【8】然而,对于官员的本职工作,却规定“志徹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 ,基层官吏最为失态的行为就是“非上” ,即对于上级的指令随便怀疑,提出不同意见,都被视为“逾越” 结合之前提及秦律细密繁琐的特点,可以理解,有秦一代,百姓生活在政府高度专制的军事化管理体制下,官员“循名责实,尊上以守法” ,严格服从政令却没有主动权,无论是官吏还是百姓“失误” 的行为,甚至也会受到固定化的惩罚整个国家的基层行政呈现出僵化、死板、强硬的特点,人情味缺失,关东百姓最终才会因为苦于秦吏的残酷,纷纷奋起, “杀其守、尉、令,以应陈涉 ” 【9】综上所述,秦统一后继续推行其“薄古厚今” 的统治思想【10】 ,基层律法的实施是其统治秩序建立的必要环节。

      文书行政” 的推行,意义深远一方面,为确保文书传递的时效性,官员素质的考核及任免需要制度规范;另一方面,繁琐复杂的法律条文,却笼罩在“军事立国” 氛围中,原本可以行使主动权的基层官吏囿于“尊上守法” 的本分,无奈只是执行法律的机器,却不是基层社会关系的有效协调者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法律在当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未能维系秦王朝的长治久安纵然如此,类似睡虎地秦简中法律文书的出土,使我们有可能了解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早期面貌,并且分析法制史料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现代历史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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