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塑关系企业人事管理制度.doc
38页台塑关系企业规章编号P00001分发序号人事管理规则制定部门: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中华民国 83 年 11 月 1 日编印章别 页次第一章 总 则1.1 目的 1-11.2 适用范 围 1-1第二章 职级及职类2.1 职级 2-12.2 职类 2-1第三章 组织编制及任用3.1 组织与 人员编 制 3-13.2 人员增 补 3-13.3 任用 3-13.4 保证 3-13.5 迁调 3-23.6 移交 3-2第四章 薪资及奖金4.1 薪资 4-14.2 奖金 4-1第五章 考 勤1234555555工作时 间 5-1假别 5-1请假 5-1离开职 守 5-1加班 5-1~2考勤作 业 5-2第六章 训练及考核6.1 训练 6-16.2 考核 6-1第七章 奖 惩7.1 奖励 7-17.2 惩处 7-1~27.3 功过互 抵 7-2第八章 资遣、抚恤及退休8.1 资遣 8-1~28.2 抚恤 8-28.3 退休 8-2第九章 离 职9.1 辞职 9-19.2 免职 9-1~29.3 停职 9-29.4 停薪留 职及 复 职 9-2~39.5 离职手 续 9-3第十章 附 则10.1 核 决权限 10-110.2 实 施及修 订 10-2AAAAAAAA12345678附表 附表一.组织机能表 附表二.组织及人 数编制表 附表三.保证书 附表四.人事通知单 附表 五.移 交清 册 附表 六.辞 职意 向反 应单 ... ... ..附表七.离职单 附表八.未完成案 件明细表 附表 九.计算 机作 业密码移交单 附件附件一 . 年国定假日一览表 B-1B-2~3附件二 .任差旅津贴及卡车搬运费、调任迁徙费报支标准第一章 总1.1 目的 为使本企业从业人员之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1) 本企业正式人员之管理,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2) 其它非正式人员之管理除适用本规则之规定外,另须依相关 办法之规定办理1.3 从业人员之定义 从业人员依其雇用性质区分为: (1)正式人员2)非正式人员A. 聘约人员B. 定期契约人员C. 工读生(明志工专、暑期工读生及建教合作技术生)第二章 职级及职类2.1 职级 正式人员之职级及职别如下:(1) (总)经理级 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 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特别助理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2) 厂(处)长级 厂(处)长、副厂(处)长、组长、副组长、高级专员3) 课长级 课长、副课长、专员4) 主办及基层主管级 主办、值班主管、领班、副领班、班长、副班长5) 基层人员2.2 职类(1) 课长级(含)以下人员各职级之职类,依困难度不同分别 设定下列不同职类,各职类设定不同之职点范围:A. 课长级之职务分A、E二种职类B. 主办、值班主管及领班之职务各分为A、E二种职类C. 一般基层人员之职务分为A、E、C、D四种职类D. 事务人员之职务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类三种职类2) 新职务之职类设定或现有职务之职类修改时,均应依「职务归类作业办法」 (另订之)提案办理。
第三章 组织编制及任用3.1组织与人员编制(1) 各部门组织与人员编制,由部门主管按其组织机能及工作负荷拟订并填制「组织机能表」 (表号:P0000101 )及「组织及人数编制表」(表号:P0000102 )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2) 组织与人员编制变更时,应以签呈并检附变更前、后之「组 织机能表」及「组织及人数编制表」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3.2人员增补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人员时, 应以签呈并检附 「组织及人数编制表」,呈协理核决,超编制之增补须呈公司总经理核决惟一般基层D职类人员之增补由事业部经(副)理核决若招募之新进人员于半年内离职者, 则不须再签呈申请增补, 可知会招募单位直接办理招募3.3任用(1) 新进人员之招募及正式任用应依 「新进人员甄选及任用办法」(另订之)办理2) 正式人员之晋升及调任应依「晋升及调任办法」 (另订之)办理3.4保证(1) 凡经管现款及在外负责运送公司资产之驾驶员,应于任职前 填具「保证书」(表号:P0000103 )并办妥保证手续,至于 保管有价证券人员或担任仓储、营业、会计人员,各公司得视实际需要比照要求提供「保证书」 2) 人事部门应于被保人任职后1个月内办理对保,以后每年至 少对保一次。
对保时应由专人亲自前往保证人之住所(铺保 者为其营业处所)办理如发现有更换保证人之必要时,被 保人应另办理保证手续3) 「保证书」之保证期间每次三年,被保人每三年需重新提供 「保证书」,原「保证书」仍需继续由公司保留,尔后若经 发现系在前任保证期间发生违规事件需要求保证人赔偿时, 可根据该「保证书」向原保证人求偿4) 被保人有发生以下情形,各部门于案件确定经呈核准后,送 人事部门以存证信函通知保证人 :A. 被保人经公司终止雇佣契约,而其终止事由有发生保证人 责任之虞者B. 被保人因职务上行为而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经公司 向被保人行使权利者C. 被保人之职务、工作地点或时间有异动,致加重保证人责 任或使其难于注意者5) 公司间调动人员需重新办理保证3.5 迁调公司因经营需要, 得依从业人员之技术及能力, 调整其职务或调 至关系企业之公司服务, 其年资合并计算并照支原薪, 除有正当 理由得呈请复议外,不得借故推诿凡调任距离在 50 公里以上之调任人员, 按调任地区核给调任差旅津贴, 若因调任发生迁徙, 得报支卡车搬运费或调任迁徙费,其核发标准如附件二3.6 移交(1) 正式人员接到调任之「人事通知单」 (表号: P0000104 ),应于 10 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后 (经另行指定移交日期者除外) , 径就新职。
