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全书政府审计01国家审计准则.docx
20页国家审计准则(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审计 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 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 暂行规定》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 予发布施行审计长李金华2000年1月28日《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本序言旨在说明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 定依据、目标、体系、法律效力、适用范围、 制定与发布程序、修订和解释权等问题一、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依据与目 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 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实施条例》,结合中国审计机关审计工作 实践,借鉴国际公认审计准则经验,制定中 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 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促使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按照统一的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三)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 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体系中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是中国审计法律 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国家审计基木 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审 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一)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 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依据,是国家审 计准则的总纲,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 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 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二) 通用审计准则与专业审计准则通用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依法办理 审计事项,提交审计报告,评价审计事项, 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 循的一般具体规范专业审计准则是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制定的,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办理不 同行业的审计事项时,在遵循通用审计准则 的基础上,同时应当遵循的特殊具体规范三)审计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 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 法,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从事专门审计工 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三、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法律效力(-)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 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是审计署依照《审计法》 规定制定的部门规章,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 效力,全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 计工作时必须遵照执行。
二)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机关和审 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全 国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参照执行,不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四、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适用范中国国家审计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规范全国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部门规章,适用于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的审计工 作其他审计组织承办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事 项也应当遵守本准则五、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发布与 修订审计署成立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制定 审计准则的日常组织管理等工作审计署有 关司局及有关特派员办事处、省(自治区、 直辖市)审计厅(局)分别承担审计准则的 草拟工作,向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提交审计准则草稿审计准则体系 构建T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审计机关的专 家成立内部专家组,聘请审计机关以外的专 家成立外部专家组,负责对审计准则的草稿 进行讨论及修改讨论、修改后的审计准则 草稿经广泛征求全国审计机关及社会有关方 面意见后,由审计准则体系构建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进一步修改、审核,报审计署审计 长会议审定,由审计署批准发布施行中国国家审计准则由审计署修订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保证审计 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 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木准则是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 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遵循的行为 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 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 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 适用本准则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 的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以 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第二章一般准 则第六条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 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第七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审计组和具备相应业务能 力的审计人员;(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三) 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四) 必需的经费保证第八条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卜-列条件:(一) 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三) 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 工作经验;(四) 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 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 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 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第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 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 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第^一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 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 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 计业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 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四条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 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第三章作业准则第十五条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 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 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 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EI 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 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 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 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 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方案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谨 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 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 骤第十九条审计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 领导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 审计组负责实施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 诺制度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 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 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 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当根据情况向被审 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 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 稿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 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 和审计方法必要吋,可以按照规定及时修 改审计方案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 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 构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 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 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被审 计单位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被审计单位运 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 务会计核算系统,取得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 问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 通知书副本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 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 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 些特殊项目的审计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计算 机信息系统环境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 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 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 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 遇到的重人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 汇报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 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组及其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法行 为,应当追究其责任第四章报告准 则第三十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 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 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一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 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 的意见被帀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口起 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 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 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 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 修改审计报告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 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 告;捉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审计组应半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 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一并报送审计机关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 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 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复核审计报告 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作出复核工作记 录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 计机关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 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 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中的 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 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 正确;(三) 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 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 合法、适当。
第五章审计报告 处理准则第三十六条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 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 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 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 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 为规范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 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 岀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 出具审计意见书二) 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 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制作审计决定书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 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