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x
23页2022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高校高校生学籍管理细则 (20xx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探讨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化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化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化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化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依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用的新生,应持《北京高校录用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对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其次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高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用者,不论何时发觉,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觉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高校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化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经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在专业学制基础上可延长两年,但学习总年限不能少于三年且不得超过六年 (一) 提前完成教学安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的前一年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安排,院系对其学习成果和实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毕业审查结论结业或肄业离校。
(二)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安排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与学习安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四)转系、转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进入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并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凡教学安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试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与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老师可以依据本细则之原则、所授课程之特点及学生人数等状况制定考勤方法,记录出勤状况,记载平常成果,并刚好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学生出勤状况 无故不参与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旷课时间, 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旷课时间,并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刚好向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
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看法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在校期间(除假期外)请假出境者,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系报到逾期两周(含)以上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果记载 第八条 学生须参与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应实行闭卷笔试方式,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依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老师确定,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考试的课程(包括试验课)采纳一百零一分制记分,60分及格,60分(含)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的课程成果评定,一般以合格或不合格记,不计入学分绩点(GPA)统计. 学生课程成果由平常成果(含期中考试、课堂探讨、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果综合评定其中,平常成果在总成果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果一般占70%-50% 公共体育课考核依据《北京高校体育课程教学管理方法》执行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保健体育课,须由校医院保健科开具诊断证明,报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
学期论文、试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方可完成的课程,完成前当学期课程成果登录为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待课程完成后,该成果为实际成果所替代IP成果不计入GPA统计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果评定不及格者,必修课及需重新学习的选修课须交学费重新学习同一课程允许重新学习两次,第一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果按重考实际成果记载;其次次重新学习的课程成果,及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其次次重考实际成果记载 第十条 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申请者须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的学生,须先完成选课手续并在开学后其次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经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申请表一份存开课院系,一份送任课老师 (二)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与课程考试 (三)素养教化通选课、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试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院系特别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以自修方式取得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可依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果(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缓考和旷考的处理方法: (一)凡全程考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规定赐予纪律处格外,不得参与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果以0分记;凡抽查考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与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果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别缘由不能参与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缓考课程的成果记录为未完成(Incomplete),不计入GPA统计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考试,获得缓考成果后,评定该课程总成果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考试成果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果评定 第十三条 采纳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学分数) 一百零一分制分数转换课程绩点的公式如下: 课程绩点=4-3(101-X)2/1600 (60≦X≦101) 其中:X为课程分数, 101分绩点为4,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下绩点为0。
学期或总评平均学分绩点(GPA)=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需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状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养息 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依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别缘由,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看法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北京高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其次年内或其次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阅历,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看法,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原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峻作奸犯科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起先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与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 确有对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详细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 (二)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 (二) 学校或院系依据须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其次十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二)某些特定学科专业(地质学、考古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影视编导等)保送录用或提前录用的学生; (三) 在高考志愿不足状况下,以降低分数录用的有志愿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定向、托付培育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其次十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各院系准许申请转专业考试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0%,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一般限制在10%以内 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