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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页精品】经济法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小题) 一、“经济法”一词的产生 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18c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2、德萨米在1843年的《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这个概念知识要点 1、现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2、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视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3、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 4、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颁布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地位的争论(了解)(一)否定论(二)肯定论(三)从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反思经济法的地位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的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见教材p25)(一)经济法与民法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民事制裁联系 1、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渊源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都属于国内法体系,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4、作用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二)经济法与商法(三)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 1、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3、作用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 4、调整方法奖励和追究多钟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奖励和行政制裁联系 1、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4、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的改革和发展有重要作用(四)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第二章国有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
企业的分类1.以企业的法律责任形式为标准2.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为标准3.以企业的规模为标准4.以企业经营内容或所属行业为标准5.以企业法律地位为标准我国立法从不同角度对我国企业进行分类 (1)从所有制形式分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私营企业 (2)从企业的责任形式分类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从资金是否国外分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外资企业)第二节国有企业法概述 三、国有企业改革与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以有限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体系财产责任制度组织形式产权制度组织管理制度第四节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梁) 二、国有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厂长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厂长负责制是指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决策、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法律制度。
厂长是指由单个自然人充任的企业领导机关 厂长的法律地位 1、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厂长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 3、厂长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人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工作机构是企业工会 第三节国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梁) 一、企业的权利 (一)生产经营决策权 (二)产品、劳务定价权 (三)产品销售权 (四)物资采购权 (五)进出口权 (六)投资决策权 (七)留用资金支配权 (八)资产处置权 (九)联营、兼并权 (十)劳动用工权 (十一)人事管理权 (十二)工资、奖金分配权 (十三)内部机构设置权 (十四)拒绝摊派权 二、企业的义务(一)完成计划、履行合同的义务;(二)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的义务;(三)接受监督的义务;(四)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五)提高劳动效率,努力降低成本的义务;(六)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的义务;(七)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义务;(八)提高职工素质的义务;(九)鼓励创造发明的义务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2.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全体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财产原始财产合伙人的出资积累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四、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同等执行权 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权 4、查阅财务资料权 5、异议和撤销委托权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报告义务 2、竞业禁止 3、自我交易禁止 4、不利益行为禁止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决议办法1.合伙协议约定2.全体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合伙企业法》第35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入伙与退伙(一)入伙即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的这一段时间内,原来的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被合伙企业接纳,从而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入伙的方式不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伴随转让出资的入伙入伙的条件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效力第44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团体,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 退伙的原因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基于与合伙人本人意志无关的事件法定退伙&除名退伙协议退伙是指基于各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退伙 协议退伙的情形有两类一是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退伙事由;二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全体合伙人就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声明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退伙 声明退伙的情形有两类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a.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b.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退伙 法定退伙的情形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名退伙是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将某合伙人除名而发生的退伙 除名退伙的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退伙的效力: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2、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征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与转让 1、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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