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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并案侦查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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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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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从有利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出发,可以对所查办案件有关联的案件进行并案侦查,这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新的侦查思路和新的侦查方法,但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对并案侦查机制没有统一的标准,结合侦查工作经历,提出一些看法和见解,为规范并案侦查机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牵连管辖 并案侦查 效用 问题 建议  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角度出发,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对与该案有关联的其他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并案侦查、并案起诉、并案审理三个环节鉴于之前司法实践中关联案件管辖碰到的诸多问题,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六部门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明确了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对有关案件的管辖可以实行牵连管辖⑴2013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2款也规定了牵连管辖原则⑵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以后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从有利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出发,对所查办案件有关联的属于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可以实行并案侦查⑶。

      笔者结合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经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并案侦查权的历史及以后实施并案侦查权时可能遇到的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行后司法实践中牵连管辖问题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牵连管辖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有关联的案件因为犯罪主体身份及犯罪性质等原因应属于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问题,若按照当时的有关管辖规定⑷,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应属于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是没有侦查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中这种管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侦查资源和影响侦查效率,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尤其是查处公安机关等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笔者对于这种分案管辖造成的困扰也是深有体会,如我院于2012年10月份查处的原文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长赵某某循私枉法案,该赵在担任南田镇派出所所长期间,收受刘某某贿赂3.5万元,对刘某某利用春节期间在家开设赌场收取头薪的行为不予查处,反而在有人举报刘某某赌博时为其通风报信,本案想要证实该赵的循私枉法罪,必须要先查实刘某某的赌博罪,但赌博罪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我院反贪局侦查人员为了配合徇私枉法罪的侦查工作,防止公安机关可能出现的怠于侦查刘某某赌博罪等情况发生,在侦查刘某某行贿案时,顺便调查了赌博人员,向赌博人员详细询问了刘某某抽取头薪等构成赌博罪的关键内容,在侦查过程中一些赌博人员知道检察机关对赌博罪没有侦查权采取了不配合的方式,虽说最后我们把刘某某赌博罪的证据充分地取好,并将取好的刘某某赌博案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交由公案机关立案侦查,但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没有管辖权的问题极大地增加了我们侦查人员的工作量,我们将调取的证据交由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赌博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重复调查了一些证据,浪费司法资源。

        针对当时管辖规定造成职务犯罪侦查困境的问题,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其中第9条第2款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这条规定授予检察机关查办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的牵连管辖权,全国如河北,湖北,湖南、吉林等省份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过程中利用这一规定对关联案件进行并案侦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⑸检察机关对本无管辖权的关联案件进行牵连管辖,由于只有最高检的这个《决定》,在司法实践中遭到了一些质疑: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后进入审判阶段,有些辩护人提出并案管辖的合法性问题,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效力问题,提出无管辖权而立案侦查的诉讼结果的有效性问题[1];有的法院以检察机关管辖不当为由不受理起诉,要求由公安等主管机关重新侦查复核[2]由于检察机关的这种牵连管辖权没有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授权,理论上争议很大,我国部分省份的检察机关没有或很少在渎职犯罪侦查过程中使用并案侦查手段,一定程度上产生检察机关在渎职犯罪侦查过程中的执法不一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权效用分析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作为辩护人身份提前介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也给予检察机关一些侦查措施和手段。

      本文认为相对于技术侦查⑹等手段,授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联案件的并案侦查权能让我们基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更好、更快地适应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减少侦查取证过程的法律风险  言词证据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中占有重要的位置,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言词证据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其中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等肯定会利用上述几条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的言词证据取得程序提出质疑,尤其会提出检察人员是以威胁方法取证的观点,有些证人出庭作证也极有可能提出是因为检察人员威胁才被迫作证的因此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过程中尤其是要注意技巧和策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完全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亲近人员跟本案有关联的行为或证人跟本案有关联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可以归检察机关管辖的“点”,最大程度地达到讯问和询问的最佳效果,即使律师或出庭证人作证提出这些言词取得属于“威胁”并要求调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言词证据仍然会被法院采纳。