2) 移交手续 凡经管下列各项业务之从业人员,于调职或离职时应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及经管财物详列 「移交清册」(表号:P0000105 )一式三份办理移交手续:A. 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B. 资材、成品、财产设备、器具C. 印信戮记D. 图书、规章、文书、设计图表、技术资料E. 档案证件F. 计算机作业密码移交单(表号: P0000109 )G. 重要经营资料3) 「移交清册」经核对无误,由移、接交人及监交人 (该职务之直属主管或其指定人)签章后,人事部门、接交人及移交人 各留存一份4) 从业人员因伤病亡故或有失踪、潜逃等情事时,其直属主管 应于10日内指定人员代办移交手续,惟所有责任仍应由原 经办人负责5) 移交时,接任人员对移交事项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应即 会同前任人员及监交人核对(如移交事项中包含有财物事项 时应会同会计人员),于核决后 3日内补办清楚,前任人员 如有应行补办移交事项,应依期限补办不得拖延6) 未办妥移交之惩处A. 移交人员逾期不移交者,监交人员应依本规则第 6.2条之规定签报惩处,案情重大者并得移送司法机关侦办离职 人员于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始发给未领薪资、其它可 领之款项,如有亏短舞弊情事,情节重大者并送有关机关 究办。
B接交后,经发现有虚假遗漏情事, 除严惩前任人员并追偿亏短外,其直属主管亦应议处,但直属主管自行揭报者不在 此限如系前后任串通蒙蔽者,除依规定议处外,监交人 员知情不报或失察者同受处分第四章 薪资及奖金4.1 薪资(1) 薪资项目 正式人员之薪资项目如下:A. 本薪B. 效率奖金C. 津贴: 经营津贴、职务津贴、作业津贴、交通津贴、地区津贴、伙 食津贴2) 薪资发给A. 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退职人员自奉准退职日停薪B. 薪资于每月 5 日及 20 日分二次发给3) 薪资管理 有关薪资计算、发放等作业规定依「薪资管理办法」 (另订之) 办理4) 薪资调整 从业人员薪资调整方案由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4.2 奖金(1)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及红利视公司当年度经营绩效而订,奖励标准最低 为 1 个月本薪(年度有奖惩记录者不在此限) ,有关「年终奖 金及红利发放办法」另订之2) 其它奖金 其它有关奖金之发给另订之第五章 考 勤5.1 工作时间 正式人员之工作时间以每日 8 小时,每二周 84 小时为原则,其 每日应工作时段由部门主管排定5.2 假别(1) 正式人员之假别如下: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公假、公伤假、产假、迁调假、 特别休假。
2) 全年国定假日(如附件一) 5.3 请假 正式人员请假须依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期间之年资应予并计: (1) 请假应于事前填具「请假单」 ,同时须自行或由主管指定职务 代理人,并缴附有关证件呈请核准(公伤假及病、丧假 未及 事前请准者得限于次工作日补办) 2) 请假核决权限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则第 10.1 条之规定 办理5.4 离开职守 从业人员于上班后因公须暂离工作岗位时, 应向其直属主管报告 (主管须暂离工作岗位时并应向其职务代理人交代) 如擅离职 守应依本规则第 7.2 条或第 9.2 条之规定办理5.5 加班(1)加班指派 因工作需要须从业人员加班时,应由课长级以上主管事先指 派从业人员被指派加班者,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2)加班种类A. 临时加班:正常工作日排定之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者B假日加班:在休假日工作 8小时以内者者,超过 8小时之部份视同临时加班C. 紧急入厂加班:下班离开厂区后因不可预测之突发事故而 接获值班主管以上主管通知再度入厂修复或处理者3) 加班时数限制男性从业人员每日临时加班时数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 超过 46 小时; 女性从业人员每日临时加班时数不得超过 2 小 时,每月不得超过 24 小时。
4) 加班核决权限A. 基层主管级以下人员加班由课长级以上主管核决B. 课长级人员加班由厂处长级以上主管核决C. 紧急入厂加班由经理级主管核决5.6 考勤作业(1) 部门主管对所属人员之出勤状况应确实督导,如有故意不照 规定办理或其它隐瞒事实者,一经查明应受连带处分2) 考勤人员对从业人员之考勤异常事项应及时反应,如有未按 时上下班且未办理差假手续者,其缺勤时数径以旷职处理, 旷职连续 3 日或月累计 6 日应予免职3) 从业人员有其它违反考勤规定情事应予惩处者,考勤部门应 即签报议处4) 有关正式人员打卡、 排班、 请假及出缺勤处理等作业, 依「考 勤管理办法」 (另订之)之规定办理第六章 训练及考核6.1 训练(1) 训练类别、对象及时机 正式人员应依下列时机参加训练:A. 新进人员职前训练:新进报到时B. 职务基础训练:新进人员到职后及基层主管(含)以下人 员调任新职务后 3 个月内C. 职务专业训练:设备更新、制程改善、制度修订及配合工 作需要时D. 干部储备训练:由主办部门拟订。












