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8页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2-5-31【失效时间】0:00:00【全文】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扩大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在撤村建居地区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根据 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 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基木建设程序 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一、 实施范围与对象1、 凡实施撤村建居的行政村(名单见附件一),并实行农转居多层公寓的 建设项适用本办法2、 凡实施撤村建居的地区,包括己经完成撤村建居的地区(西湖风景名胜 区另行规定),必须推行多层公寓建设(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一律停止单家 独院住宅的建设审批3、 木办法所称“农转居多层公寓”,指由撤村建居所在区政府设立的推行 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小心(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 设项H二、 住房标准4、 农转非居民可按建安价购买公寓,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40平方米 以内,超过控制而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购买,但人均不得超过10平方米。
5、 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按照人均建 筑而积30-45平方米标准(见附件二),增加建筑而积指标选择货币安置的招 工对象不在该规定执行范围6、 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人口数,原则按入住公寓吋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 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大中专 院校在校学生,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教人员,可计入农转居户籍人口,按本办法 第4条规定执行原村民与外地农村妇女结婚,女方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亨受本办法规定的政 策7、 在原农户小的每个居民户口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0平方 米建安价+10平方米成本价)标准计算(已经亨受过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 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不再亨受本建房指标)原农户中的居民人口 以2001年12月31 口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三、 实施要求8、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F1立项前,应将计划入住多层公寓的人口、住房情况 等调查资料建档并报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 公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备案9、 建设项H规模原则上要求达到居住区纽团规模(300户,1000人口)以 ±o零星多层公寓建设,要按照农转居定点规划,结合旧村改造统一编制详细规 划,经批准后,分批申请审批建设。
10、 农转居多层公寓规划设计技术指标的审批管理,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标准实施住宅建筑以多层为主,条件允许并要求建高层住宅建筑的, 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四、 建设审批与管理11、 计划立项:各区政府负责编制辖区内农转居多层公寓年度建设计划,并抄送领导小组和 市计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单位根据年度计划,在建设项H实施 前,持区计经局立项中请报告到市计委办理立项手续市计委要加强核查、监督 管理12、 规划、设计管理:(1) 由市规划局配合各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区年度 计划,按照“相对集中”的布局原则,编制各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定点规划,并提 供规划设计条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多层公寓建设选址可与旧村改造相结合2) 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设计, 由山规划局会同山建委组织对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建设单位根据会 审意见进行修改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总平面图会审后,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消防审批手续外,不再到市直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他平面图市批、审核手续按省以上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 理的审批事项,由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区政府办理。
4) 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平面布置图编制的施 工图设计,需按照有关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通过有高层建筑的, 须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5)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核,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由市规划局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 用地管理:(1) 建设项冃需要征(拨)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规划选址 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中请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或集体土地的,须 先办理农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2) 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项H,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立项批复,分期办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14、 建设管理:(1) 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建设项FI施工、监理招投标的,由市建委核发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2) 建设项FI开工建设,应向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3) 工程完工后由区政府组织综合验收15、 环境保护审批管理:(1) 根据《建设项H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报批手续2) 建设项FI环保审批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五、 产权管理16、 农转非居民入住多层公寓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原住房已拆除且符 合《意见》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开具办证证明,由建设单位集中向市房管局、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参 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六、 物业管理17、 由各区政府参照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口行制定本区农转居多层 公寓物业管理细则七、 有关政策18、 由区建设单位组织开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其住宅建筑总面积由领 导小组核定30%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面积指标19、 有关经济适用房指标计划、建设审批程序以及各项规费等政策,按现行 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执行20、 市负责多层公寓小区外部的大市政配套,各区建设单位参照《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负责小区内的公用设施配套21、 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F1按照现行农居建设政策,除征地管理费、耕地 开垦费、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三)夕卜,其他规费一律免缴22、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按 照本办法实施23、 非撤村建居地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提倡建设多层住宅,因集镇、 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重大投资项H建设拆迁的,原则上要安排入住多层公寓,并 参照本办法实施审批管理24、 撤村建居以外地区,尚有较多农业用地的乡镇、村,应按照市规划局农 居定点规划建设低层联体住宅(具体审批细则另行制定)。
如实施多层公寓建设, 可参照本办法实施25、 迁入多层公寓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原有住房,具体由区政府负责 监督实施26、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杭州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 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 年 5 月 31 口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22号)备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备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暂行规定为顺利开展我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房屋产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 凡撤村建居国有土地范帼内实施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项目均适用水规定二、 本规定所称的权利申请人指依照相关规定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的自然人木规定所称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是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设立的推行多层公寓建设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集中申报建设的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含高层、小高层建筑), 及根据木地实际进行城市建设时由建设单位依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 (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 29号)中“人均40 + 10 平方米予以安置”规定建设的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用房。
三、 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房屋所有权权属性质为“私有”性质, 房屋所有权证附页栏内注记“农转居多层公寓”四、 根据“谁建设,谁领证”的原则,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 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并提出农转居多层公寓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 寓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以下程序:(一) 核对安置人员资格二) 由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办理初始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三) 权利申请人办理农转居多层公寓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权利申请人可以委托区建管中心(建设单位)代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五、 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在农转居多层公寓竣工后进行安置前,丿应会同镇(乡)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安置人员名单造册、填写安置房屋确认表后报市房改办,并报所在区政 府核查经核杳符合农转居多层公寓安置资格的人员方可予以安置,并将相关安豊资料报市 房管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六、 中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 料:(一) 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中请表二) 建管中心(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三) 立项批复(校验原件)。
四) 建设工稈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或杂项建设工稈规划许可证(附图)原件五) 建设工稈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备案表六)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八)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校验原件)九)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单原件十)杭州市建委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合同履行确认书十一)杭州市人防办人防确认红线图原件(指有地下室工稈的建筑)十二)杭州市房产测绘成果原件V三)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十四)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建管中心(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文件材料,或未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七、 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根据撤村建居工作的原则,在建管中心 (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八、 有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 建管中心(建设单位)的名称、经济性质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同 意变更的文件或证明二) 如遇行政区域调禁所涉及的单位名称、行政归属等发生变化,建管中心(建设单 位)应出具书瓯具结证明材料。
三) 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地名、门牌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市或所在区地名办出具的门牌 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取的证明材料九、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规模、性质进行农转居多层公寓 建设确有特殊情况造成下列情形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当补办相关手续,并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一) 房屋实际状况与规划许可证批建情况不符的,建管中心(建设单位)应到规划管 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提交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二) 房屋实测建筑血积超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其允许超建面积范 围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 办函(2004) 174号)执行三) 房屋实际用途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许可的,建 管中心(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