      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取过来的言词证据不会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非法证据,即跟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讲法律允许的检察机关可以并案侦查的情况肯定是不能属于“威胁”的范畴  (二)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案件  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增强[3]而且,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或侦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跟其他刑事犯罪相互交织问题,即职务犯罪的线索隐藏在非职务犯罪的背后或者与非职务犯罪相互渗透的情形通过并案侦查,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犯罪信息,研究犯罪手段规律,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4];可以利用调取的关联的数个案件的证据进行多方印证,还原案情,正确查明案件事实;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知情面,防止侦查秘密的泄露  (三)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职务犯罪案件与之相关联的案件相互间在案件事实和证据调取等方面多有重合,通过并案侦查,有些诉讼程序就无需重新开展,有些证据无需重新调查,案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侦查终结并案处理使牵连案件不再需要通过繁琐的跨部门审批手续,也避免了部门之间对案件定性的争论,使牵连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进入审判程序,从而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保障了诉讼效率[5]。

        三、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机制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  我们将职务犯罪案件称为主案,与职务犯罪案件关联的其他非职务犯罪案件称为从案,并案侦查机制在很多地方刚刚起步,司法实践中可能碰到很多问题,笔者结合侦查实践,对检察机关进行并案侦查时可能碰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从案进行并案侦查的原则  首先必须符合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原则,这也是最主要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而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的侦查工作具有其侦查取证、侦查程序的特殊性;严格的保密性等特点,检察机关目前的侦查技术和专业能力并不适合这些侦查工作,检察机关若将这些案件并案侦查反而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因此笔者建议检察机关若发现从案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应该将从案移送,不进行并案侦查  其次是量力而行原则检察机关对从案是可以并案侦查,而不是应当并案侦查,因此各地要结合自己的侦查能力和案件的复杂程度量力进行从案可以分为贪污贿赂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的“互涉案”、渎职犯罪的“原案”、职务犯罪的“后案”等三种类型[6]。

      互涉案”主要是指一人犯数罪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情况,即数罪中罪名原本要属于两个以上侦查机关管辖的问题,对于这种案件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如某人行贿又牵涉到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情况,即使检察机关并案侦查可以查明案件事实和有利于诉讼进行的,还是将从案交由公安机关等侦查为宜,笔者建议对量刑幅度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互涉案”,在条件许可下可以并案侦查,对于量刑幅度在五年以上的“互涉案”,最好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渎职罪的“原案”,是指从案是侦查与认定某些渎职罪的的犯罪事实所必须先行查清的案件,有25种渎职犯罪可能涉及原案的管辖和处理,或者说是以原案的成立为前提的[7],如徇私枉法罪,对这些渎职罪的“原案”,若公安机关等未先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在侦查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将这些“原案”并案侦查职务犯罪的“后案”,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逃避职务犯罪追究,妨碍职务犯罪侦查,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并构成犯罪的案件,主要有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包庇罪、妨害作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证人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等,因为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做了明确规定⑺,因此职务犯罪的“后案”若是涉及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不能适用并案侦查。

      对于其他职务犯罪的“后案”,笔者认为在条件允许下可以并案侦查,这样能够确保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受侵犯,同时“后案”的证据可以对职务犯罪案件起补充证明的作用,也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职务犯罪“后案”中的“伪证罪”并案侦查时,存在着证人被随意追诉伪证罪的刑事风险问题,因此相比其他“后案”的并案侦查,“伪证罪”更应该从程序和实体上严格把握,因为证人翻证、做虚假证言等客观上妨害了检察机关的顺利追诉,翻证的证人与办理本案的侦查机关存在着较严重的职业利益冲突,可能会成为侦查机关的“绊脚石”从而遭到侦查机关的报复性追诉[7]  第三严格审批原则,从案的并案侦查应当层报至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1979年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⑻,由于没有必要的程序性设置,导致一些地方无限制运用这种权力,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非议,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就取消了这一条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因此在执行从案的并案侦查时,应该规范权力的使用,通过程序控制来防止权力的滥用[8]200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司法实践中如湖北、吉林等省的重特大渎职犯罪的并案侦查是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⑼。

      那么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会碰到并案侦查是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还是层报省级检察院批准问题,笔者认为从防止法条冲突、规范权力使用的原则出发,应该将对从案的并案侦查交由省级检察院批准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六部委规定》和《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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